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婊子的牌坊

作者:kissmyaaa  於 2013-1-12 03:5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已有4評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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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飽暖思【自由】 2013-1-12 04:31
這你就不懂我黨的智慧了。你看好了,哪個身份文件說你是公民了?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哈哈,人家根本就不承認你們是什麼公民!你能有那樣的自由嗎?

所以,我早說了,給予當朝以革命的暗示,他們才能還你公民的身份。然後,再爭取那些自由。。。
回復 foxxfam 2013-1-12 08:16
僅僅是陽謀之一呵呵,
回復 yulinw 2013-1-12 12:07
   是很可笑~~
回復 無為村姑 2013-1-12 14:49
真的是可笑死了,騙三歲小孩子啊~可惜至今還有人信呢,最可笑的是(也許不是可笑了)連海外許多中國移民也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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