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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總回覆斯偉江律師起草的『賈敬龍死刑停止執行的緊急申請』

作者:網路遊戲  於 2016-10-22 12:2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政笑說|通用分類:原創文學

習總回覆斯偉江律師起草的『賈敬龍死刑停止執行的緊急申請』

習總日記(20161021

20161021日習總心情指數:-10

今日心情較之昨日:持平,0

持平理由:依法治國要堅決貫徹執行。

引發廣泛圍觀的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有了新的情況,斯偉江律師以賈敬龍家屬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死刑停止執行的緊急申請】(以下簡稱緊急申請)。緊急申請提出了三條理由,要求死刑停止執行。

作為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有責任和義務對此作出回應和解釋。

緊急申請理由之一:賈敬龍事發前準備自首,案發後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因為被追趕的人打傷才未到達派出所,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該種情形,屬於自首,依法不該核准死刑立即執行

習總解釋:第一個理由包含四個方面。

1,賈敬龍的未發出的簡訊中有「自首」二字,並不能代表存在自首行為之實。有想法不等於有行動。人未出現在政府機關,如派出所,便可作無自首行為判斷。

2, 女友呂XX提供證明賈敬龍逃跑時有給她打電話提及自首。逃跑與自首本身就存在矛盾。殺人之後兇手在逃跑途中有自首想法和提及自首乃常人之所為,但僅僅有想法或提及是不夠的,關鍵是要造成自首的事實。況且,女友之證詞口說無憑。

3,打傷后也可以去派出所自首,由派出所工作人員視具體情況再決定送醫院救治。為何沒有做到?

4,即使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也與自首無關。很多嫌犯被捕時都無拒捕行為。無拒捕行為不等同於自首,不構成減刑條件。

緊急申請理由之二:本案被害人何建華,非法強拆,導致賈敬龍家破妻無,過錯明顯,在一二審法院裁判文書均未認定強拆,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中,對此隻字未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害人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此本案裁定有明顯錯誤

習總解釋:被害人有過錯,但罪不至死。即使罪大惡極,也應由執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起訴判決執行,斷無民眾自行報仇雪恨的理由。殺人償命自古以來天經地義。兇手賈敬龍即便是有一萬個理由,也決不允許漠視法律用射釘槍殺人。

緊急申請理由之三:被告人賈敬龍在遭受雙重打擊之後,精神垮掉了,本案在賈敬龍提出自己精神出了問題之後,偵查機關應予以精神病鑒定

習總解釋:拆房發生時間在2013527日,殺人案發生時間在2015219日,距離拆房近二年,期間雙方就補償費數額曾進行過多次交涉,后因未能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賈敬龍憤而殺人。這些都證明賈敬龍精神狀態良好。而且入獄提審期間賈敬龍思路清晰情緒穩定回答簡單扼要,說明不存在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故不予作精神病鑒定。

總結:

自首事實不充分,精神狀態良好。死刑量刑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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