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0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陪審團制度的來由
英美法國家實行一種陪審團制度。就是選取若干品行良好的公民,組成陪審團,稱為小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有罪。如果裁決有罪,法官決定適應什麼法律,該判什麼刑罰。
陪審團大約是在13世紀時,取代神明裁決而登上歷史舞台的。
所謂的神明裁決有兩種:火的神明裁決和水的神明裁決。「前者適用於較高等級的人,後者適用於普通人。最初,這些人分別乞靈於火神和水神。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著眼睛或光著腳通過燒紅的梨頭,或者用手傳送燃燒的鐵,如果他們被燒傷的傷口很好地癒合,那麼就被宣布無罪。水的神明裁判所用冷水或熱水來進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體漂在水上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過程,那麼就說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決有罪。在熱水中,如果把他裸露的胳膊和腿放進滾燙的水中之後,能夠不受傷地拿出來,那麼他就被判決無罪(這個描述很簡略,一定有某些限制的,我們不去扯了)。」
日耳曼民族就是採用這樣的裁決方式。希特勒的先人就是被用這樣的方法來決定是否有罪的。
中國《南齊書·蠻 東南蠻》記載:扶南人「無牢獄,有訟者,則以金指環若雞子投沸湯中,令探之,又燒鎖令赤,著手上捧行七步,有罪者手皆焦爛,無罪者不傷。又令沒水,直者入即不沉,不直者即沉也。」最有趣的一點是:這裡是沉入水中的為有罪,和歐洲的結果正相反!會游泳的人,想沉入水中,都是很難的。
13世紀時,廢除神明裁決,最初遭到很大的抵制。
代替神明裁決的就是陪審團制度,也就是不再乞求神明的判決,而取決於人的判決。在英格蘭,王室法院以宣誓審訊團取代神明裁決。後來就叫陪審團。
法院的判決不是由主持審判的官吏作出,而是由外行的陪審團作出的。這和中國社會中,在大街上,讓鄉親們來評評理,誰對誰錯,思路一樣,只是適用的範圍改變了罷。實質是一樣的。
當時,為了衡平,還有一種大陪審團,僅僅適用民事案子審判后的訴訟程序。「召集24人組成的大陪審團審查一個先前陪審團的裁決。如果發現該裁決是錯的,因不公正裁決而蒙受損失的受害人可獲得相應的陪償。原陪審員將喪失他們的財產,本人將受到監禁,他們的妻子和孩子將被趕出家門。他們的房屋將被拆毀,他們的樹木將被根除,他們的牧草將被犁起。」他羅列的大概是懲罰的若干種類。
今天的大陪審團的含義和這裡敘述的已經不同了。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Table Normal";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in 5.4pt 0in 5.4pt;
mso-para-margin-top:0in;
mso-para-margin-right:0in;
mso-para-margin-bottom:10.0pt;
mso-para-margin-left:0in;
line-height:115%;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