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彼得新的律師提交了動議要求把陪審團判決撤銷。動議本身當然一看就是專業律師,水平很高。對梁彼得槍走火描述精當,特別是及時採用了 new evidence,即CPR訓練不足是警方訓練官的責任。New evidence往往是上訴的最直接有效的理由。可惜這只是針對次要罪名即瀆職罪。
但是看了一下那個猶太律師寫的動議,有幾點不解。
1, 為什麼沒有提出2004年白人警官 Neri 在巡邏政府樓時跟梁彼得最相似的被驚嚇開槍走火打死人案子?這個動議關於意外走火一事收集了好幾個案例,可是為什麼沒有這個案例?這是跟梁彼得案案情最接近的一個案例。如果這樣的案例都被疏漏,我相信這個律師就跟第一個律師一樣,是雖然幫忙,但是是有所保留的。有可能是不會想為了梁彼得得罪主流的。
2. 似乎沒有對這個庭訓過程的不公提出足夠的質疑。比如,其他華人律師以及華人網友都紛紛指出了,法官不應該允許陪審員試槍。即使是當時梁彼得律師沒有反對,也可以讓這個律師承擔責任,叫做「沒有得到充分的法律辯護代表」,也是上訴的一個有效理由。其他網友都提出了很有力的論證,梁彼得應該採用。
3. 沒有對陪審團的構成提出質疑。陪審團按道理是應該反映社區種族構成的,但是法官沒有充足理由地拒絕了一個華人的參與。
4. 沒有對檢察官提出的梁彼得只能是故意開槍的理論做出最直接的辯駁。檢察官說這把槍需要11磅的拉力,所以梁彼得不可能是不小心觸碰走火,一定是故意而為之的。動議中就此列舉了庭審專家證據,即那是一種 startle response, muscle clench, 受驚嚇時的肌肉拉緊收縮。這本來是很充足的理由,但是陪審團故意不理。既然如此現在就應該提出更進一步的論證,我覺得最好就是採用 muscle memory 肌肉記憶的理論,就是說這已經不是一般的肌肉拉緊收縮了,而是訓練有素的專業能力的習慣作用。對於具有這種專業能力的年輕人來講,受到驚嚇時11磅力相當於普通人拉動X磅力的槍栓。
。。。應該其他華人律師還有一些可貴的建議。
我對律師的經驗教訓就是,拿你的錢,不一定會全心全意幫助你。如果你的對手夠強大,律師可能見風使舵,兩頭下注。我要是梁彼得,自己要求律師把那個走火案例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