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家暴行為的綠卡者,包括中國公民,一旦定罪,刑滿后一律遣送回原籍國,永不能再返美國。
今年一月八日,三藩市縣警察局長馬格林利Ross Mirkarimi宣誓就職,但新年前一天,馬格林利的鄰居報警聲稱他對妻子家暴造成她上臂瘀傷,隨即,三藩市檢察官對警察局長提起刑事指控,警察在他家將其逮捕送入監獄。在法庭上,法官准許他交保外出,但頒布禁止令不准他接觸妻兒並要與她們保持在百多米之外,還嚴禁他給妻兒打電話,寫信,通Email及通過第三方與妻兒有任何形式的接觸,直到現在,堂堂的警察局長至今都有家不能回,有妻兒都不可見,正等待法庭的審理。
面對媒體,警察局長馬格林利回應打其太太的指控時,說了一句「這只是私人的事,是我家的事」。三藩市家暴受害人組織馬上在三藩市街頭樹立了宣揚防止家暴的廣告板,廣告看板上寫著「家庭暴力絕不是私事」。
中國人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一般都局限在動手打人的範圍內,鮮有人認同語言傷害,限制行動,精神折磨,恐嚇威脅,心理虐待,宗教迫害等行為是家庭暴力。但是,在美國,除了對人體進行攻擊並造成傷害外,一些在我們國人看起來不以為然的舉動,其實都屬於家暴行為,一旦你因家暴嫌疑被告上法庭,這些看似很「平常」的行為,就有可能對量刑產生很大的影響。
下面這張圖,是美國明尼蘇達州開發的德盧斯Duluth model權力和控制輪,例舉了美國家庭暴力的基本形態,並且成為了司法程序中有效地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模式。
濫用權力和控制 abuse of power and control
1.暴力干預 Violence Intervention
• 使用威脅的眼神,行動,手勢(例如,暗示受害者,如果結束他們的關係,他們將被殺死)
• 砸東西擲物
• 故意毀壞財物
• 虐待寵物(傷害受害者的寵物來逼受害者就範)
• 顯示武器(炫耀武器來暗示威脅)
• 利用竅門或智力(例如,想阻止受害者做某事,會借用某某權威的話來暗示他或她將要做的事,會讓他或她也自感很弱智)
• 營造恐怖氣氛
2.情感虐待 emotional abuse
• 使用貶低的詞語(私下或公開嘲笑,蔑視,羞辱受害人)
• 辱罵或侮辱性的語言(惡語傷人)
• 玩心理遊戲(受情感虐待的人往往覺得,如果他們不擁有自己的,相反,他們就可能會覺得他們的另一半被別人感到不必要或是被愛)
• 侮辱其他人(破壞受害者的自我價值或自尊)
• 試圖讓受害者感到內疚(在受害者中造成不安感,使受害人質疑自己正在受到的虐待全是因為他們自己犯的錯)
• 試圖讓受害者感到瘋狂(增加受害者自殺,飲食失調,濫用毒品和酒精風險)。
3.使用隔離 using isolation
• 控制受害者去其他地方
• 控制受害者見其他人
• 控制受害者與他人交談
• 控制受害者做事(控制受害人什麼可以做或不能做)
• 控制受害者閱讀
• 限制受害者與外界接觸
• 用嫉妒的理由來辯解(例如,因我太愛你了,所以不讓你獨自一人如何如何)
4.拒絕指責 denial blaming minimalizing
• 輕視對受害者的辱罵(不把對受害者的辱罵當回事)
• 找借口(都怪是受害者引起的)
• 不認真對待投訴(不重視受害者的抱怨)
• 否認虐待發生
• 推卸責任(倒打一耙)
• 責怪其他人
• 濫用辯解
5.利用兒童 using children
• 讓受害者自己覺得是對兒童犯罪
• 用兒童來轉達信息(例如,禁止令期間,通過兒童傳遞消息)
• 騷擾探訪兒童
• 威脅帶走孩子
• 威脅要叫來保護兒童服務人員(讓社工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
6.使用權力 using privilege
• 聲稱自己的性別優於異性
• 蔑視一般的普通人(如僱員)
• 聲稱有權作出重大決策
• 覺得自己像國王或王后似的
• 聲稱有權決定自己的地位
• 聲稱有權決定受害者的地位
7.經濟虐待 economic abuse
• 不許受害者工作
• 索要受害者的錢財
• 限制受害者使用錢財(密切監視受害人如何花錢)
• 掠取受害者的錢財,花完受害人的錢
• 限制受害者獲取錢財收入的信息
• 聲稱自己具有經濟上的優勢
8.脅迫和威脅 coercion & threats
• 制定或進行威脅傷害
• 威脅要離開(如以威脅離家出走,使受害者有無依無靠的恐懼感)
• 用自殺來威脅受害者(使受害者感到內疚)
• 威脅受害者報告兒童受到威脅
• 強迫受害者作罷(打消報警的念頭)
• 強迫受害者做非法的事
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而這些罪行的根源在於社會中的父權制決定了人類的價值。雖然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更加重在保護婦女和兒童不受虐待,但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在每個國家中。因為,這世界上總有一些國家是通過媒體和其他的社會形式,鼓勵使用暴力來獲得權力和控制手段。
在美國,尤其是在加州,家庭暴力可不只是私人的事,更是加州人民的事,任何人犯有家暴行為,無論是官還是民,檢察官一定會提起公訴,一旦定罪,都是屬重罪,刑滿后,凡綠卡者一律遣送回原籍國,永不能再返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