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廣告的意思,這帖貌似說糖果,實是說法律給觀火等幾位。)
我所在的公司,賣糖果,在本地很受歡迎。而批發$500以上則有25%折扣。
實際操作中,除了一般團購折扣價外,還有一種有趣的運作方式叫Fund-raising。
比如某小學一幫球隊孩子想給教練買禮物,他們可以批發$600糖果(折扣價格)以「高教練禮物」基金名義零售給來往的家長,賣零售價可得$800,利潤$200買禮物;但他們也可以無需先找父母拿本金,而是直接到我們公司開一個Fund-raising組賬號,發傳單給家長們,家長各自到我們公司網頁,在指定組賬號下註冊為組員,然後各自定自己喜歡的糖果,網上付費(零售價)。最後我公司把總金額25%交給Fund-raising組賬號的負責人。皆大歡喜。
我不是律師,可能以下用詞不那麼專業,但基於每天實際發生的業務和我所了解的相關知識:
1、我們公司審查募捐資格嗎?
不審查。實際上「私募」完全基於個人信任,無任何資格審查……直到,你發現募捐人挪用款項你可以告他欺詐。
而「公益基金」的大機構,根據公益募捐法,由當地檢察官代表「公益受益人」監督是否存在挪用款項,更嚴格一些。
2、什麼叫非法?
請注意,即使是公益募捐法,也只監督挪用款項行為,不監督募款理由。比如「癌症病人關懷」基金是否用於病人,受法律管,而「是否被所有癌症病人授權」,不歸法律管,那是民事糾紛。
更不用說「高教練禮物基金」是否有高教練授權了。高教練不領情,可以提請民事訴訟,但不能告募捐「非法」。
只有與募捐名義不符的挪用款項行為為非法,可以構成刑事罪。而授權糾紛是民事訴訟。
另外說句,所有文明國家都使用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別人挪用款項,否則象某網友那樣在村頭隨便懷疑別人詐捐捲款之類,是可笑且違法的。
3、民事訴訟告什麼?
在沒有證據說募捐人挪用款項時,受益人也去可以告募捐人侵犯名譽,比如賀母可以向法庭證明貝克的募捐損害了她家名譽,要求基金解散,逼著俺收回小$50,也傷害下俺的感情,那會很有趣;
或者如岳博士說的,告貝殼四人幫用了賀梅照片侵犯肖像權 - 不過據我所知要證明對方把肖像用於贏利目的;
或告侵犯隱私權 - 但又據我所知使用公開場合拍攝的新聞圖片不侵犯隱私,包括狗崽隊追死戴妃都沒判侵犯隱私,是因為當時在「公」路上;
或告募捐人有不利賀家言論 - 可是任何「道德批評」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除非有捏造情節。
4、募捐所得屬於誰?
募捐所得首先保護捐款人利益(意願),即募捐人最大義務是按募捐名義使用款項。以貝家這個「賀梅旅行與照料基金」為例,管理人King只要保證大部分錢「要麼」用在賀梅來美花費,「要麼」作貝克夫婦去中國費用,「甚至」相當多部分報銷他管理基金電話和油費,只要他帳務清楚真實,並被捐款人認可,他就不違法。賀梅不能以任何辦法強制該基金給她錢,只能就基金使用她名字提出異議。這個錢不「屬於」賀梅,當然賀母可以嘗試以侵害名譽的理由要求法庭凍結和清算該基金,但「即使」勝訴,也未必能私得這個錢,因為名譽受損的賠償該由募捐人出,而不是損害捐款人利益。更可能是退俺錢傷害下俺的感情。
5、我們公司是什麼角色?
在每張confirmation page上,我們會寫上:本公司僅代xxx組(xx基金)收取款項,我們不代表該基金的行為,我們不提供您receipt,請自行與您的募捐人聯繫。
換句話說,如果發生募捐人挪用罪行,或收益人維權的民事糾紛,都跟我們公司代收款無關。我們的義務就是保證所收款的約定25%給募捐人。我們是代收不是募捐。
6、四人幫欺詐了嗎?
首先,老地雷等熱心網友(1)使用一張公眾新聞圖片(2)講述一件公眾新聞事實(3)並以此發起一次「幫助貝克家買房」的私墓(4)有人認為他們的言論對賀家構成道德批評。
我前面1和3解釋了我為什麼認為他們這4點都不違法。
然後,受益人貝克家拒絕了本次「幫助貝克家買房(之一塊地磚)」的私募,不接受這個指定用途,而反提議捐款進「賀梅旅行與照料基金」。然後老地雷等網友作了清楚說明,部分原意為貝克家私募的網友退出而其餘同意向該基金捐款。至此,款項收益人和用途不再是由老地雷等網友「發起募捐」,而是為同意貝克募捐的受益人和用途,為該基金代收轉交。我們捐款人沒認為他們欺詐,不知還有誰有權來主張權利?無根據猜測才是違法的。
至於貝克那個基金的名稱和用途,「可以」是貝克與賀梅的民事糾紛,但與老地雷何干?
在此過程中,老地雷等網友唯一說錯的,就是賀家來美接受了$4000是從該基金出,錢不屬於貝克私人。但既然以此理由倡導的私募以被貝克終止,所以該口頭錯誤沒有一絲一毫可以說導向了「欺詐」。後面改向該基金捐款,就更無欺詐了。
倒是岳博士直接說該基金就是賀梅自己的錢,這種說法錯誤更大。前面4說了,基金款項用途是捐款人與募捐人的契約;你對基金名稱或名義不爽,你得證明如何損害了你利益,然後要求募捐人個人賠償,也可要求解散和清算該基金,卻不能主張基金款項歸你。
總的來說,民事訴訟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對你構成了何種損害,可以體現為何種具體數額的經濟損失,然後法庭才受理。如果只是對方對你進行道德批評讓你心裡不爽,對不起,言論自由是法律中的法律,由憲法保障。在這個國家,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特別是免於被不專業律師威脅的自由。
*前面《
捐款案:6個為什麼》講我為什麼願意捐款,並沒標榜、鼓動甚至擠兌別人捐款的意思,這帖就更沒這個意思。
只是講我知道的常識,希望無聊的指責少些。如果哪位能指出俺的常識錯誤,請最好提供法律鏈接,以便俺公司哪些專家或偽專家們看看,俺們公司這麼久沒被人告過是多麼神奇多麼幸運啊,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