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永遠失去了釣魚島
中國漁船在釣魚島水域被日方扣押,再次掀起釣魚島的主權爭議。但這是個老問題,並不想真正解決,只是需要時,拿它煽動民族狂熱,轉移民眾對GCD的不滿情緒而已。而那些咋咋呼呼、高調「保釣」的愛國憤青,很多也是作秀,人們也不必拿他們當真。
一提到「主權、領土」什麼的,最能讓憤青們熱血沸騰,吊起他們(炫耀、招搖)愛國的「胃口」。但事實上,無論是中國官方媒體強調的「中國比日本早四百年發現了釣魚島,史書有記載」,還是日本人強調的「他們祖先就在那些島上採過中草藥」,對於今天這個重視條約、法律的世界,都無多大意義。因為哪一方都可能從史書或什麼傳說上,找到一些根據,這種爭論,沒完沒了,也不會有結果。
所謂釣魚島,實際上是由八個小島組成(全部面積6.34平方公里,平均每個島不到0.8平方公里),座落在台灣和日本之間。認為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一個理由是,它靠近台灣,在行政區上曾屬台灣宜蘭縣管轄。
今天世界主要國界的確定,基本都是近一百年左右,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定的。而且從常識來看,距今天越近的「確定」,越有法理意義。
近代涉及中日領土問題的第一個重要條約,是1895年的《馬關條約》,清朝把台灣全島和附屬島嶼以及澎湖列島「永遠讓與日本」。所以,即使釣魚島曾屬台灣管轄,但經這個條約,也由中國讓與日本。日本當時把釣魚島改名為「尖閣群島」。
第二個重要條約,是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二戰的戰敗國日本跟46國簽署。在該和約中,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但沒有提到把它給當時已成立兩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流亡到台灣的中華民國(這也是今天台灣人說「台灣主權未定」的主要理由之一)。在該條約中,日本詳細地寫明,放棄對(朝鮮)濟州島、巨文島、郁陵島的主權,放棄對千島群島、庫頁島(及鄰近各島嶼)的主權,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但卻沒有一個字提到釣魚島。
第三個重要文件,是毛澤東時代(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在這份由周恩來和日相田中角榮簽字的文件中,隻字沒有提到釣魚島,甚至連兩國有領土分爭字樣也沒有。
第四個重要條約,是鄧小平時代(1978年)簽署的《中日友好條約》,該條約被視為中國對日關係的基石,但無論是序言,還是正文中的五個條款,也是隻字沒有提到兩國有領土爭端,更無提到釣魚島主權。
第五個重要條約,是1952年在台灣的蔣介石ZF跟日本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和平條約》,裡面除了再次確認日本「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之外,沒有提到釣魚島,更無任何領土爭端字樣。
日本強調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還有一個理由,即七十年代美國跟日本簽署了《琉球返還協定》,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即沖繩群島)「行政管轄權」還給了日本。在這次日本扣押中國漁船事件時,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就此回答記者時明確表示:「釣魚島是在日本ZF的行政管轄之下,《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明定,條約適用於日本ZF管轄的領土,所以,如果你問條約目前是否適用於釣魚島,答案是肯定的。」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美國宣布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沖繩等島嶼歸還日本,是1970年,而兩年之後,中日兩國才簽署《聯合聲明》,但毛澤東、周恩來們,卻在聯合聲明中沒有一個字提到釣魚島。當時日本已把釣魚島正式划入沖繩縣行政管轄。毛澤東們的這種態度,實際上是默認日本對這個島嶼的主權。
後有報道說,周恩來曾提出,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留待以後條件成熟時解決。鄧小平掌權時表示,釣魚島問題可留待子孫後代解決。這種所謂「留給後代解決」,明顯是一種推諉,甚至是變相默認(日本擁有釣魚島的現實)。因為如果對一個房子有產權爭議,雙方同意擱置爭議,留待以後解決,那必須房子是空的,誰都不去佔用,那才有「將來解決」的真實意義。但美國不僅把釣魚島還給日本(以條約方式確定),日本也正式將其划入自己的行政區管轄,而且還派軍艦保衛「領土」;而GCD在正式條約中對此隻字不提,私下也只是說「留給子孫後代解決」。這是實質上的放棄,起碼是在他們這一代。
所以今天ZF發言人一板正經地說,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云云,實際上只是擺個姿態,安撫一下愛國憤青的情緒而已。他們也許會批准「愛國者」YX抗議一下,但GCD很會拿捏分寸,需要控制時,就會收了。玩這種政治,他們是最老道的行家。
而那些動不動要開船「保釣」的,更是作秀。他們對歷史,對條約,對GCD是怎麼回事,真的不知道嗎?但起碼他們知道,釣魚島是個無人島,那上面只有鳥糞。而中國那些大活人的住房,被ZF強行拆遷,他們不為近在眼前的被欺壓、被迫害的弱者發出一點不平之聲,卻要開船到幾百海哩之外,喊什麼爭國家主權。個人的權利都不去爭、爭不到,還談何爭國家主權?不是作秀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