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很詐,不懂得據理力爭,可以詐你一半保險金。」這是我昨天放在QQ上面的簽名。很多朋友問我怎麼回事,我不可能一一解釋,就用這篇文章來解開疑點吧。
有一件交通事故,事故雙方在交警的主持下,以簡易程序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各負50%責任,並且雙方同意所有損失各自承擔一半。後來,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僅僅以責任認定書約定的責任比例,支付保險人總損失50%的保險金。寫到這裡,大家可能以為既然交警認定事故雙方各自承擔同等責任,那麼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損失支付保險金了。其實這是不對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還有第二款和第三款(省略)。
大家看明白了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先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並且是不分責任比例的。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才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如果事故方還有購買商業險,那麼其應承擔的責任損失由商業險支付。舉個例子:交通事故造成B受傷,A沒有受傷,同等責任,醫療總損失20000元。如果A既有購買交強險也有購買商業險的(俗稱「全保」),那麼A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應該是,交強險賠付10000元(按照交強險規定,醫療費用最高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A承擔5000元應由商業險支付,另外5000元由B承擔。如果B有購買商業險的,則由商業險賠付。交強險是承保第三人的保險。如果B受傷,那麼應該由A的保險公司支付強制險的保險金。
現在A保險公司沒有按照「先強制險全賠,后商業險分責」的理賠原則支付保險金。它只是按照交警認定的A承擔10000元的損失支付保險金給A。在A的堅持下,保險公司終於答應A先全額支付交強險的保險金,然後再按商業險作出理賠。A這麼努力不為了自己賺錢,僅僅是為了讓B的損失減到最低。
當然,保險公司也不是在A說了幾句話后便輕易同意了A的看法。A後來不得已甩出了那句極少用來吼人的話——我是律師,我非常清楚保險理賠原則。如果你不給我支付交強險的保險金,我一定起訴你公司或向保監會投訴你公司。之後,保險公司才願意妥協的。當然,他們還說還要讓兩位領導同意。
第一次這麼跟人家講話,大有潑婦罵街之勢。呵呵,這不是我本意。
後記:保險公司能依法支付足額的保險金,B很開心能減少損失,A還因為此事跟B的女兒成為了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