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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的判決書

作者:神馬都是浮雲  於 2011-4-23 21: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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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住西安市長安區興隆鄉宮子村西村116號。系被害人張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輝,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張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訴訟代理人張顯,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平選,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西安市長安區興隆鄉北雷村南村184號。系被害人張妙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張妙之母。

    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濤,陝西同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學文化,西安音樂學院學生,住西安市新城區公園南路二十街坊付7號1門5層10號。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路剛,楊建花,陝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一刑訴(201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與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援民,鄭莉 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輝,張平選,王輝的訴訟代理人張顯及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濤,被告人葯家鑫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 路剛,楊建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陝A419NO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長安校區返回西安市區,當行駛 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時,撞上前方同方向騎電動車的張妙,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惡 念,遂從隨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忙。殺人後,被告人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時再次將兩行人 撞傷,后交警大隊郭杜中隊長將肇事車輛暫扣待處理。同月23日,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 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作案工具尖刀,證人證言,屍體鑒定結論,DNA鑒定結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被告人葯家鑫的供述等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葯家鑫開車撞人後,又持刀故意非法奪他人生命,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並訴請判令葯家鑫賠償死亡賠償金82100元,喪葬費15146.5 元,撫養費58807元,死亡賠償金50586.7元,醫院停屍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30萬元,共計536640元。庭審后,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要求將被告人葯家鑫個人名下的雪佛蘭小轎車依法拍賣,拍賣款作為賠償款,不接受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獲得從輕處罰葯家鑫的賠償。

    被告人葯家鑫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其辯護人提出:1、葯家鑫具有自首情節;2、葯家鑫系激情殺人;3、葯家鑫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4、願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建議對葯家鑫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陝A419NO號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由南向北行駛返回西安市區, 當行至西北大學西圍牆外翰林南路時,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葯家鑫下車查看,見張妙倒地呻吟,因擔心張妙看到其車牌號 后找麻煩,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張妙胸、腹、背等處瞳辭數刀,致張妙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當場死亡。殺人後,葯家鑫駕車逃離,當行至翰林路 郭南村口時,又將行人馬海娜、石學鵬撞傷,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接報警后,將肇事車輛扣留待處理。同月22日,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 和郭杜派出所分別對葯家鑫進行了詢問,葯家鑫否認殺害張妙之事。同月23日,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舉證、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報警情況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10分,長安區郭杜市容監察隊巡查人 員王德鵬向110報警稱,西安市長安區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學西門有一女子躺在路邊,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該所接110指令后,即派民警趕赴現場, 發現路邊躺一女子。后經120確認,該女子已死亡。經勘查,該女子身上有多處刀傷,遂確定為刑事案件。經調查,確認死者叫張妙,長安區興隆鄉宮子村西村 人。

2、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現場示意圖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記表證實:現場位於西安市長安區郭杜街辦翰林南路,中心現場翰林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上有一女屍,屍體 頭西北腳東南,呈仰卧位,屍體頭東在100×30cm範圍內有大片血跡,屍體左小腿東地面上有一塊手錶。屍體南170cm處有一輛新日牌銀色電動車,電動 車頭南尾北向西側倒於地面,車尾部破損。電動車向南17.6m處距東道沿85cm處有一東南向西北走向的5m長剎車痕迹(擦划痕)。電動車左後視鏡缺失、 右後視鏡玻璃缺失。車右側有多處擦痕,車體后側塑料外殼破碎。現場提取了血樣、電動車、手錶、手機等。

3、對陝A419NO號雪佛蘭轎車勘察筆錄及照片、移交證明證實:2010年10月22日,經對陝A419NO號雪佛蘭轎車進行勘察,該車前保險杠右側距 地20cm處有一2.3×2.6cm的擦划痕,方向由前向後。在此痕迹上方4cm有一20×3cm斜行由左上至右下的擦划痕。右前大燈左側距地32cm處 在36×20cm範圍內有多處擦划痕,其中進氣格柵右上角有三處裂痕。引擎蓋右前部,距車標11cm有一40×25cm的凹陷,在此凹陷區內右側有一 33×13.5cm的磕碰痕迹。在距引擎蓋內側沿7cm,距引擎蓋右側沿11cm,有一處80×31cm的凹陷。車內副駕駛位置的腳踏墊上有3×4cm范 圍的點狀血跡(已拍照並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將交警郭杜中隊扣押的肇事車輛陝A419NO號紅色雪佛蘭轎車移交給了刑警大隊 技術室。

4、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及辦案民警張毅、古兆榮、劉培棟出具的破案及抓獲經過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10分,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 110轉警稱,長安區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學西門外有一女子躺在路邊,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發現一女子躺在公路上,旁邊有一大 堆血跡,在該女子南邊有一輛電動車倒在路邊。120急救中心人員趕到現場后,確認該女子已死亡。隨後,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派員趕到現場,經勘查,發 現該女子身上有刀傷,遂通知刑偵大隊技術中心對現場進行勘察。根據現場遺留的一部手機,很快;聯繫到死者的聯繫人白婷(張妙的僱主),查明死者叫張妙。 10月22日,交警大隊郭杜中隊辦案民警反映:10月20日晚在郭杜郵電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駕車將兩行人撞傷,傷勢較輕, 但該男子所駕紅色雪佛蘭小轎車車損較大。偵查人員立即對該男子進行了詢問,並對其車輛進行勘察。高男子叫葯家鑫,承認10月20日晚駕車在郭杜南村附近路 上將一男一女兩行人撞了,但否認其在行車過程中發現一騎電動車的女子。10月23日,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來長安分局刑警大隊投案,供認10月20日晚在 郭南村發生交通事故前,還將一騎車的女子撞了,怕該女子看到車牌號,便持刀將該女子殺害

5.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書及屍體檢驗鑒定報告和屍檢照片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35分,急救中心人員到達現場對張妙進行檢查,張已死 亡。屍體檢驗:(1)衣著檢查:死者外套、外套襯裡、黑色長袖T恤、牛仔褲、紅色線褲、內褲、胸罩等處有纖維破口、鈍性撕裂。(2)屍表檢驗:右枕部有一 縱行長3.5挫裂創口;額面部、右眼至右顴弓部、鼻樑部均有表皮擦傷;口唇右側有一縱行長6.5cm的皮膚裂傷,經上、下唇皮膚延伸至右側下頜部,創緣整 齊,創角銳,創腔間無組織間橋,深達皮下;右鎖骨中線下2cm處有一橫行長2.2cm皮膚裂創,創緣整齊,創角左銳右鈍,創腔間無組織間橋,深達胸腔;左 上腹有一斜行長5.3cm皮膚裂創,創角上銳下鈍,創緣整齊,左側創緣中部有一橫行長0.3cm裂創,深達腹腔;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傷,可 觸及肩鎖關節脫位;胸背部在25*20cm範圍內可見3處皮膚創口,各創口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創腔間無組織間橋,其中第3胸椎右側7cm處有一斜行 長3cm皮膚裂創,深達肩胛骨,第4胸椎左側2cm處有一橫行長2.3cm皮膚裂創,深達肌層,第7胸椎右側1cm處有一橫行長2.5cm皮膚裂創,深達 右胸腔;右腋后線下8cm處有一斜行長3cm皮膚創裂,特徵同前;左手掌小魚際處有一斜行長4.1cm切划傷,深達皮下。根據屍檢所見,死者衣服多處鈍性 纖維撕裂,額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見大面積條片狀擦挫傷,右肩鎖關節脫位,左股骨閉合性骨折,結合現場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損傷特徵,以上損傷均不足以致 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見6處皮膚創口,各創創緣整齊,創角一鈍一銳,創腔間無組織間橋,創口長度在2.3—3.0cm之間,可推斷系 一單刃銳器戳刺形成,刃寬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鎖骨下刺創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葉內緣裂創,縱膈、心包膜裂創,主動脈及上腔靜脈破裂,引起大 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餘刺創加速了血液流失,對死亡有一定促進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損傷為該銳器切划形成。檢驗意見:張妙系胸部銳器 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6.提取筆錄、照片及指認筆錄證實:2010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民警在葯家鑫的指認下,在郭杜街辦郵電北路段路西的草叢中提取一把單刃 尖刀(刃長約33cm,刀刃上有血跡,刀把系黑色);從葯家鑫身上提取一條灰色牛仔褲,一雙李寧牌運動鞋,褲子和鞋上有血跡。

7.生物物證/遺傳關係鑒定證實:經DNA檢驗,現場地面血泊、匕首上血、陝A419NO號紅色雪佛蘭轎車副駕駛座位腳墊上血、葯家鑫褲子和鞋上血均系張妙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

8.證人證言

(1)證人朱應福(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工地門衛)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20日晚10時許,他站在工地的一個土堆上,看到有個女的騎一輛電動車由南向 北順著路東走著,那女的剛從他面前過去,有一輛深顏色的小轎車也由南向北開,開著開著有路西開到路東,接著就聽到「嗵」一聲響,又聽到一聲「哎呦」的女人 尖叫聲。過了一會兒,聽到車聲向北邊去了。又過了一會兒,由北邊過來一輛巡邏車,停在那兒。再過了一會兒,就有警車來了。

(2)證人王德鵬、賀興柱、殷鐵棟(均系長安區郭杜市容監察隊工作人員)的證言分別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他們三人駕車巡查途徑西北大學 西圍牆外時,發現馬路上倒著一輛電動車,旁邊躺著一個女人,車燈亮著,車前邊散落電動車碎片,南邊有電動車剎車印。女子面朝東躺在地上,身邊有一大灘血 跡。王德鵬打110報警,賀興柱打120急救電話。隨後,郭杜派出所、交警隊和120急救車先後到達現場,120急救人員進行檢查,發現人已死亡。

(3)證人宋建軍、宋金生的證言分別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二人在西北大學西門口附近的路上,見一個人倒在地上,身下流了一大灘血,旁邊 有一輛電動車倒在地上。他們開車沒敢停,回到村口,就打電話報警。報警以後,他們在村口等了一會兒,看見有一輛車閃著警燈,他們到跟前才知道是市容的車, 接著派出所、交警隊、120急救車先後到達現場。120急救車來了以後,他們才到跟前,見倒地的是個女人,面向東側卧著,120急救人員進行檢查,發現人 已死亡。

(4)證人江大亮、李仕賢的證言分別證實:他們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辦張杜村宋新民的獼猴桃園裡看守獼猴桃。2010年10月20日晚10時許,突然聽到外面「嗵」的一聲響,接著又聽到一個女的「哎呦」兩聲喊叫,兩聲間隔約半分鐘,頭一聲聲音大,第二聲聲音小。

(5)證人張凱、白婷的證言分別證實:他們夫妻二人在西安外國語大學清真餐廳經營湯菜生意,從2010年9月1日雇同村親戚張妙幫忙,每月給張妙開700 元工資。10月20日晚11點左右收攤,他們騎三輪車、張妙騎電動車跟在後邊一前一後出了西大校門,出校門后第一個路口他們就拐進了康都村,張妙朝北直行 走了。次日凌晨3時許,民警用張妙的手機給白婷打電話,說張妙在西北大學西圍牆外的路上出事了,他們當時就意識到壞了。因為他們在康都村辦完事回來途中, 見西北大學圍牆外有警車,地上還躺著個人,通完電話他們就想到那個人是張妙,隨後即與張妙的父親一同到案發現場,見到張妙平時身上裝著的平板諾基亞手機和 一隻沒有錶鏈的手錶。

(6)證人張平選(張妙之父)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時許,張凱到他家說張妙出事了,在西北大學的公路上,他就與張凱一起去了現場,對屍體進行辨認,確認現場死者系其女兒張妙。

(7)證人王輝(張妙之夫)的證言證實:2010年9月1日前張妙給家裡留個條子說她出去給張凱打工,在外院賣麻辣燙,每月700元工資。張妙平時住在娘家。

(8)證人葯慶衛、段瑞華(葯家鑫的父母)的證言分別證實:因葯家鑫在郭杜地區撞了一男一女兩個人,2010年10月22日段瑞華陪葯家鑫到郭杜交警隊處 理此事故時,郭杜派出所又向葯家鑫了解在撞這兩個人的時間段,還有一個人被撞死的情況,葯家鑫否認還撞過別人。23日上午,葯家鑫給他們說在撞一男一女之 前還撞了別人,於是他們就陪葯家鑫到公安機關投案。

(9)證人劉苗(葯家鑫的女友)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20日晚8時許,葯家鑫開車到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看她,晚上10點半左右,葯一人開車 走,她從東門送葯,葯開車向北朝西安方向走了。過了大約不到一個小時,要給她打電話說把兩個人撞了,讓她12點左右給他媽打電話說他出交通事故了。後來葯 又給她打了幾個電話,說很緊張,不知道怎麼辦。

9.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交通事故現場圖、移交證明及郭杜交警中隊對葯家鑫的詢問筆錄證 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葯家鑫開車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時將正在路上行走的一男一女撞傷,二人被送往醫院治療。郭杜交警中隊及派出所在詢問葯 家鑫時,問到在撞二人之前是否撞過別人,葯予以否認,並否認遇見一名騎電動車的女子。

10.被告人葯家鑫的供述證實:2010年10月20日晚10時30分許,他在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與女朋友分手后,駕駛自己的陝A419NO號紅色雪 佛蘭轎車從學校東門出來回西安,在一條南北路上行駛了十幾分鐘,換CD時,車的行駛方向向東偏了,聽見「嗵」一聲,一個女的「哎」的一聲尖叫,他才感到把 人撞了。停車時心裡很慌,就背著包下了車,看見一個女的側身躺在車后呻吟,旁邊有一輛電動車。他害怕這女的看見車牌號找他麻煩,就取出裝在包里的刀,在那 女的身上亂捅,那女的揮動胳膊反抗,併發出叫喊聲。之後,他把刀放在車上,開車繼續向前行駛了一會兒,又將路上一男一女兩個行人撞了。他撥打了120之 后,就將刀扔在路邊草叢中。交警來后將傷者送到醫院並扣留了他的車。23日早上,他給父母說了撞人後用刀捅人的事,父母聽后就將他帶到公安機關投案。

11.被告人葯家鑫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購買刀具地點在西安華潤萬家超市咸寧店,案發現場位於西北大學校區西牆外,丟棄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辦郵電路北段路邊草叢中。

另查明,被害人張妙歿年26歲,農村居民,喪葬費15146.5元;被撫養人王思宇案發時2歲,農村居民,生活費按十六年計算至十八周歲應為30352元。葯家鑫父母在偵查階段已支付被害人喪葬費15000元。此節事實有相關戶籍證明和收條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葯家鑫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擔心被害人張妙看見其車牌號以後找其麻煩,遂產生殺人滅口 之惡念,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連刺數刀,將張妙殺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成立,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

   關於葯家鑫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葯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於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構成要件,依法屬於自首。

    對葯家鑫的辯護律師所提葯家鑫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的辯護理由,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 為,本案被害人張妙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被告人葯家鑫發生交通事故后殺人滅口,明顯不屬於激情殺人,故辯護律師的此項辯護理由不能成 立。

    對葯家鑫辯護律師所提葯家鑫系初犯、偶犯,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經審查認為,初犯、偶犯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 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因此而從輕處罰,故辯護律師的此項辯護理由亦不能成立。

    葯家鑫及其父母雖願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接受葯家鑫父母以期獲得對葯家鑫從輕處罰的賠償,故不能以此為由對葯家鑫從輕處罰。

    被告人葯家鑫作案后雖有自首情節併當庭認罪,但縱觀本案,葯家鑫在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見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 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 人葯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喪失人性,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仍應嚴懲,故葯家鑫的辯護律師所提對葯家鑫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葯家鑫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關於賠償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 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關於賠償停屍費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不屬於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關於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王思宇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但對於被撫養人生活費中超出法定份額的部分不予支 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關於將被告人葯家鑫個人名下的雪佛蘭小轎車拍賣后所得款項作為賠償款的訴訟請求,經審查認為,拍賣犯 罪人的財產作為賠償款,是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的一種執行方式,只能在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后申請。

    根據被告人葯家鑫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隨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 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葯家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經濟損失喪葬費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撫養人王思宇生活費三萬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計人民幣四萬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萬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審 判 長   張 燕 萍

審 判 員   李 忠 科

審 判 員   王 蘭 琪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郭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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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yulinw 2011-4-23 21:41
   被撫養人王思宇案發時2歲,農村居民,生活費按十六年計算至十八周歲應為30352元。

小孩16年共計生活費¥30352,就是一年¥1897,每個月¥158,不知這麼點錢怎麼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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