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規就是法律
習總日記(2016,2,7)
國務院近日批複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有人不高興發牢騷,說你們怎麼能以黨紀替代法律,以黨紀處分替代法律懲罰?
想起前幾日另一案件,即內蒙呼格吉勒圖冤案。在呼格吉勒圖的辦案人員中,11名前警官、檢察官辦公室的七名前員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五名前員工,以及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的三人受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受到調查。
瞧見不,黨內警告處分。
凡黨員者,黨的幹部,為黨工作,替黨分憂,辛辛苦苦為黨工作為人民服務,一旦出事犯錯,黨規伺候。為何是黨規而不是法律?因為他們是替黨工作,而不是為國家工作。他們雖然有國家公務員國家幹部的名分,但真正的,貨真價實的,他們是為黨工作,替黨排憂解難。
替黨工作的,黨規約束。替國家工作的,國家法律約束。中國老百姓不是替黨工作,所以我們的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治民,用法律約束管理懲罰老百姓。而黨員幹部以黨規約束。但因黨沒有設置法院檢察院監獄,故嚴重違反黨規,送法院審判。如周永康薄熙來等。別因此以為那是依法治國。錯,本質還是黨規管黨。因為審判周永康薄熙來的法院,在我們看來,是黨規院,不是法院。所以說,黨規就是法律。
黨員幹部為黨工作,犯了錯,損害了黨的聲譽和統治地位,大罪。若維護了黨的聲譽和統治,卻傷害了百姓生命財產,小錯。
這年頭看家護院的也不容易。傷了幾條人命,又不是故意的,多賠點錢,打幾下板子。不能寒了人心,是不是這個理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