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律師所接待了一位客戶,她陳述的案情蠻有意思的。原來在她們一些村民看來,如果有些東西能夠長期慣有的霸佔著,那個東西就自然而然的屬於她了。
六年前,她和她先生在沒有取得村委會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下,在集體所有權屬於他們村裡的荒蕪了很久的山頭裡種了100畝的桉樹,眼前今年就要收成了,因為權屬問題,今年初她先生與其中一名村委發生糾紛,後來雙方還因為此事發生了打鬥,她先生因為打傷了其中一名村委,最後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地公安機關抓捕了。在我詢問下,她向我提到,根據她們村裡以前的土政策,山頭的使用權一向是誰先種植誰先取得的,她們經營六年多了,一直沒有人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她有理由相信,她們是合法使用現在的山頭。聽她這麼理解,我覺得蠻有意思的。中國法律向來注意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從來就沒有支持「長期慣有的霸佔一段時間后就相當於合法佔用」的說法。
不過,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都會認定,所有權或使用權沒有發生過改變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就必定享有物的權利。香港就真有這麼一條很有特點的法律原則——逆權佔有。香港法的「逆權佔有」是指如果產權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在侵權人連續居住其房屋超過12年(含12年)期間,曾經針對該房屋向侵權人主張過任何權利的,那麼,12年之後,侵權人便理所當然的成為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哈哈。。這個條款有意思吧。它讓我們知道,在香港,有些東西真的是可以「霸下霸下就系你嘀」。
可惜,中國大陸不像香港,即使有些不是你的東西你真能長久地佔有著,它也不可能真的屬於你的。我真替我的客戶「可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