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韓寒串通自己人「劉明澤」騙取法院立案如何定性?

作者:wcat  於 2012-5-20 02: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7評論

關鍵詞:自己人, 韓寒, 如何

這H2極其團隊也真TMD太無恥了,怎麼什麼事都幹得出來?!

  作者:法律打假

  據近日網路消息,《人物》雜誌官方微博發布了對韓寒的一則專訪,其中涉
及韓寒起訴方是民(筆名:方舟子)及劉明澤名譽侵權糾紛一案的內幕細節。在
採訪中,韓寒聲稱:「(劉明澤)只是一個空的網友」;目的是「做一個橋去那
里(上海普陀區法院)」;且是通過「自己人」做的這個「橋」,實際不會真的
有網友受牽連。言下之意,在該案中,「劉明澤」不是真實的「被告」,是原告
方(韓寒)為了讓本案留在本地法院管轄,惡意串通發布有關「侵權言論」而人
為製造出的「被告」。

  消息來源本人不及查證,若假定為真,則韓寒自導自演的起訴行為,在道義
上無疑是極不光彩的。那麼,其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是否應當為此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下面就網友關心的問題,採用問答式予以解答:

  問:韓寒的行為違反了公民關於行使權利的基本原則嗎?

  答:是的。為了解決法院管轄問題,偽造證據或教唆、串通他人偽造證據,
屬於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訴訟基本原則。

  問:韓寒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現行哪些法律?

  答:他主要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一)的規定:偽造、毀滅重
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十條也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和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
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
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在本案中,由於「劉明澤」
言論是原告方發布或串通他人發布的,不構成真正的「侵權行為」,故屬於證據
偽造。另一方面,「劉明澤」的侵權言論是上海普陀區法院取得管轄權的主要事
實依據,屬於偽造重要證據,騙取人民法院立案(如無此證據則不被受理),嚴
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問:為什麼說上海普陀區法院對本案本無管轄權?

  答:根據有關規定,侵權訴訟的地域管轄原則是由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
法院管轄。如果單訴方舟子,顯然本案不應在上海管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涉
爭言論是在互聯網發布的,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了侵權發生地和
侵權結果地。因此如果韓寒方有證據表明涉爭侵權言論在其所在地產生了重大影
響,是可以由上海法院管轄的。但是,在本案中,由於韓寒方沒有提供(從媒體
披露的情況看)有關證據,因此不符合上海法院的受理條件。另一方面,按照級
別管轄的要求,名譽侵權結果地一般是在原告所在地,即上海市金山區。依此,
上海普陀區法院對本案同樣不具有管轄權。

  問:也就是說,韓寒的行為構成偽證罪?

  答:構成偽證罪的前提是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在實質上侵犯了刑法
保護的法益。否則,不構成犯罪,自然也不存在偽證罪。在我國,偽證罪是有特
殊主體的,根據《刑法》306條規定,偽證罪的主體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且
限於刑事訴訟。因此韓寒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偽證罪。

  問:那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可能構成犯罪嗎?

  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法》307條第1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
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妨害作證罪。妨害罪證罪的主體是一
般主體,且未限定可適用的訴訟類型。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本罪也是適用的。

  問:韓寒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答:妨害作證罪的構成首先要求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的
形式妨害證人作證。由於無法得知更多細節,所以無從判定韓寒是否存在上述情
節。但其關於「找自己人」的表述倒是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其次,妨害作證的行
為對象限於證人。本案中,「劉明澤」是被告,其陳述在證據類型中屬於「當事
人陳述」,不屬於「證人證言」。故韓寒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問:如果「劉明澤」是偽造的,難道他實質上起到的不就是「證人」的作用
嗎?

  答:不錯,如果「劉明澤」只是一個「橋」的作用,那麼他的確不是真正的
當事人,其陳述的實質功能有些類似於證人證言。但是,現代刑法的一個重要原
則是不得超出最大文義範圍作不利於被告的解釋,即反對類推。為了保護人權,
限制司法官的權力,是為法治代價。

  問:那麼韓寒應當為此行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針對韓寒類似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韓寒在立
案后又予以撤訴,但是本違法行為已經完成,具有可罰性。同時,基於韓寒本人
曾經的重大影響力和社會榜樣作用,上海普陀區法院甚至專為此事開通認證微博,
其行為已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故雖然韓寒後來撤訴,仍屬於情節較為嚴重
的情形。考慮到其行為尙未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15日以下的司法拘
留措施。

  問:韓寒的代理人是否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同行不好評論,而且這是個證據問題。我相信不是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都
屬於代理人指示或教唆的。就事論事,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幫助當事人
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上述行為,
即便不構成犯罪,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102條處理。此外,律師協會和主
管部門也應當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理。

  問:如果韓寒事後又改口說,訪談內容是假的,或者又說是開玩笑呢?

  答:法律應該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如果真有人陷害韓寒,建議其依照司法
途徑主張權利。如果不幸又是開玩笑,只能說,「天才」的幽默感真的與眾不同。

  免責聲明:以上問答均以《人物》雜誌對韓寒訪談內容為事實假定基礎,本
人不對該事實的真偽作任何承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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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7 個評論)

回復 人間的盒子 2012-5-20 02:39
主要是本人沒有資本,就瞎來唄,騙進我凶,騙不進你凶啦。
回復 wcat 2012-5-20 02:41
人間的盒子: 主要是本人沒有資本,就瞎來唄,騙進我凶,騙不進你凶啦。
已經騙了十三年啦,該進班房了!

村長看了我的上一篇關於 PS 的沒有?
回復 人間的盒子 2012-5-20 02:44
wcat: 已經騙了十三年啦,該進班房了!

村長看了我的上一篇關於 PS 的沒有?
該進班房的應該也不是他一個。別說我吃錯藥哈。 周末快樂!
回復 wcat 2012-5-20 02:46
人間的盒子: 該進班房的應該也不是他一個。別說我吃錯藥哈。 周末快樂!
那當然首先應該是H1,然後是其他一些推手,再就是H2。
回復 瑋哥 2012-5-20 15:52
拉出去斃了算了,花這麼多時間浪廢公眾眼球
回復 往事並不如煙 2012-5-20 18:28
最不能讓人理解的是,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粉''.  
回復 wcat 2012-5-20 20:08
往事並不如煙: 最不能讓人理解的是,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粉''.   
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有頭無腦。
回復 往事並不如煙 2012-5-21 18:46
wcat: 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有頭無腦。
正確!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2:55
wcat: 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有頭無腦。
推手也怕坐牢.
回復 wcat 2012-5-22 02:57
BullElk: 推手也怕坐牢.
覺得他們太無恥了!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3:07
wcat: 覺得他們太無恥了!
中國的現狀,利益集團. H2 終有一天會去道他應去的地方, 因H1也僅是位平民百姓, 無強大的政治背景.
回復 wcat 2012-5-22 03:10
BullElk: 中國的現狀,利益集團. H2 終有一天會去道他應去的地方, 因H1也僅是位平民百姓, 無強大的政治背景.
但是他們的利益集團是很強的,現在我並不看好能輕易拿下他們。這主要是政府部門該做的事不做,公安機關早就該像處理周老虎那樣介入了。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3:27
wcat: 但是他們的利益集團是很強的,現在我並不看好能輕易拿下他們。這主要是政府部門該做的事不做,公安機關早就該像處理周老虎那樣介入了。   ...
本人同樣百思不得其解為何公權至今不介入. 也許取證太難? 也許需要H2繼續為花瓶? 也許已焦頭爛額? 也許 .......
回復 wcat 2012-5-22 03:31
BullElk: 本人同樣百思不得其解為何公權至今不介入. 也許取證太難? 也許需要H2繼續為花瓶? 也許已焦頭爛額? 也許 .......   ...
論欺騙,H2比周老虎要厲害、惡劣的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大得不知多少倍!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3:37
wcat: 論欺騙,H2比周老虎要厲害、惡劣的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大得不知多少倍!
H們對中國文化所造成的危害無可估量. 但對政府現階段的維穩, 周老虎的危害更大. 當地及眾多的貧民百姓關心老虎更甚於Hs.
回復 wcat 2012-5-22 03:40
BullElk: H們對中國文化所造成的危害無可估量. 但對政府現階段的維穩, 周老虎的危害更大. 當地及眾多的貧民百姓關心老虎更甚於Hs. ...
Hs是高層次地騙,打他們的難度大。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3:49
wcat: Hs是高層次地騙,打他們的難度大。
同意. 這可能也是公權仍然在觀望的重要原因. Hs的騙已是一目了然, 但要拿出真憑實據也非易事. 回到毛的時代, H集團們可能已都在牢里了,個別的也可能在土裡了.
回復 wcat 2012-5-22 03:54
BullElk: 同意. 這可能也是公權仍然在觀望的重要原因. Hs的騙已是一目了然, 但要拿出真憑實據也非易事. 回到毛的時代, H集團們可能已都在牢里了,個別的也可能在土裡了. ...
但公安局不出手是太不應該的了,他們應該有辦法把這個犯罪團伙拿下,不能再讓他們這麼騙下去了!
回復 BullElk 2012-5-22 04:04
wcat: 但公安局不出手是太不應該的了,他們應該有辦法把這個犯罪團伙拿下,不能再讓他們這麼騙下去了!
公安局出手需要有上峰的指示或有人去告他. 政府不發話, F看來也只能是網上打假, 或做被告, 公安局如何出手? F有法律顧問, 成不了原告看來也有難言之隱.
回復 wcat 2012-5-22 04:07
BullElk: 公安局出手需要有上峰的指示或有人去告他. 政府不發話, F看來也只能是網上打假, 或做被告, 公安局如何出手? F有法律顧問, 成不了原告看來也有難言之隱. ...
陝西公安能出手,上海公安為什麼不能?就是他們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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