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一位高中同學給我電話,說他想要退出前段時間參加的汽車培訓,讓我替他發一份律師信給駕校,把錢給要回來。
「理由呢?」我問得很直接。
「我可以隨便糊弄一個借口,我說駕校離我住處遠,經常要自己過去訓練點不方便。」
「抱歉!如果僅僅是這個理由,我不能幫你。」我拒絕得很乾脆。
「我聽到不少學員說,那裡的服務態度不好。我讓教練來接我,他沒來,其他駕校都接了。我剛過了筆試,教練仍不讓我上路。我受不了,已經另選了一家駕校,可這邊不願意退錢。」他吱吱喳喳的在電話那頭不停地抱怨著。
「我們沒簽合同」。他特地補充了這點,像是發現新大陸般驚喜。
然後,他又說了一大堆有關考試機構實際收取多少場地費,駕校該退給他多少錢,其他駕校遇到這種情況都退多少錢,等等,一堆無關要緊的事。
「無論雙方有否簽訂合同,一經履行,便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任何一方都得遵守。由於你們沒有簽合同,沒有把具體的諸如管接送、及時安排訓練等服務事項約定下來,那麼駕校的基本義務確定為在合理的時間內(駕駛證發證規定從報名日起兩年內必須通過駕照所有考試)培訓學員,並保證安排學員參加駕照考試。所以,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駕校違約,你是不能隨便違約的,否則,對於這些小額履行的合同,違約方是很難得到退款的。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夠充分,我幫不了你。很抱歉!」我很明了地給他解釋了不能為他出具律師信的理由。
自己底氣不足,即便牽強地扔出一封律師信,也沒人管你的。何況,一位受過嚴格專業訓練的律師怎麼能隨隨便便就發出一封律師信,而不去分析事件的合法性呢?
昨天,在我工作期間,他在QQ上不停的向我抱怨,說我不夠意思,不去幫他。然後,他不厭其煩的又把事件說了一遍,著重說了哪些駕校遇到這種情況,都該退多少錢。
「法律不外乎人情」,很多人都常用這句話來掩飾很多不合法理或法理不足的事,以企求自己的合理性。在我看來,「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準確的。縱然有理,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也是枉然。所以,大多情況下,法律是無情的。
真的很抱歉,老兄。像你這種情況,人家退錢是人情,不退是道理。你找我幫忙,我是要講道理(法理)的,不能強詞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