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人新聞,中共監察體制改革,習王嚴管動了真格(原創)
今日,從鳳凰網上看到一個驚人新聞,中共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2016年12月25日,中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中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全文如下: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評論認為: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中共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山人認為,這是習王嚴管中共隊伍的最嚴厲舉措,將徹底改變以往中共對幹部管理上存在的同級之間無法管,上級對下級不願管,相鄰之間即使知道有問題也沒有人好去管的不利局面。如此一來,監察委的許可權將放大至管理中共的所有黨員幹部,所有央企負責人,而且打破了以往監察局與檢察院、預防腐敗局與反貪局之間相互扯皮的情況,能夠直接對中央負責,讓習王能夠一杆子管到底,一杆子打到底,再也不會受那些所謂的省部級高級官叫的庇護了,也真正沒有離開中共黨紀國法的法外之人了。
如此試點,應該是在中共面臨特情況下的特殊之舉,有著極具跨時代的意義,極有可能會進一步增強中共幹部的凝聚力,增強中共幹部的管理力,增強中共幹部的自覺性。最終有可能帶來的是幹部的人人自危,也有可能帶來大面積的幹部離職,讓更年輕的年富力強的人來到領導崗位,也更加進一步增強了習王的中央集權。
改革的結果如何,山人在大洋彼岸只能試目以待,反正管不到山人頭上,我還真心希望這個改革能夠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