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歡樂的糖果 *偽廣告*說法律:募捐、代收、欺詐與民事案

作者:whyuask  於 2011-9-4 15: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豈有此理|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47評論

關鍵詞:

(偽廣告的意思,這帖貌似說糖果,實是說法律給觀火等幾位。)
我所在的公司,賣糖果,在本地很受歡迎。而批發$500以上則有25%折扣。
實際操作中,除了一般團購折扣價外,還有一種有趣的運作方式叫Fund-raising
比如某小學一幫球隊孩子想給教練買禮物,他們可以批發$600糖果(折扣價格)以「高教練禮物」基金名義零售給來往的家長,賣零售價可得$800,利潤$200買禮物;但他們也可以無需先找父母拿本金,而是直接到我們公司開一個Fund-raising組賬號,發傳單給家長們,家長各自到我們公司網頁,在指定組賬號下註冊為組員,然後各自定自己喜歡的糖果,網上付費(零售價)。最後我公司把總金額25%交給Fund-raising組賬號的負責人。皆大歡喜。

我不是律師,可能以下用詞不那麼專業,但基於每天實際發生的業務和我所了解的相關知識:
1、我們公司審查募捐資格嗎?
不審查。實際上「私募」完全基於個人信任,無任何資格審查……直到,你發現募捐人挪用款項你可以告他欺詐。
而「公益基金」的大機構,根據公益募捐法,由當地檢察官代表「公益受益人」監督是否存在挪用款項,更嚴格一些。

2、什麼叫非法
請注意,即使是公益募捐法,也只監督挪用款項行為,不監督募款理由。比如「癌症病人關懷」基金是否用於病人,受法律管,而「是否被所有癌症病人授權」,不歸法律管,那是民事糾紛。
更不用說「高教練禮物基金」是否有高教練授權了。高教練不領情,可以提請民事訴訟,但不能告募捐「非法」。
只有與募捐名義不符的挪用款項行為為非法,可以構成刑事罪。而授權糾紛是民事訴訟。
另外說句,所有文明國家都使用無罪推定原則,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別人挪用款項,否則象某網友那樣在村頭隨便懷疑別人詐捐捲款之類,是可笑且違法的。

3、民事訴訟告什麼?
在沒有證據說募捐人挪用款項時,受益人也去可以告募捐人侵犯名譽,比如賀母可以向法庭證明貝克的募捐損害了她家名譽,要求基金解散,逼著俺收回小$50,也傷害下俺的感情,那會很有趣;
或者如岳博士說的,告貝殼四人幫用了賀梅照片侵犯肖像權 - 不過據我所知要證明對方把肖像用於贏利目的;
或告侵犯隱私權 - 但又據我所知使用公開場合拍攝的新聞圖片不侵犯隱私,包括狗崽隊追死戴妃都沒判侵犯隱私,是因為當時在「公」路上;
或告募捐人有不利賀家言論 - 可是任何「道德批評」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除非有捏造情節。

4、募捐所得屬於誰?
募捐所得首先保護捐款人利益(意願),即募捐人最大義務是按募捐名義使用款項。以貝家這個「賀梅旅行與照料基金」為例,管理人King只要保證大部分錢「要麼」用在賀梅來美花費,「要麼」作貝克夫婦去中國費用,「甚至」相當多部分報銷他管理基金電話和油費,只要他帳務清楚真實,並被捐款人認可,他就不違法。賀梅不能以任何辦法強制該基金給她錢,只能就基金使用她名字提出異議。這個錢不「屬於」賀梅,當然賀母可以嘗試以侵害名譽的理由要求法庭凍結和清算該基金,但「即使」勝訴,也未必能私得這個錢,因為名譽受損的賠償該由募捐人出,而不是損害捐款人利益。更可能是退俺錢傷害下俺的感情。

5、我們公司是什麼角色
在每張confirmation page上,我們會寫上:本公司僅代xxx組(xx基金)收取款項,我們不代表該基金的行為,我們不提供您receipt,請自行與您的募捐人聯繫。
換句話說,如果發生募捐人挪用罪行,或收益人維權的民事糾紛,都跟我們公司代收款無關。我們的義務就是保證所收款的約定25%給募捐人。我們是代收不是募捐。

6、四人幫欺詐了嗎?
首先,老地雷等熱心網友(1)使用一張公眾新聞圖片(2)講述一件公眾新聞事實(3)並以此發起一次「幫助貝克家買房」的私墓(4)有人認為他們的言論對賀家構成道德批評
我前面1和3解釋了我為什麼認為他們這4點都不違法。

然後,受益人貝克家拒絕了本次「幫助貝克家買房(之一塊地磚)」的私募,不接受這個指定用途,而反提議捐款進「賀梅旅行與照料基金」。然後老地雷等網友作了清楚說明,部分原意為貝克家私募的網友退出而其餘同意向該基金捐款。至此,款項收益人和用途不再是由老地雷等網友「發起募捐」,而是為同意貝克募捐的受益人和用途,為該基金代收轉交。我們捐款人沒認為他們欺詐,不知還有誰有權來主張權利?無根據猜測才是違法的。
至於貝克那個基金的名稱和用途,「可以」是貝克與賀梅的民事糾紛,但與老地雷何干?

在此過程中,老地雷等網友唯一說錯的,就是賀家來美接受了$4000是從該基金出,錢不屬於貝克私人。但既然以此理由倡導的私募以被貝克終止,所以該口頭錯誤沒有一絲一毫可以說導向了「欺詐」。後面改向該基金捐款,就更無欺詐了。
倒是岳博士直接說該基金就是賀梅自己的錢,這種說法錯誤更大。前面4說了,基金款項用途是捐款人與募捐人的契約;你對基金名稱或名義不爽,你得證明如何損害了你利益,然後要求募捐人個人賠償,也可要求解散和清算該基金,卻不能主張基金款項歸你。

總的來說,民事訴訟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對你構成了何種損害,可以體現為何種具體數額的經濟損失,然後法庭才受理。如果只是對方對你進行道德批評讓你心裡不爽,對不起,言論自由是法律中的法律,由憲法保障。在這個國家,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特別是免於被不專業律師威脅的自由。

*前面《捐款案:6個為什麼》講我為什麼願意捐款,並沒標榜、鼓動甚至擠兌別人捐款的意思,這帖就更沒這個意思。
只是講我知道的常識,希望無聊的指責少些。如果哪位能指出俺的常識錯誤,請最好提供法律鏈接,以便俺公司哪些專家或偽專家們看看,俺們公司這麼久沒被人告過是多麼神奇多麼幸運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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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7 個評論)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9-4 15:32
學習~
回復 whyuask 2011-9-4 15:46
同往錫安: 學習~
居然能讓您熬夜學習?

*如果你猜出公司名,請不要在這裡說哈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9-4 15:54
whyuask: 居然能讓您熬夜學習?

*如果你猜出公司名,請不要在這裡說哈
我猜不出,別擔心~晚安~
回復 whyuask 2011-9-4 15:55
同往錫安: 我猜不出,別擔心~晚安~
晚安,俺也去睡了   
回復 牛妞妞 2011-9-4 19:10
這個,說人家誹謗,詐捐是要有證據的,特別是當法律專家岳博士公開這樣說的時候。不然他就是在地地道道滴誹謗了。
回復 yulinw 2011-9-4 20:06
   本來簡簡單單的事兒,上綱又上線,希望結束了它吧~~
回復 活水湧泉 2011-9-4 21:04
明白人說了明白事。那些蓄意挑起爭端、模糊法律概念的傢伙們,該歇歇了。
回復 布衣人 2011-9-4 21:49
藉助你的帖發一評論。昨晚海明律師發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學 》一帖,隨之有很多評論。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與所有評論全被刪光光。但他又發了一個相同內容新貼但不允許有評論功能。希望不是開玩笑,這種玩笑開不得。
回復 light12 2011-9-4 21:55
你是有心人花了不少功夫研究解釋的很清楚。岳博士最後的防線就是肖像權。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有惡意和損害。還有賠付金額。羅秦跨海訴訟的費由等等。整個威脅沒有付諸實施的基礎,空包彈一個。
回復 陳營 2011-9-4 22:22
說道法律事務,特別是提到「違法」一詞,這村裡很有趣的一個現象是:以現實生活中的事情來解釋或代替法律條文。樓主言:「我所在的公司,賣糖果」,這是經營嘛,賣出了糖果收到了錢。至於買糖果的人的法律責任想必不是你公司的業務。我覺著困惑的是,討論「法」的人們卻沒有任何人能指出或給出相關的法律條文及其解釋,客觀說你們都在各說各話自封正確實在沒有意義。惱怒生氣罵幾句是可以理解的不良行為,沒有法律條文為依據的談「違法」就是幼稚了。

樓主特別列出一條談「欺詐」,字體加粗以示重視。搞不清樓主是依法而談還是僅作道德評論,既沒引用法律條文又明說違法。缺乏論證依據的結論更像是吵架。樓主最後一段調侃的很好:「只是講我知道的常識,希望無聊的指責少些。如果哪位能指出俺的常識錯誤,請最好提供法律鏈接,以便。。。」,在下以為說話有根據,談法有條文,當屬於常識。樓主文章談「違法」卻沒有提供任何法律鏈接,似乎不夠常識。
回復 light12 2011-9-4 23:13
布衣人: 藉助你的帖發一評論。昨晚海明律師發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學 》一帖,隨之有很多評論。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與所有評論全被刪光光。但他又發了一個相同內容 ...
他中文網的博客撤了。要淡出江湖
回復 微風淡淡 2011-9-5 00:08
expecting
回復 往事並不如煙 2011-9-5 00:28
剛剛看到此帖,本不想參與,俺已退出,但你提到"如煙"字樣,有可能說的是我.因此不得不說幾句,你提到你的"公司"做生意之類的話,還有百分比的留成,"捐助"某某基金組織,我認為這都不重要,我想問你的問題,你們公司把捐助款項到某某基金組織,請問:那個捐款組織負責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實名制登記,還是用社交網路的網名?
如果你說如煙不是俺,那就算我多說話吧.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18
牛妞妞: 這個,說人家誹謗,詐捐是要有證據的,特別是當法律專家岳博士公開這樣說的時候。不然他就是在地地道道滴誹謗了。
對,我就是這個意思。法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沒有引用什麼法律「證明」他們無罪,只是我了解的知識與村裡某些人的亂攪相抵觸,希望這些人要麼拿法律條文來看看,要麼懂得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19
yulinw:    本來簡簡單單的事兒,上綱又上線,希望結束了它吧~~
實踐證明,反駁的人越多,吵鬧平息越快。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20
活水湧泉: 明白人說了明白事。那些蓄意挑起爭端、模糊法律概念的傢伙們,該歇歇了。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20
布衣人: 藉助你的帖發一評論。昨晚海明律師發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學 》一帖,隨之有很多評論。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與所有評論全被刪光光。但他又發了一個相同內容 ...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24
light12: 你是有心人花了不少功夫研究解釋的很清楚。岳博士最後的防線就是肖像權。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有惡意和損害。還有賠付金額。羅秦跨海訴訟的費由等等。整個威脅沒有 ...
對,一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no pain, no gain,而且要有「證據」來量化你痛苦為具體金額作為你的主張,是金錢損失的證據,不是別人讓你不爽的證據。不是你不爽就可以告的。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26
陳營: 說道法律事務,特別是提到「違法」一詞,這村裡很有趣的一個現象是:以現實生活中的事情來解釋或代替法律條文。樓主言:「我所在的公司,賣糖果」,這是經營嘛, ...
法律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沒有引用什麼法律「證明」他們無罪,只是我了解的知識與村裡某些人的亂攪相抵觸,希望這些人要麼拿法律條文來看看,要麼懂得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與您認定的相反,說一個人有罪才需要法律條文,否則一個人「天然」不受非法指責。
回復 whyuask 2011-9-5 01:26
微風淡淡: expe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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