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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必須有的生活權/工作權/產業權

作者:天國蜜女  於 2020-5-16 05: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ESTHER MEDIA|通用分類:流水日記


既然是神造了人,我們就來看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1,人有生命的權利。不能隨意被墮胎,被殺害。人你殺了動物與殺了人的結果就完全不一樣。因為,人有神的形象與樣式,所以,人,不能隨便傷害更不能隨便殺害。任何人犯罪必須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因為神。人的尊嚴不可侵犯。自尊與尊人,就是維護自己的尊嚴,自己不侵犯自己。也許有人說,這太奇怪了。難道人還侵犯自己不成?當然。當你自己甘願讓自己的道德良知墮落,你就是在侵犯自己。當你不尊重別人,侵犯別人的尊嚴,財產,名譽等,你就是將自己陷入一個被神報應和自己不別人尊重的處境之中。當你尊重別人,別人也尊重你就構成了一個非常文明有尊嚴的社會。因為社會是有一個個個體組成的。所以,個體極其重要。人人平等,沒有戶口管制,監視。

 2,人有生活的權利。既然人有生存和活著的權利。那麼一但生下來,就應該好好的照顧。在所有的活物中,只有人需要教育培養才能對社會做貢獻。動物完全可以憑本能就好好生活。動物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是否有良知道德負責,因為沒有神終極的審判。而人有,人人都有一死,死後而且有審判。

 3,人有工作的權利。神說, 「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子造人,讓他們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的牲畜及一切爬蟲。」這樣,就使得每個人無論在健全或者不太健全的時候,都能夠找到適合自己體能、智力程度相配合的工作,這才叫真正的「社會公平」 。對性別,身體殘障年齡而剝奪工作人工作的權利,都是侵犯人權。


 4,人有產業權。人除了被生下、生長之外,人應當還有自由權。而最基本、最外在的自由權就是財產的自由權、私有財產權。人可以有也應當有自己的產業。 人可用血汗所換來正當的錢財去換取他所喜歡的產業。而這個權柄是沒有人可以干涉的,這樣政府就應當保障人購產、積存股票以及存款的自由。人以勞力得來的錢財用來置產的時候,他的財產權應當被保障。 而對人私產的保障,早在聖經最基本的律法裡面就已經提出來了,就是十誠當中的第八條和第十條,這是有關個人私產保護的最重要文件 -- 「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這表示什麼呢?這就表示神權保障人的產業權。因此私人財產是政府應當保障的,因為私產權也是基本人權之一。 第八誡 不可偷盜。(15節) 第九誡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6節) 第十誡 不可貪鄰居的房屋;也不可貪鄰居的妻子、仆婢、牛驢,和他一切所有的。(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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