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生活那麼多年,最近我才知道原來農村還保留著自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分家」習俗,即父母會在兒子將要成家或成家以後把財產(一般為固定資產)分配給各個兒子。有些家庭因財產分配不均鬧矛盾,影響原本和睦的家庭生活。
最近有兩位朋友因此事向我求助。如果他們能理解,其實從法律角度分析此類問題是比較明了清晰的。
財產未被進行分配前的所有權屬於父母親。法律關於所有權的定義是指,權屬人有權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照此定義,既然只有父母才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那麼他們如何處分或分配財產都是他們的自由,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有人認為父母分給他的財產少了,相比分得多的兄弟而言,他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就該相對承擔少一點。其實這樣的想法極端錯誤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撫養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相對地,成年子女對年邁的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也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這與父母是否給子女分配財產或分配財產的多少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成正比。
法律規定十八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到了十八周歲,你就是一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不受他人意志約束,並且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從十八周歲開始,父母就沒有義務繼續撫養子女了,因而成年以後,為人子女只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沒有向父母索取的權利。所謂的分家僅僅是父母的贈與,數量多少權且屬於父母的心意,子女根本沒有計較的必要,也沒有權利去計較。
根據上述分析,做兒子們的,何須計較分家的得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