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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劉冠華碎屍案的傳媒禁制令

作者:fighter8  於 2013-8-17 09:1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劉冠華, 碎屍案, 法制


自從劉兒子說出了發生的事以後,大家就覺得蔣被起訴一級謀殺很蹊蹺。現在看來這個懷疑被進一步加強了。
我認為蔣的華人律師提出publicationban,不許媒體報道審訊完全錯誤的。而且很可疑的錯誤。


這個publicationban肯定是檢方最需要的,因為這樣做就可以繼續掩蓋劉那個白人前男友的可疑之處,讓他安全躲在公眾目光之後,毫無嫌疑。這樣只有蔣一個嫌疑人,最後就把他判有罪,公眾也就自然會接受。這就是為什麼當時這麼主流媒體報道,卻沒有提到她兒子說出的這個事實的。這個叫做cover up,掩蓋。而這樣做對蔣有什麼好處?他又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如果他真的沒有殺,為什麼不可以把事實全說出來讓公眾判斷?


蔣的律師說,辯方申請這個傳媒禁制令,是因為「如果我們現在就把這些證據都曝光,會影響將來的陪審員,令他們已經知道某些案情。而陪審員應該是完全不知道這件案究竟是什麼事,這樣到他們判這件案的時候,才可以用公平的辦法來做。」


這個解釋一看就基本道理上說不過去。如果為了避免「將來的陪審員已經知道某些案情」就應該下傳媒禁制令的,那為什麼其他案件不同樣下傳媒禁制令呢?或者乾脆禁止媒體報道任何案件為了保證將來的陪審團不知道案情以保證公平?


事實上這個解釋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加拿大刑事法Criminal Code等等只規定在以下情況時需要傳媒禁制令:案情涉及未成年者,涉及性犯罪,涉及精神病患者,還有保護警方線人,等等,可是就沒有見過為了避免「將來的陪審員已經知道某些案情」下傳媒禁制令的。


傳媒報道一個案件的審訊是加拿大的憲法權力,這個權力來自民眾的知情權。任何案件除非涉及受保護的上述那些情況,所有審訊的信息都必須是公開的,以接受公眾監督。這是民主法制社會的根本。過去看到有的案件比如O.J. 辛普森殺妻案,辯方要求把審訊地點轉移到另外一個地點,就說是因為媒體的大量報道,當地以白人產階級為主的陪審團會對辯方不利,任何轉移到在另外一個黑人聚居地,結果陪審團員絕大多數都是黑人,最後判他無罪。也就是說即使對辯方不公平也不能夠以此侵犯公眾的知情權下傳媒禁制令,只能夠由辯方自己在法律上尋求彌補。


更何況,劉冠華案子上蔣根本不會因為公眾知情權受到任何不利影響,反而讓所有的證據在公眾中曝光恰恰是他最需要的。本來案情已經曝光了大部分,就是有關劉冠華兒子的證詞沒有曝光,為什麼偏偏要不讓曝光這一類對蔣有利的證據呢?


如果沒有曝光所有的證據由公眾監督審訊的公平,這個案子就有可能搞成法庭內的暗箱操作,誰都不知道怎麼回事就判了蔣的罪。


不要以為是華人就必然會幫華人的忙。要看他做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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