今天看到倍可親大俠置頂文章才注意到這個案子,最近我都專註加拿大6個穆斯林被殺
的案子去了。那篇文章寫得太好了。粗粗看了一下,這是華人社區又一個重大人命案,
這個陳姓華人絕對死得很冤。現在從現場情況看來基本事實已經很清楚 -
第一,那個保安絕對是在車輛靜止的情況下槍擊他致他死亡的,不僅僅是他死亡後車輛
沒有動,還有擋風玻璃上那6個槍眼位置都很集中,只可能是在車輛靜止的情況下開槍
造成的,否則會散播到車身的更大面積比如整個車身。
第二,那6個槍眼都在駕駛座一邊擋風玻璃的側面,說明開槍時那輛車並沒有直接向那
個保安衝去的行為。以上兩點說明那個保安沒有理由相信陳建生正在把車當作武器來加害於自己,因此自己生命受到威脅。
第三,保安現在說的陳要用車輛威脅他生命的說法毫無根據。首先他們之間根本就沒有
任何衝突嚴重到能夠使任何一方感覺到會涉及生命安全,因為保安已經知道陳不過是沒
有任何嚴重後果的trespassing,不是什麼逃亡罪犯,不是藥品走私嫌疑,不是偷搶殺
等等嚴重犯罪,同時當時又沒有發生如肢體衝突,如追車一類加劇升級矛盾的事,沒有
一個正常人會為了誤入別人的私人領地trespassing 這樣不會有任何嚴重後果的事被別
人叫離開就要起殺人心,就要開車殺人。這樣的事都不見有先例。美國那些警察殺黑人
往往都找得到合理理由比如對方可能有犯罪嫌疑,可能有槍,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等
等,才能夠說覺得受到生命危險了。哪怕從保安自己聲明都可以看到,兩人衝突根本就
沒有任何升級過程,保安一上去叫停,陳都沒有對話,直接就把車開向保安,然後在保
安要求停止時還不停止,讓保安感覺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也就是說保安都承認沒有任
何衝突升級加劇。就連根據保安聲明推論說陳要意圖殺人都完全沒有合理性。
第四,那個保安聲明說陳refused lawful commands from the security officer to
stop and allow the officer to inquire. 據一個視頻新聞報道稱,事發地點並不在
保安公司巡視的職責範圍內。如果這是真的,那個保安對陳的commands 是否lawful 就
是個問題。同時那個保安因此也不能享受保安人員的immunity特權。
我想肯定是那個保安跟陳相互都知道,保安趕他走人,他最多可能不高興不耐煩,接
著想要開車走,他的不耐煩態度激怒了保安。此保安一定是白人,從事發后警察庇護態
度就可以知道。這個白人一看丫一個CHINK還敢跟我咧咧,掏出槍來就6彈連發,就是要
你一個CHINK的命 。
明擺著的一個冤案。希望華人社區行動起來做點什麼。看起來主流們已經沒有把華人的
生命當回事了,稍有不快,隨意獵殺。下一個可能就是你我。
另外,居然有人把梁警官案跟這個保安殺人案來類比?!
這兩個案子沒有任何可比性。因為殺死那個黑人的根本就不是梁警官,而是那個樓道的
牆。梁警官開的槍,是的,但是只要他沒有殺那個黑人的意圖,那就不是犯罪,而是意外,歸入誤
殺範圍,大多數情況下根本沒有刑責的。最多說他疏忽罪,那個跟故意殺人罪完全是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量刑的。可是眼下案子是誤殺嗎?當然不是,連保安當事人都沒有聲稱是誤殺,也只可能是故意殺人。不過是找理由說自己生命受到威脅罷了。
下一個被一言不合就莫名其妙丟了性命的可能就是你我。你是在幫他們養成殺中國人包括你,可以沒有任何責任的好習慣?還嫌死得不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