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港版國安法公布以來,有許多議論,其中可能對第三十八條議論比較多。這條的原文是這樣的,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也就是說不在香港但違反國安法的人也可依此法追究。對於不是學法律的人,尤其是不懂法律的人來說可能很奇怪。不在香港,怎麼能夠越界追究呢?法律上是比較講案例的,我們先來看看一些案例。1. 2016年土耳其發生未遂政變,土耳其總統指控居住在美國的穆罕默德·法圖拉·居連(Muhammed Fethullah Gülen)為其幕後策劃,向美國提出引渡造成土美關係緊張。居連否認其指控。
2. 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維基解密的創始人。對他大家比較熟悉,他曾在厄瓜多駐英使館里避難近七年。后厄瓜多政府取消他的避難權而被英國政府逮捕,美國政府正在試圖把他引渡到美國。
3.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男子孫丁友(音譯)今年24歲,早前因運營全球最大兒童色情暗網「Welcome To Video」被捕,但最終僅獲刑1年半。近日,當聽說要被引渡美國受審后,孫丁友著急了,他苦苦哀求韓國法院停止引渡:「我想待在家人身邊,若留在韓國,判我重刑也好……」而據韓聯社最新消息,韓國首爾高等法院7月6日決定,不會將孫丁友引渡美國。理由是如果他被引渡,可能影響韓方調查。孫丁友當場獲釋。
這三個案例都發生在境外而被另一個國家追究,這樣的案例還有許多,比如孟晚舟案等。現在的問題是這些國家的法律是否寫明可以跨國境追究,如果寫了,港版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不算出格。如果這些國家的法律沒有寫明可以跨境追究,那港版國安法比它們先進透明,港版國安法已經白紙黑字寫明,事先告知了。
其實法律起草都是專業人士乾的,所以一般不會太出格,至少在字面上能夠說得過去。許多人,特別是川粉,無知無畏,除了嘩眾取寵以外就沒有別的。當初Affordable Care Act (ACA) 也就Obamacare 通過時就有川粉說它是違法的。可ACA本身就是法律,它違了什麼法呢?用英文來說就是,it does not make any sense! 一個法律沒有什麼違法之說,但可以說一個法律是違憲的。不懂就應該多學點,多看點書多看點新聞,只有這樣才能少出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