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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政府怎樣用刑事司法手段報復迫害敢於挑戰白人至上特權的華人

作者:fighter8  於 2011-4-20 04:2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6評論

我叫廖晚霞。這是我故事的梗概:


1991年,我在多倫多大學研讀碩士學位時挑戰了一個白人教授David Waterhouse的藝術史理論。他認為的概念是一個歐洲人的概念,亞洲人在歷史上沒有過這個概念,所以研究藝術史應該使用種族/生物的方式方法。我提出的亞洲人古代有過美的概念,他嘲諷我的挑戰為:「「Although China has been far left behind history, some Chinese are still very keen to claim historical inventions」,(雖然中國已經被遠遠地拋在了歷史後面,有些中國人卻還非常熱衷於聲稱歷史發明)。我在我的學期論文中提出證據證明不僅是中國人,所有其他非白人人種都在歷史上有過美的概念。Waterhouse於是不得不在我的論文的評論上承認我是正確的。但是同時,他採用一系列欺詐行為如在我的分數和推薦信上造假等等嚴重違反大學記分法規的方式來報復我,其中包括假造一個final grade, 課程結業分數,儘管我當時還在繼續修課,同時他還在向學校提交這個假造的分數時瞞過了當時的系主任一個韓國人教授的審查而讓一個沒有許可權審查的白人教授簽字提交上去,等等。這些導致我的博士申請被系錄取委員會否定。我在發現後向大學投訴又遭到大學報復,把我從我的大學咖啡廳的職位上解僱,使我失去生活來源。

我到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Waterhouse 但是委員會和一個美國政府僱員,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白人教授James Cahill一起共謀用詐騙誣陷方式刑事起訴我企圖迫使我放棄我的人權投訴。在一開始當我拒絕回答人權委員會的詢問時,他們告訴我我必須對他們在每件事上 講真話,人權委員會有保密法,我的話絕對保密,從而迫使我作證,然後又在我被解僱失去生活來源和Cahill的意見書基礎上要撤銷我的案子時問我我怎麼 辦,我情緒失控哭泣時說過」如果他們要殺我,我也要殺他們」一類氣話。人權委員會背著我通知多大說我「死亡威脅」Waterhouse。就因為這句話我被 法官判了威脅罪,被判有條件釋放。這是對我「任何人不得被以自己被迫作證的證詞來起訴的加拿大憲法提供的作證豁免權的公然剝奪。同時,對我的起訴完全是一個捏造陷害,因為首先我根本連Waterhouse的名字都沒有提到過,但是法官卻說,我雖然沒說但腦袋裡想得就是Waterhouse, 「She meant Waterhouse」
。很明顯我是因為思想而不是行為被判罪了。其次由於當時人權委員會的保密保證,我根本沒有想到Waterhouse能夠知道我在人權委員會的話,我怎麼可能產生威脅Waterhouse的意圖,但是法律規定威脅罪必須證明意圖。這完全是一個法西斯式種族迫害。

在此同時,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卻拒絕起訴調查所有在我爭取司法正義的過程中對我犯罪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這些罪行包括:

1.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James Cahill在我起訴他與安省人權委員會共謀陷
害我入罪過程中犯下的偽證罪,
2.        一個自稱美國人的網民(我認為可以是政府內部的代理人)在我上yahoo留言板上揭露我的案件時對我發出死亡
威脅和強迫消失的恐嚇,
3.        加州法院官員Maura Ramirez在我起訴Cahill的民權案上犯下的偽造法庭文
件罪,
4.        美國聯邦法院法官Saundra Brown Armstrong, Phllis Hamilton及其助手對
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記錄罪和偽證罪,
5.  加州司法部副檢察總長Kay Yu 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文件罪和欺騙法庭罪,
6.        安省人權委員會調查員Alan Strojin 在我被刑事起訴案中犯下的偽證罪。

這些罪行都是有白紙黑字記錄,根本連對方本人都沒有爭議過的,但是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
所有美國司法機構卻拒絕了我的投訴。

我的英文網站上有細節和文件:http://wliao.150m.com/

http://wanxialiao.wordpress.com/

我在天涯上的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blog_main.asp?BlogID=614675

我的故事警醒所有的華人,我們面臨的是一個種族主義專政,你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會是下一個經歷同樣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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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6 個評論)

回復 fighter8 2011-4-20 04:59
不管是美國加拿大,最高憲法都有一條,保護每一個人在一個法律程序中有權不做自我入罪self-incrimination的證詞,這是因為這個所謂民主社會保障人的自由權,有自由選擇不說話,也就是不作證。在一個法律程序中,不管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你有權不作出要使自己以後因此落罪的證詞。在美國,你有第五修正案法權,以可能會入罪自我而 拒絕作證,政府不能要求你作證。這個不入罪自我的權力即使是中國人也應該很熟悉了,看來這麼多西方電影,警察在逮捕人時說什麼?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is right, any statements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subsequent criminal prosecution.」

但是在加拿大,憲法規定政府可以要求你作證,但是一旦作證,你的證詞不可以被用來作為證據使你入罪,加拿大憲法低13章規定:"A witness who testifies in any proceedings has the right not to have any incriminating evidence so given used to incriminate that witness in any other proceedings, except in a prosecution for perjury or for the giving of contradictory evidence". (一個證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所作的證詞不能被用來起訴他刑事罪,除非是起訴其偽證罪)這個憲法第十三章提供的被加拿大最高法院稱作豁免權immunity,哪怕就是我真的在人權委員會真的在作證時承認犯罪了,這個罪行都不能被起訴,這就叫做immunity

安省人權委員會的人權投訴是一個屬於民事法的法律程序,我在其中的證詞當然是受憲法保護的,依法不可以被用來使我入罪的。 人權委員會就侵犯了我這個憲法權力,因為它要求我作證,叫我有責任回答問題,然後又用我的證詞來使我入罪。這是對我人權的侵犯。對我提出的豁免權抗辯,判我罪的法官根本就不回應,好像憲法根本不應用於我一樣。這就是刑事司法中的種族歧視。


然後把案子說成一個跟心理醫生,律師等等對顧客是否必須保密的保密問題,最後得出結論公共安全更重要,所以我就是犯法了。
回復 fighter8 2011-4-20 05:00
而且,要說一個人在人權委員會投訴時犯了罪,什麼罪都可以說,就是威脅第三方的罪是根本不符合邏輯的。 既然人權委員會向這個人保證他的話除了委員會沒有人會知道,這個人怎麼會以為他的話會被一個第三方知道並從而會被嚇著,所以又怎麼會產生恐嚇那個第三方的意圖呢。 威脅罪必須是有意為之想要恐嚇人的。所以無論如何這個罪都不可能在法律上成立。
回復 qwxqwsean 2011-4-20 23:12
美加主流人群,本質是蠻夷嘛。 行為帶有蠻風劣俗, 沒什麼奇怪的。
回復 新手登陸 2011-6-5 06:29
fighter8: 不管是美國加拿大,最高憲法都有一條,保護每一個人在一個法律程序中有權不做自我入罪self-incrimination的證詞,這是因為這個所謂民主社會保障人的自由權,有自 ...
哎,我遇到一個車禍案,因為我是中國人,警察的案件紀錄被修改過不止一次。如果我是一個白人,警察肯定不敢改!
回復 fighter8 2011-7-22 02:09
新手登陸: 哎,我遇到一個車禍案,因為我是中國人,警察的案件紀錄被修改過不止一次。如果我是一個白人,警察肯定不敢改!
正是這樣。你這樣的小事他們都可以篡改證據犯法,你可以想見到對他們來講重要的案子上他們會怎麼樣做。
回復 myscorpionus 2012-12-20 07:27
這人是在說你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f134330100g4o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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