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桑蘭海明提交的針對莫虎撤案動議及Rule11懲戒動議的兩個答辯:
1. 海明的答辯狀(affirmation declaration by plaintiff's attorney )鏈接如下,感謝岳博士:
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page/167/10/sang-lan-56.pdf
2. 桑蘭簽字(並公證)提交的答辯(Plaintiff's Affidavit In Opposition to Defendant's Motion)
- 英文原文(感謝膽小鼠上傳):http://www./blog/aiai/details/87903.html
- 中譯(感謝紅男綠女筒子):http://www./blog/aiai/details/87906.html
- 英文下載鏈接:
http://www.scribd.com/doc/60680514/Haiming-Respone-to-Defendant-s-Motion-to-Dismiss
- 國內的筒子可到膽小鼠的帖子里看桑蘭的答辯狀:
http://club./dispbbs.asp?boardid=1&id=7492541&page=1079&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http://club./dispbbs.asp?boardid=1&id=7492541&page=1080&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兩個答辯狀總結:
海明答辯狀總結:
總共四頁,海明說的「四兩撥千斤」果然沒錯(撥不撥得動就不管了),通篇都在唧唧歪歪說為什麼要修改訴狀(就是上次提交的修改訴狀的動議,法官還未處理),沒看到任何對莫虎的撤訴動議的反駁。
岳博士對海明答辯狀的專業分析如下:
莫
虎提了兩個撤訴動議,一個是12(b)(6)撤訴,其根據是即使海明狀紙所說都是真的,案子也不成立,莫虎的相關論點十多條我曾經總結過,有興趣地可以參
見舊文; 另一個是12(b)(1)---法庭沒有爭議管轄權,與12(b)(2)--沒有人身管轄權。都是有板有眼,中規中矩的行文。
海明的回應沒看到他對莫虎的論點提出任何反駁(我沒有細看,如果漏了大家可以指正),而是說他要修改狀紙。
法官看到這樣的無反對的回應,我想其做法是應該批准莫虎的全部動議---由於海明沒有說明他的修改可以彌補莫虎提出的缺陷,法官甚至很可能dismiss the case without leave to amend。
桑蘭答辯狀總結:
簡短版總結:
沒有法律條文,沒有案例引用,沒有對莫虎動議內容的任何反駁。通篇邏輯混亂,許多地方自相矛盾,且沒有事實支持,大多是猜測臆想,但反覆強調,我們有理,而且我們有證據,我們真的有證據!一句話總結:恩將仇報,厚顏無恥等成語已經不足以形容,需要一個新成語「桑心病狂」。
詳細版總結(博主根據mgzww999童鞋的總結增改而成):
桑蘭四兩撥千斤的撤訴答辯,計8頁18條,概括如下:1. 說明已經對其它被告撤訴。
2. 在基金上胡攪蠻纏。新"證據「列出一個對方非法佔有桑蘭財產清單。
3. 重複監護人職責指控,新證據是與保險公司的協議(沒有原文),再次撒謊說13年沒有醫療費用保障。
4. 毀謗又有新證據。(評論:估計是網民的言論。)
5. 重複肖像權,沒有新證據。
6-8
被告沒有落實"照顧一輩子」的承諾。沒有書面合同,沒有回答口頭承諾不算數的問題。用劉說過「照顧桑蘭一生,直至她經濟獨立」來指控劉謝違約。但又
說,2003年劉謝不再經濟支援桑蘭后,桑蘭向劉謝要求繼續支援,劉謝也部分做到了,並一直到2011年初桑蘭告劉謝才完全中止支持。(評論:桑蘭經濟早
就獨立了。就算有合約,也早就無效了。)
9. 這條最無恥,全文翻譯出來:「如上所述,直到2011年初,被告對原告的支持時有時無。被告還承諾將支付原告2011年赴美進行健康檢查的往返路費和食宿,但是被告並沒有這麼做。」
10. 重複被告在精神上折磨她。
11-16: 打「中國黑暗統治」,「劉謝勾結官府迫害桑蘭」的政治牌。
- (11)在中國這個極權社會,被告利用政治勢力控制一個普通工人家庭出身的桑蘭。
- (12) 在中國的現有統治下,劉謝與政府高層的關係表明他們能威脅所有普通老百姓。
- (13) 作為江澤民任命的中國軍隊將軍的伍紹祖,是劉謝好友,可任意欺凌桑蘭。
- (14)莫虎也與中國高層官員關係良好。
- (15)中國政治黑暗舉世皆知,官員非民選。劉謝與官員交往說明他們有勢力,能毀了桑蘭的政治前途和生活。
- (16)被告勾結官府迫害桑蘭,控制,威脅,辱罵,性侵無所不用。
- (16)莫虎7月12日對記者說「網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分析到位」。這些網民對桑蘭極盡辱罵之能事。
17. 已到檢察官處報刑事案,由此證明被告對桑蘭的傷害重大。
18. 以上所有指控都未過訴訟有效期,而且我們真的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