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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欺善怕惡

作者:邁阿密房事  於 2013-3-22 22: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流水日記

關鍵詞:物業管理

 

 

一直以來,筆者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印象不是太好,因物業管理公司濫收費的情形時有發生,更有一些物業管理經理濫權,濫用社區條例,對業主或買方造成困擾。最近筆者經歷了兩次和物業管理公司打交道的不愉快經驗,最後經過據理力爭而得勝,由此可見,貌似強大的物業公司其實是欺軟怕硬的,只要你有理有據,根本不必被其嚇倒。

 

有位客戶在一個社區買了一間投資房,房屋過戶後准備出租。客戶見過社區的物業經理後打吃一驚,物業經理聲稱:根據新的規定,新購買的房屋必須在一年後才可以出租。筆者接到客戶的電話後,安慰客戶不必緊張,因社區條例並沒有這個規定。筆者決定找物業經理了解情況,見了物業經理之後,筆者要物業經理提供新規定的法律文件,物業經理推脫文件找不到。筆者提出:第一,原來的社區條例根本沒有這個規定。第二,即使後來有新的規定,客戶在買房申請並沒有見過這個規定。最後,物業經理自打圓場,說可以把出租申請送交社區的委員審批。最後,出租申請被順利批准。

 

另一起發生在上周,筆者在過戶前一天審核產權公司准備的文件時,發現文件要求買家必須要通過業主協會的審批。簽約時,筆者分別向賣方經紀和產權公司查證買方是否要得到協會的批准,得到的答案都是不需要。沒想到在房屋過戶前一天出了意外,筆者首先打電話到物業管理查證,物業管理確定買方必須得到業主協會的批准,否則,買方的罰款是每天一百美元直到被批准為止,批准時間最短要七個工作天。

 

筆者通知產權公司以後,產權公司堅持認為買方無須得到協會的批准。為了以防萬一,筆者當天就把買方的申請交到物業管理公司。另一方面,筆者同時請產權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交涉,產權公司復查了法律文件,確定買方不必得到協會批准,於是,產權公司第二天派人帶齊法律文件到物業管理公司交涉,在證據面前,物業公司只好讓步,答應馬上辨理買方購買房屋的批准書,結果當天就拿到了協會批准信。由此可見,物業管理公司找借口向買方收費才是其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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