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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總綱》第六條

作者:nydong  於 2012-3-26 10:5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已有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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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 - "http://washeng.net"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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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霜天紅葉 2012-3-26 11:49
謝謝你為反對國企私有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回復 whyuask 2012-3-26 13:34
私有財產比公有財產更神聖 - 國家應為保護國民而存在,不是為保護「集體」而存在,因為個人是弱者,集體在任何時候都是強者。一個國家拚命鼓吹它將如何保護強者,這是可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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