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島嶼的定義及後果
國際法是國際之間的法律。
再無賴的國家,也得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國際法,否則,它在某些時候一定日子不好過的。
國際法上關於島嶼的定義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這裡有兩點:一是必須是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的陸地,高潮時被淹沒的暗礁不是陸地,不形成島嶼。二,必須是自然形成的,這就排除了人工島嶼。
只有這樣定義,法律上才有意義,才具有可操作性。這不是為了為難什麼國家而專設的。
在國際航道的某些地點上,在暗礁上可以修建永久建築物,修燈塔,有利船舶航行的。但那個建築物並不形成島嶼,也沒有相關的什麼領海的附加物存在。
為什麼要這樣限定?如果不這樣限定,那麼,所謂的國際法就成了沒有實際意義的廢話的集合。如果某個國家把自己在暗礁上修建的人工島成為了國際法上的「島嶼「的概念,那麼,其它國家也有權這樣作的。結果就不可想象了:比方說,美國可以到中國所有的重要港口附近,領海外某個合適的地方,選取某個暗礁,在上面修建大型的島嶼,然後宣布那是美國的領土,周圍形成12海里的領海。如果美國願意,它可以在中國周圍修建一串的「島嶼」,把中國的領海完全封死。這是中國想要的嗎?
其它國家也可以同樣做的。這樣的話,這個地球上,什麼國家領土的概念就變成荒誕可笑的東西,也無法維護國家秩序的正常運轉。
試問:地球上有任何國家想要這樣的結果嗎?既然你不想要,那麼最好大致遵守國際法的規定,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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