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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性犯罪條款剖析

作者:深山蘭  於 2014-4-19 01: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談天說地|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1評論

關鍵詞:元代, 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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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性犯罪條款剖析

 

 

蒙古人征服了金人後,採用的是金人的法律體系,「頗傷嚴刻。」忽必烈滅了南宋后,遂仿效漢人,制定新的法律。後來又有所變更。其中笞刑為6等,杖:7下、1727374757,杖刑為5等,杖:67778797107下。讀到此,我猛然明白了漢語中的「幹了什麼事,罪加以一等」是什麼意思了,就是在原規定的懲罰條款下,加上一等。看來,古代的法律條文的邏輯比今天的法律要嚴格得多,規定明確。當然,如何執行,那是另一回事了。最有趣的是流刑:「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來個南北對調!南方人到北方領教領教冰天雪地的滋味;北方人到南方領教一下陰冷、潮濕、悶熱的滋味。

 

《元史·刑法》很罕見地把關於性犯罪的條款羅列,是不是全文,我不清楚的。當時的條款非常繁複,其中羅列了各種性犯罪的懲罰措施。我們僅舉幾個例子。

 

「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這是專門保護幼女的條款。強姦幼女的,一律處死刑。雖然是女方同意的,按強姦罪處理。女方無罪。所謂的幼女指年齡10歲以下。這個條款,和現今絕大多數國家的專門保護幼女的條款幾乎完全一致的,唯一的差別是幼女的年齡限定太低了一點。在今天,一個不能保護幼女的國家,一定是個野蠻社會。從這一點看,元朝的法律和今天文明國家的法律幾乎一樣的。

 

如果僅這樣看問題,那就簡單了。但如果看另外的條款,問題就來了。「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如果年老的(70以上)強姦了幼女,僅施行杖刑中最高級別:杖107下。「不聽贖」,本來刑法中規定,年老的罪犯,不宜施行杖刑,可以交錢贖罪。這裡唯一「加重」的地方就是:不可用錢贖。「強姦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條款?靠儒家那一套治國,要尊老,結果是:強姦幼女的罪犯,因為他年紀大,就撤銷了對幼女的專門保護,和普通的強姦罪施行同樣的懲罰。這不是鼓勵年老的畜生殘害幼女嗎?前面的條款好像體現了是個文明國家,後面的條款一下就變回了野蠻國家。

 

至於強姦有夫之婦,死刑。強姦沒有丈夫的女子,則僅杖107下。從前一條看,大概是強調保護家庭;從後面的條款看,是鼓勵強姦未婚的年輕女子。杖107下,打不死就免了罪。未遂的,減一等,就是杖97下。

 

「諸和姦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所謂的「和姦」就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關係,要杖77下;其中女方有丈夫的,要加10下。對於男人是否有妻子,顯然沒有加此限制。

 

對待統治階級的爪牙是如何懲罰的?「諸宿衛士與宮女奸者,出軍。」這大概特指皇宮中和高官府中守衛的丘八,如果和宮女發生關係,僅僅是把罪犯開除軍籍。看來此款的目的是保護那些為他們賣命的丘八,其實是鼓勵他們和宮女多攪和在一起的。

 

「諸職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這裡是說,當官的在性方面翻了罪,普通的條文適用他們的,並罷官。這樣的條文,好像是很文明的。但實際的操作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元代的法律還有更多的條款,詳細羅列了各個性犯罪的懲罰措施。比方說中國人經常樂道的老公公和兒媳婦之間污穢關係,條款是這樣的:「諸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婦歸宗。和姦者皆處死。男婦虛執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處死;虛執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杖一百七,發付夫家從其嫁賣。婦告或翁告同。若男婦告翁強姦已成,卻問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其中,各個狀況都詳列了,可謂完備。很有趣的是:認為官方拷打犯罪嫌疑人是理所當然的,如果被拷打的人是無辜的,那麼這個帳要算在誣告者身上,而不是執法者身上!

 

還有更多的條款,關於性犯罪的。

 

「諸嫂寡守志,叔強姦者,杖九十七。」游牧民族中盛行這樣的習俗:「叔就嫂。」就是哥哥死了,寡居的嫂子歸小叔。這是部落怕寡婦外嫁,把財產帶走了一種補救措施。其實漢人中也有類似的習俗:守寡的婦女嫁給丈夫的弟兄,俗稱「轉鍋台角」,就是在本家屋裡,僅轉了一下位置。大概受此習俗的影響,小叔強姦寡嫂,本來按常律,應當杖107下,這裡減了一等,杖97下。

 

本來,法律規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這裡明確說了,在此點上,對漢人施行不同的法律,而其他民族仍採用他們自己的習俗,法律不禁。王昭君在單于死後,就嫁給了單于的兒子(不是王昭君自己生的)。劉邦和匈奴王節成「兄弟」,所以,在劉邦死後,匈奴王要求呂后嫁給他。在他們看來,這是履行法律義務。幸好,漢朝的大臣還是明白事理,讓人回來一封信,以呂后的名義:我都這麼老了,又這麼丑。你就算了云云。把這事打發了。

 

從條款上看,元代法律條款,好像不是很嚴苛,倒有幾分很寬鬆的樣子。朱元璋說元是因為法律寬鬆,而導致滅亡,所以他要嚴酷法律,施行極端殘暴的統治。最後,明也滅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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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徐福男兒 2014-4-19 03:58
專門家,又兼史識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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