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心理-社會模式
(Biopsychosocial Model)
——臨床醫生和心理諮詢師手冊
張道龍 許倩 趙然 劉春宇
【第四章】社會因素評估:原則上是評估咨客社會資源的優勢和劣勢,或者說是評估咨客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和能夠獲得的社會資源。這些資源有可能是咨客的壓力源,也有可能是減壓源,需要根據咨客的具體困擾具體評估。
一. 家庭狀況:家庭是構成社會最基本的功能細胞。對於已婚咨客的家庭評估,包括評估咨客與配偶組成的「小家庭」,比如家庭的經濟狀況如何,婚姻關係是否穩定,配偶的健康狀況如何、是否需要照料等等;有時還涉及到對咨客所在「大家庭」的評估,比如婆媳關係問題;甚至咨客的困擾還可能與其原生家庭和成長經歷直接有關。因此,必須根據咨客的困擾對家庭狀況做出相應的評估,注意避免生搬硬套地挖掘咨客的原生家庭,或是將咨客的困擾與其家庭狀況牽強附會地聯繫起來。
二. 情侶或朋友:對於單身的咨客,需要評估諸如是否有情侶或朋友,與情侶或朋友的關係如何,能否在必要時得到情侶或朋友的支持資源等方面。
三. 教育背景:教育對咨客的價值觀、理解能力、人際關係、經濟來源等人生課題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需要予以關注,但不能機械地理解。正常情況下,學歷越高、素質越高,但要注意與國情有關的特殊情況,比如中國的名校畢業生中有時本科生的素質會優於碩士研究生。
四. 工作狀況:工作狀況不僅僅指咨客是否有工作、從事何種工作等與工作本身有關的內容,還包括工作給咨客帶來的其它影響,包括社會地位、生存價值、人際關係等等。比如,工作狀況常常與咨客的自尊相關,這一點在男性咨客身上表現地尤為明顯。
五. 經濟收入:與工作狀況相似,對經濟收入的評估,最重要的不是咨客收入的具體數值,而是收入所能夠帶來的資源。
六. 健康狀況:社會資源範疇的健康狀況並非指咨客是否患有某種具體的疾病,而是評估咨客整體的健康狀況、精神狀態,能夠享受的醫療資源等等。
七. 房產:在中國的國情下,房產對於咨客的經濟、婚戀、生活、心理等方面都會產生影響,因而需要針對咨客的困擾,評估咨客是否存在因買房而造成的壓力源。
八. 犯罪史或法律糾紛:指咨客是否曾經有過犯罪行為或犯罪記錄,犯罪程度如何,是否涉及法律糾紛,並評估相應的原因。
九. 文化和宗教:
1. 地域文化:指咨客是否跨國或跨地區學習、工作和生活,評估咨客的困擾是否與其文化觀有關,是否與跨文化現象有關。
2. 替代療法:實際諮詢過程中,必要時需詢問咨客是否同時還在嘗試其它的療法,或者是否正在服用其它的藥物,以評估咨客除了現代醫學模式之外,是否接受其它替代療法的治療。比如,在中國比較常見的是中醫藥、藏醫藥、養生等替代療法,可以尊重咨客對治療方法的個人選擇,但必須注意中藥與西藥不可同時服用,以免藥物之間相互影響、破壞藥效、甚至產生毒副作用。
3. 宗教信仰:評估咨客的宗教信仰是否與其困擾有關,尤其需要關注是否對咨客疾病的診斷與治療產生影響。
【第五章】風險因素評估:關鍵在於對咨客做出綜合的臨床判斷,而不是各項風險因素的簡單羅列和機械相加,下述多項風險因素可以幫助我們對高風險或低風險做出判斷。風險因素評估通常是在完成對咨客的生物-心理-社會評估之後,結合診斷與鑒別診斷再進行。
一. 自殺(自殘):
1. 過去史:指過去是否有企圖自殺的行為,有自殺史者易重複出現自殺行為。
2. 性別:企圖自殺者中女性多於男性,但自殺身亡者中男性多於女性。
3. 年齡:青少年和老年人是自殺的兩個高危人群。
4. 支持系統:評估咨客的社會支持系統如何,支持因素越多、越完善,自殺的幾率越低。
5. 物質濫用:評估咨客是否有物質濫用史,比如酗酒、吸毒、藥物成癮,物質濫用會增加自殺的風險。
6. 工具與計劃:評估咨客是否有自殺工具、自殺工具的易得性、自殺手段的致死性,以及是否制定有自殺計劃。在中國,半數以上的自殺者為服用農藥或鼠藥,且農村的自殺率明顯高於城市。
7. 嚴重的身心疾病:評估咨客目前是否患有嚴重的生理、精神疾病,比如重度抑鬱症。雖然自殺者通常是判斷力出現問題,但即使沒有任何疾病的人也可能出現自殺的風險。
二. 殺人(傷人):
1. 過去史:指過去是否有過傷人、殺人的行為。
2. 性別:男性多於女性。
3. 年齡:青少年比較容易衝動,是高危人群。
4. 經濟狀況:經濟水平越低下者越易犯罪。
5. 支持系統:支持系統缺乏者易出現殺人或傷人的行為。
6. 教育程度:教育程度越低者越易衝動、越易出現暴力行為。
7. 物質濫用:酒精、毒品、藥物等濫用后易出現暴力行為。
8. 犯罪工具與類型:評估犯罪工具的易得性和致死性,並且需要區分激情犯罪和蓄謀犯罪,相對來說,後者再犯的幾率較高。
1) 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學中被認為是一種「挫折攻擊型」犯罪,而在中國,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寬泛,一般被認為是當事人在某種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緒失控而產生的犯罪行為。
2)
蓄謀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即為蓄謀犯罪或故意犯罪,通常涉及面廣、危害性嚴重。
9. 嚴重的生理疾病或外傷:比如中風、外傷導致大腦額葉損傷者,難以控制衝動,易出現暴力行為。
10. 嚴重的心理疾病:諸如精神分裂症、反社會人格、以及處於躁狂抑鬱症躁狂發作期者等等,容易傷人、殺人。
三.干預:指對風險因素的干預,而非綜合治療計劃。
1. 靜態因素:比如性別、年齡等因素,一般難以改變、無法干預。
2. 動態因素:通常住院強制治療是動態風險因素最有效的干預手段。
3. 保護性因素:挖掘咨客的保護性因素以降低風險,比如因信仰宗教而不能自殺,為了照顧孩子不能自殺等等。
【第六章】預后:指預測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結局。
一.
病程:指在不干預的情況下,咨客的病情會如何演變。
二.
結局:指干預之後,咨客病情發展的特定後果,對預后結局的判斷和期待不是美好的主觀願望,需要憑藉臨床醫生和心理諮詢師的豐富經驗加以判斷,因而必須是現實、合理的。
1. 病情好轉:指達到癥狀減輕的結果。
2. 完全治癒:指癥狀徹底消失。
三.
過去史:
1. 時間:指咨客接受了多長時間的治療。
2. 效果:指治療或藥物是否在咨客身上出現治療反應,多長時間開始出現治療反應,治療反應是正性還是負性的。
3. 配合度:咨客對過去治療的配合度如何,尤其需要詳細評估咨客不願意配合的原因,並根據具體原因制定針對性的治療方案。
四.
影響:指咨客的疾病、癥狀是否會對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1. 咨客的疾病或癥狀是否影響其家庭關係、家庭生活。
2. 咨客的疾病或癥狀是否影響其工作績效、工作穩定性。
3. 咨客的疾病或癥狀是否影響其獨立性。比如,咨客的疾病容易致殘,使其生活不能自理,則為預后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