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反有理,在美國是一個事實。越造反,越光榮,越有理。造誰的反呢?造白人警察的反。白人警察執法國度。所以,打是發泄情緒,應該的,砸是有理的,要得安慰啊,搶更是有理,我造反所花的時間精力難道不需要補償嗎?
我是黑人,我怕誰?
第二,我的意思,如果這個白人警察是犯罪的,那國家機關不審判嗎?如果審判是國家執法部門的事情,那麼,黑人有什麼權利以傷害無辜人的利益來審判警察?
第三,如果打砸搶是解決問題的方式,那麼,美國就根本不是一個法制國家。黑人就可以以暴動的形式解決問題,那麼白人為什麼不可以?其他民族為什麼不可以?難道黑人有特殊的社會地位,別人就應該全部成為他們的奴隸?
第四,當你的社區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千萬要準備好你的槍。不要忘記幾十年錢的洛杉磯黑人暴動,當唐人街被打砸搶,華人一點辦法沒有。韓國人就拿槍自衛。
各位,暴動就可以達到目的,這是在美國成功的秘訣,屢試不爽。
我們應該懲罰的是種族還是罪行?
有位讀者留言特別好:雖然黑人素質的底下有其歷史原因,但是不能作為坦護黑人的理由。就像殺人犯,也許有他成長過程中的環境因素家庭因素導致,但是我們能原諒坦護殺人犯嗎?該判死刑還是要判死刑啊。
So uh... what are everybody』s thoughts now that the medical examiner』s office has concluded that George Floyd didn』t die of strangulation or asphyxiation, but of a heart condition complicated by intoxicants in his body?
Same opinion? Different opinion? An additional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