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惡法也是法

作者:三二一  於 2011-4-30 21:4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茶餘飯後|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是否構成了反華的罪名?」這個題目出得好,包含了很多問題。法律問題,立法問題,道德問題,傳統問題,風俗問題,文化問題,學術問題,國際問題,政治問題,社會問題,男女問題,性·交問題,藝術問題,等等。好在傳統中國沒有太強烈的宗教問題,否則這個問題就真的很不好談論了。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有必要區別一下,同一個問題在法律與道德兩個不同層面上分別討論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目前已經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荷蘭、丹麥、比利時、加拿大、芬蘭、德國、法國、英國、挪威、冰島、瑞典、格陵蘭、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美國的夏威夷州、馬薩諸諸塞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亞州、康涅狄格州、內華達州、羅得島、華盛頓州等國家或地區」都是世界公認的民主政治體制,其立法機構和程序公開透明。法律不是道德,立法機構及其成員在立法辯論時雖然也是要根據信仰、道德、傳統、文化、風俗等等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但說到底,立法者是在制定法律而不是道德標準。法律要與道德區別開來,這是立法者的一項艱難的任務。

首先,我覺得「反華的罪名」的這個「罪名」不像是法律術語。「罪名」在這裡更好像是輿論與道德層面上的用語。其次,就算是明顯地「滿足下面三個方面的行為」,也不一定就「構成了反華的罪名」。讓我們逐條來分析。

1、公開支持國內的違法行為。
------民國期間,共產黨宣揚共產主義理論就是違反了蔣介石的國民政府的法律。國內公開支持中共的人士,比如宋慶齡女士,「是否構成了反華的罪名?」

2、公開支持違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文化的行為。
------纏足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的行為。絕大多數人認為是「優良」,只有少數人認為是陋習。共產黨堅決要剷除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了反華的罪名?」

3、利用外國勢力干涉中國內政。
------抗戰勝利前後,蔣介石利用美國勢力,毛澤東利用蘇聯勢力。兩人都積極利用外國勢力干涉中國內政,「是否構成了反華的罪名?」

可見,這「三個方面的行為」與「反華的罪名」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我們說,惡法也是法。歷史上公開違反「惡法」的仁人志士都是開創「新法「的先驅。但我們也必須要承認,違反「惡法」就是違法。公開支持國內的違反「惡法」的行為未必就構成反華的罪名。

舉例說明。如果國內某些人有意泄露了「非典」病毒正在國內大肆傳播是違反了國內的某項法律,那麼公開支持國內的這種違法行為就不構成反華的罪名。泄密者泄露這個機密是出於對國家民族的愛,是對十幾億同胞的愛,是出於良心而違法。這樣的人敢於違法,也敢於承擔違法的後果。正如當年的共產黨人,敢於為共產主義理想而違法,也敢於為共產主義理想而坐牢,而殺頭。

李銀河老師著作了的一系列有關性與婚姻的書籍。這是學術行為,沒有任何法律與道德問題。李老師提案立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李老師是人大代表,這是她在行使正當的權力。如果她不是人大代表,那麼她是在呼籲立法,這是她在行使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力。無可非議。

本人曾經是同性婚姻立法的堅定而強烈的反對者,這主要是基於信仰與道德立場而言。但是,在經過一番對法律的研究后,我漸漸地對立法有了新的認識。主要是認清了人類建立的政權與立法機構,分清了人對人立的法律與神對人立的律法的區別。對這些所謂的民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機構里的立法者而言,人對人立的法律是管理層面的,而神對人立的律法是道德層面的。對於人類社會來說,道德不是法,法律要區別於道德標準。

請問,為什麼積極推動同性婚姻立法的那些人都是些通曉法律的專家學者?要知道,這些所謂的民主國家的立法者絕大多數人都是些律師。他們對法律的認識比一般的公民要透徹得多,因為他們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他們立的那些法實際上是在給司法與執法機構提供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條文以便管理民間的婚姻行為。比如說,兩個同性別的人士共同居住了十年,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與傢具,共同擁有了價值上百萬元的財產。那麼,當這兩個人要分居時,財產如何分配?如果兩個人無法自己解決財產分配問題而到法院打官司,那麼法官要按什麼依據審理。

在加拿大的一些省份,男女兩人同居(common-law relationship)超過一年就被視為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如果兩人發生財產糾紛就按婚姻(marriage)關係處理。那麼,如果是男男兩人或者女女兩人同居兩年後發生了財產糾紛要按什麼關係處理?所以,從人類社會的管理層面上來講,給這種同性同居行為確定一個審理法則是必要的。這種同性同居行為是否合乎道德標準,是否符合傳統文化,是否有違優良傳統,都是次要的。如果權力機構不能將同性同居的這些人與事從人類社會裡徹底剷除,權力機構就必須正視這些人與事的存在,並且制定相應的管理機制。視而不見是錯誤的。

換句話說,如果你恨同性戀者,你就把他們都殺了吧。如果你不能把他們都殺了,你就得學會同他們相處。他們出了問題,你就得拿出辦法來解決。這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同性婚姻的立法。

很久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Elton John是同性戀者,他不僅同女人結婚生子,還寫了那麼多動聽的愛情歌曲。有一天我突然得知Elton John是同性戀,那麼他的那些愛情歌曲是不是他唱給男人的?那麼,我常常哼唱的他那些唱給男人的愛情歌曲是不是很噁心?想到這裡我簡直要嘔吐。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不敢再哼唱流行歌曲,不知道哪個歌星又是一個同性戀者。

流行音樂聽不得了,那就多聽古典音樂吧。有一天,上藝術史課,講師說貝多芬一生都在等待他心愛的男人。天吶!那一課的那一刻,我真的崩潰了。

對於同性戀這個問題,我用了好久才適應。當然,我是不認同李老師在提案中列出那些理由,明顯的是她在迎合中國的「人口眾多」這個沉重的國情,強調生育問題並沒有強大的說服力。我沒有讀過李老師的書籍,無法評論她的書籍。不管怎麼說,對於執政者來說,對於同性戀問題視而不見就是不負責任的。如果你不能把他們都殺了,你就得認真地對待他們。

想開了以後,再聽Elton John與貝多芬就沒有心理障礙了。無論是男對男還是女對女,無論是男對女還是女對男,只要是真心相愛,愛情與愛心都是相通的,他們的愛情歌曲也是相通的。所以,我仍然可以借用Elton John的愛情歌曲去獻給一個女人。

再說說婚姻法。與其說是「說說」還不如說是「戲說」。因為我覺得人類制定的所謂「婚姻法」是最荒唐的法律。難怪發達國家的人同居的多而結婚的少,難怪那些英國人告訴我說他們不相信婚姻。讓我們舉例來看一部婚姻法。就看版主提供的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吧。

查遍整部婚姻法,沒見說要禁止夫妻二人在婚姻以外與他人性·交。就是說,丈夫同另外一個女人性·交並不違反婚姻法。當然,也就沒有指出丈夫與別的女人性·交后如何賠償妻子。因為配偶者與他人性·交不違反婚姻法,所以也就沒有賠償問題。從這一點上來講,婚姻法還真不如合同法。

還有,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沒有解釋「同居」的概念。「與其他人一同居住」算不算是「與他人同居」?是不是說,結了婚的人都不能與其他人一同居住?丈夫從上海去北京讀研究生。按照婚姻法,丈夫只能自己租房單獨住,找個室友與其他人一同居住違反婚姻法。如果丈夫與他人同居導致妻子與丈夫離婚,根據第五章第四十六條第(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就是說,如果丈夫替妻子著想為家庭省點錢,為了節省房租而與他人一同居住,妻子可以以「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由提出離婚,並且有法律依據向丈夫索賠。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不僅是一部不嚴謹的法律,而且是一部荒唐的法律。有時間我們可以再去研究一下其他國家有關婚姻的法律。

英國皇家世紀大婚典禮剛剛落幕。表演很精彩,儀式很動人,但折射的價值觀卻很荒唐。教堂里的起誓是道德層面的,教堂后的簽署註冊是法律層面的。兩者的關係從邏輯上講是衝突的。而實際上,兩者並存又同時出現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是很尷尬的。所以,起誓要在教堂里神龕前堂堂正正地搞,好像上帝能看見。簽署註冊要在教堂外神龕后偷偷摸摸地搞,好像上帝看不見。不管神前神后,這種莊嚴而神聖的結婚並不能否決離婚的合理合法性。看來,起誓是荒唐的。

你看,這樣來講婚禮是不是很混亂?是的,因為把道德與法律混為一談。如果把道德與法律分開來談,就條理分明了。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說,兩人結婚組建家庭要登記註冊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一個組成單位的手段。從宗教道德的角度來說,上帝造男造女並叫男女成為夫妻合為一體,結婚時稱頌神的創造與美意是感恩戴德,合乎天理人情。至於離婚,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離婚問題也很有趣,有時間再討論。

構成家庭這個社會的一個組成單位的這兩個人可能是一男一女,也可能是一男一男或者一女一女。醫學上還證明,還有一種人同時具有男女生殖兩套器官,一套健全的男性生殖器官,一套完整的女性生殖器官。這種人到底是男人還是女人,是應該稱這種人為男女人還是女男人?這種人的性別如何界定?這種人要想結婚怎麼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很好辦,禁止結婚!因為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明確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一個人具有男女兩套生殖器官可以被鑒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你知道中國哪家醫院不把一個人具有男女兩套生殖器官鑒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請你告訴我。如果這種人要想組建家庭怎麼辦?難道這種人就沒有權力組建家庭嗎?

有趣吧?是的,很有趣。所以,婚姻法本來就是一部荒唐的法律。但是,婚姻法里那些規範家庭成員的權利與責任還是很有必要的管理手段。這個管理手段適應於一男一女的夫妻家庭,難道就不適應於一男一男或者一女一女的同性同居的家庭嗎?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異性家庭與同性家庭在「管理手段」面前沒有區別。這個管理手段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婚姻法。在婚姻法里,這兩個人是異性還是同性沒有區別。

這個星期天,如果你們教會裡的牧師再大罵加拿大的同性婚姻法,你就叫他去解決同性分居造成的財產分配問題。如果他解決不了,你就叫他閉嘴。牧師能做的起碼有兩點,求神把同性戀者都統統從地球上徹底抹掉,或者求神把同性戀者立即變為異性戀者。牧師要是有能力求神做工,那就趕緊求吧。一分一秒也不要耽誤,因為我們都煩透了同性戀。

如果牧師在同性戀問題上既解決不了法律問題也解決不了神學問題,那他就應該想想辦法如何解決與同性戀打交道的問題,因為我們身邊充滿了同性戀。那年在洛杉磯的一個華人教會裡聽台灣歌手文章唱歌。文章早年在那裡上學,以後到台灣發展演藝事業。文章唱的歌曲是我喜愛的歌曲,是我在卡拉OK上的保留曲目。但我當時坐在教堂里就不太明白,文章從台灣特意趕來洛杉磯,為何只在一家教會裡小範圍獻唱一晚,而不是大規模商業演出一周。演唱剛剛開始,音響設備就突然出了大故障。在等候技術人員搶修期間,我與鄰座閑聊。突然得知,原來文章也是那個什麼。鄰座還很吃驚地問我怎麼會不知道文章的身世。我說我不愛打聽別人的私事,我從來不看娛樂版。你看,同性戀無處不在。

再重複一遍,惡法也是法。你要想剷除惡法,你就要有勇氣像Martin Luther King, Jr. 那樣具有獻身精神。金博士與其後繼者一次又一次地衝破美國地方警察的警戒線,一次又一次地以身試法,挺身試法。他們從來沒有否認他們的這種行為是犯法,他們都勇敢地去接受法律的審判與制裁,義無反顧地去坐牢。

「反華的罪名」很含糊,其所列的「三個方面的行為」也很不明確。「是否構成了反華的罪名」這種說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是,無論如何討論,不應該把法律問題與傳統文化以及國際政治混為一談,正如不要把「凱撒的」同「神的」混為一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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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jiandao 2011-5-1 01:41
同性婚姻立法確實是無奈之舉。老兄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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