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感謝那幾個去法庭的華人同胞。你們是華人社區的良心。
梁警官案子判決結果的確讓所有人都感到意外和震撼。這個案子本來一直走向樂觀,一
開始報道說雙方都同意是意外走火。接著證人證詞其實對梁警官也很有利。所以這個結
局好像是遭遇了滑鐵盧。
其實從梁警官自己作證那天我就開始感到他的證詞做的不好。果然,第二天就被黑人檢
察官們利用。他們發動一個好像是故意等到最後關頭的埋伏攻擊,在最後陳詞中開展,
使得梁警官連回應的時間和機會都沒有。
檢察官的理論是,根據梁的證詞,他當時聽見一個聲音,嚇了一跳,身體一緊張就槍走
火了。檢方就說,受到了驚嚇,驚嚇他的只能是人,這就是Gurley他們兩人,梁看見了
他們驚嚇之下就故意向他們開槍,intentionally置他們二人生命安全於不顧,所以就
是rickless,故意殺人,打在離他們很近的地方槍子反彈打死了格里。
為什麼檢方這個說法不能成立:
第一,梁警官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察,通過射擊考試的,在那個只有一層樓高的樓梯
間距離里,要開槍打兩個人這樣一個大靶標可以說根本不會有問題,不是打死就是打傷
,不會失誤到打到牆上。所有其他那些聲稱走火打死黑人的白人警察從來都是直接打黑
人身上致死的。
第二,如果他真是故意對格里兩人開槍,開槍後梁警官唯一合理的反應是,立刻補上幾
槍,讓兩個人都打殘起碼,來確保自己的安全。因為他不是看見兩個人的嗎,只開一槍
,那另外一個如果向他開槍打回來怎麼辦。或者如果不開槍,至少他也必須得立刻身體
動作,準備避開可能打過來的子彈,比如卧倒,蹲下,叫蘭道一起躲。但是根據證詞這
一切都沒有發生,梁傻傻地站在那裡不動,回答蘭道說是我槍走火了,然後用手電筒看了
看樓道里是否有人。唯一合理的解釋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向格里兩個人開槍。肯定是
緊張中聽到點什麼聲音,驚嚇之中潛意識本能樣地開了一槍。
第三,檢方說的開槍就是置人性命不顧的說法也不合理,因為在那個漆黑的樓道犯罪高
發的空間,開槍不僅僅只有傷害無辜的可能,也同樣有自衛的可能。最近發生的一起警
察在政府樓巡邏被伏擊事件就是證明。
第四,他根本不可能看得見格里兩個人,因為樓下漆黑,而他剛從燈火明亮的樓道進入
樓梯間,眼睛根本不可能在短時間幾秒鐘之內就看見了黑暗的一層樓下有兩個人。就連
格里女朋友都說當時從來沒有看見梁,只聽見樓上門響了,然後就是槍聲,他們倆馬上
就往下跑。直到兩層樓下格里倒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