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殺人犯是如何搖身一變成了交通肇事的過程!!(轉載)

作者:寧靜千年  於 2011-4-19 02:0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10評論

關鍵詞:

影響葯家生死的量刑因素
      葯家交通肇事後,向張妙連捅八刀(一說是六刀),致其當場死亡。在駕車逃逸中,又連撞兩人,被他人逼停。在警方前兩次有關交通肇事的訊問中,葯家沒有交待其殺人事實。三日後,在人陪同下,葯家向警方交待殺人的事實。據葯家交待,殺人動機是發現被害人倒地呻吟,怕被害人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從隨身背包中取出尖刀,對被害人連捅數刀,致其當場死亡。
     從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判看,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對葯家是否應當適用死刑,雙方爭辯激烈。由於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葯家是生是死,仍然撲朔迷離。從量刑理論與司法實踐看,以下因素可能影響葯家的生死:一是葯家的殺人動機、殺人手段及其後果;二是被害人的情況及其屬的態度;三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四是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五是民意。
     從葯家殺人的動機、手段、後果看,非常惡劣、殘忍、嚴重。在交通肇事後,葯家明知被害人沒死,不僅不施救,反而對其連捅八刀,刀刀致命。在殺人命案中,由於殺人者動機多種多樣,案件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殺人者非必死。在本案中,葯家製造車禍在先,對被害人有施救義務,而他不僅不施救,反而連捅被害人八刀,致其當場死亡。葯家捅被害人一刀可辯解為激情殺人,捅被害人二刀可強說為緊張殺人,連捅被害人八刀,只能說其犯意堅決,已無憐憫之心,徹底喪失人性。按照我國刑法的罪責自負原則,罪行相當原則,葯家的生死,主要取決其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及主觀過錯。在本案中,葯家至少有三重罪責與過錯:一是隨身攜帶兇器,反映出他平時就具有人身危險性。二是,犯錯后不知懺悔,反而殺人滅口,說明其改造難度大。三是對被害人連捅八刀,致其當場死亡,說明其殺人手段殘忍、犯意堅定,後果嚴重。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法庭給葯家改過自新的機會,恐怕還缺少必要的理由。
     從我國量刑實踐看,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葯家的罪責。本案中被害人毫無過錯,但按葯家的邏輯,被害人錯在是農村人,農村人是很難纏的。如果「農村人,很難纏」的邏輯能夠成立,天下焉有公理?農民是我國的根本,黨和政府始終將農民問題、農村問題、農業問題放在戰略高度去思考、去重視、去關心。儘管農民很弱勢,但他是我國社會重要的階層,葯家對我國社會的重要階層抱有敵意,只能說明他主觀惡性大,具有反社會心理與人格。
     在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屬於犯罪對象,犯罪對象的情況一般不影響定性,但影響量刑,屬於量刑的酌定情節。從被害人情況看,她是兩個孩子的母親、父母的子女、丈夫的妻子,她身上肩負重要的庭義務與責任。葯家的八刀,讓孩子失去母親、成為孤兒,讓丈夫沒有妻子,成為鰥夫,讓年邁父母喪失女兒,成為孤獨之人。葯家的八刀,不僅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釀成極為深重的罪孽,也使葯家成為罪無可赦之人。
     在審判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屬的諒解,法庭可對其酌情減輕處罰。本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那怕得不到賠償,也要判處葯家死刑。被害人屬要求判處葯家死刑的態度,與葯家殺人時犯意同樣堅決。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將賠償作為與被害人屬討價還價的籌碼,法庭也將犯罪嫌疑人及其屬能否主動賠償作為判處死緩的重要理由。在命案中,被害人通常是中頂樑柱,在其不幸死亡后,屬屈從生活壓力,為了獲取必要的賠償金,會忍辱地向法庭出具諒解協議,但這決不是被害人親屬的本意,更不是法律就應如此。在本案中,無論是被害人屬還是法院,都不應將犯罪嫌疑人及其屬的賠償情況作為影響量刑的因素。本案被害人屬也不必受制於犯罪嫌疑人的賠償,被迫向法庭出具諒解協議,他們可以藉助如下途徑獲得賠償或救濟:葯家駕車將被害人撞傷,車輛可以看成其私產或兇器,法庭可沒收其車輛,如果車輛有保險,法庭可向保險公司執行相應的保險費,如果葯家名下有房產、存款,法院可將其查封、拍賣、扣押,以判處罰金的形式來補償被害人屬。同時,法院還可啟動國對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相關組織也可向民眾募捐,對被害人屬進行救助。
     從現行的法律制度看,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廢除死刑符合世界潮流的趨勢,但是,一些發達國仍然保留死刑,美國一些曾經廢除死刑的州又恢復了死刑。從我國的國情看,不保留死刑,對一些罪大惡極之徒,很難做到罰當其罪,對一些潛在的犯罪嫌疑人,刑罰也很難起到警示作用,從而難以保障其他公民的安全。葯家師妹曾說,如果她遇到葯家這樣的情況,也會這樣做,說明社會上還存在一些潛在、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嫌疑人,死刑還有存在、適用的必要。我國司法機關對一些嚴重刑事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哪些交通肇事後,又故意殺人者,必須適用死刑,才能發揮刑罰的威懾效果,否則,不足以警示葯家及其師妹式的人物。另外,控制死刑適用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防止錯殺,國沒有任何理錯判無辜者死刑。具體到個案上,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就應當判處其死刑。葯家案件的主要事實沒有疑點,對其適用死刑不存在錯殺的問題,葯家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慎殺對象。
     從法律文化看,「殺人者死」在我國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從劉邦時代起,民眾就認同殺人者死,殺死了別人,就等於殺死他自己,正如《聖經》中該隱在殺死他弟弟后說:「遇到我的人,必殺我。」對罪大惡極者通過法律程序判處其死刑,可以舒緩被害人屬情緒,減少私力救濟,維護社會穩定。在我國古代,「殺人者死」也有例外,主要是屬於「八議」之列的人(類似於今天的「富二代、官二代」),殺人後是否判處死刑,由皇帝決定。對於有「可衿」情節的殺人者,比如為報父仇而殺人,為彰顯孝道,表達皇帝以「仁孝」治天下的方略,經過皇帝特批,可以不判處其死刑。在疑難案件中,為防止錯殺,對殺人者一般不適用死刑。從我國法律文化看,葯家既不在「八議」之列、又不屬於「可衿」、「疑案」的範圍。如果給葯家以自新的機會,那是與我國法律文化不相容的。
     從民意上看,對葯家生死有兩種態度,還不好說哪種民意是對的,哪種民意是錯的。民意是眾人的意見、普通人的意見,由於我國法院是人民法院,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適度考慮民意。不過,法院在量刑時,首先要區分真民意或偽民意,更要禁止強姦民意。從西安市中院的法庭調查看,似乎絕大多數旁聽審判人員,同意給葯家一條自新之路,但西安市中院調查也遭到詬病,且不說調查範圍限於旁聽法庭審判的人員,而且旁聽審判的人員絕大多數是葯家同學、校友,出於同窗之情,朋友之義,他們中大多數人是不希望判處葯家死刑的。更何況,他們中的一些人遇到類似情況,也會拿刀捅人。加之,網路水軍的助推,在考量民意時,一定要慎重。《東方法眼》網站對葯家量刑也做了民意調查,其結果與西安市中院的調查結果大相徑庭:從2011年4月14日17時10分起至4月16日10時30分,共有600名網友投票,其中,主張判處葯家死刑的有571人,占投票人數的95%,主張不判處死刑的有17人,占投票人數的3%,主張不好說的有12人,占投票人數的2%。不能說明西安市中院的調查就不客觀,也不能說《東方法眼》的調查就更準確,只能說對不同的調查群體,採取不同的調查方法,其結果會南轅北轍。所以,以民意之名,給葯家一條生路,那是不足以服眾的。在我國古代司法實踐中,一些墨史慣於玩弄法律,他們「欲其生,則附生議,欲其死,則附死比。」 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中,不允許以虛假的民意屈法、枉法,正義女神的明眸不能讓暄囂塵埃遮蔽。

下面是賀衛方教授的信:

××君:

  因為講課的關係,最近我關注的是雅典法庭對蘇格拉底的審判,把柏拉圖、色諾芬等人的相關作品反覆讀,頗能讀出一些趣味來。至於葯家鑫的案件和審判,我上網時似乎是有意識地進行了自我屏蔽。這個時代各種事件和案件彷彿雨後春筍,此伏彼起。每一起都去關注,結果真的要把自己給迷失了。接到你的簡訊后,我才上網閱讀了一些材料,包括案情和一些評論。邊看邊想,就有了一些初步的看法。

  說實話,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我對於評論一起沒有審結的案件總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種影響司法的嫌疑。不過,就本案的事實而言,無論是見諸媒體的報道和法庭上藥家鑫的言辭,都不存在爭議。葯家鑫駕車肇事後又將傷者六刀殺死,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根據現行刑法以及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假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從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則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的結果是可以預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當要求。

  在審理過程中,律師稱葯家鑫屬於「激情殺人」,這樣的說法不成立。因為受害人在那個過程中毫無過錯可言。所謂的自首情節也十分勉強。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證據」,如葯家鑫多次獲獎等。但是,撞人之後不救人反而兇殘地殺人令這些舊日榮譽成為一種諷刺。

當然,你也知道,我是一直主張無條件徹底廢除死刑的。不過,主張廢除死刑屬於一種立法推進;司法方面,在立法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只能呼籲儘可能少判死刑,並在各個環節上全力防止冤獄的發生。至於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其義務是嚴格依據現行法律判決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廢除死刑的觀點,也不能以個人好惡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張,讓葯家鑫成為廢除死刑的一個起點。但是,這存在很大的困難。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釋之名改變法律之外,還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時間司法的平衡性問題。西安的法官在當判死刑而出於種種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時間卻一準乎律,當死則死,無疑是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準則的做法。這樣的做法在加劇司法的不確定性的同時,也會給某些以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其實,除了關心藥案本身之外,我更感興趣圍繞著這一案件的各種議論。或許可以說,葯案之所以引發如此強烈的關注甚至公眾的怒火,比葯案本身更關鍵的是某些媒體和個別專家的表現,也包括一審法院異乎尋常的舉動(如在聽眾中發放問卷)。不少人直接認為這是官方機構在為對被告人從寬發落的前奏。對於司法公正的滿腹狐疑在網路上鋪天蓋地的議論中盡顯無遺。說實話,作為過去這些年一直從事司法改革推動的一個學者,我對此感到無言以對。的確,從近年來一些引發公眾關注的案件的審判過程看,這種疑慮絕非無的放矢。鄧玉嬌案表明法院不是澄清事實的平台,孫偉銘案表明法院曲法阿世,聶樹斌、佘祥林、趙作海等案表明法院經常製造冤案(而且只要被告人已經冤殺,就很難糾正),幾乎所有產生較大影響的案件都昭示出司法不獨立這一事實。面臨這種困境,我們將從何處尋找出路?

  還有,圍繞著葯案的議論讓我們看到,儘管最近的刑法修訂案開始了減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國倡言建設更加人道主義的刑罰制度仍然是任重道遠。在一家名為「第一視頻」的網路媒體上,北大中文系教授孔慶東的言辭讓我感受特彆強烈。當主持人說在法庭上的葯家鑫「看上去很天真很學生氣而不像是一個殺人犯的樣子」時,孔教授怒不可遏:

  「天真?哪裡天真!殺人犯還要長在臉上么?……真正天真的是你。他長的是典型的殺人犯的那種面孔。你不懂。一看就知道是罪該萬死的人。殺人犯長的都這樣……這是典型的壞學生。你看人要看氣質,你不要看什麼膚色啊、五官啊,要看氣質。這是一個殺人犯的氣質。葯家鑫的名字,就是殺人犯—三個『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這個人他就是一個殺人犯—從心理學

名字,就是殺人犯—三個『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這個人他就是一個殺人犯—從心理學上來講,從文化上來講。」

  前面剛質疑「殺人犯還要長在臉上么?」緊接著就以此刻之我非剛才之我:「他長得是典型的殺人犯的那種面孔」。而且還搞起神秘的姓名學了。這哪裡有一點點理性分析?還有,對於律師在法庭上提出的自首情節,孔教授這樣評論:

  「……幹了傷天害理的事情,過了一定的界限,你怎麼自首都是沒有用的。你願意跑你跑吧,跑到天涯海角,我把你滿門抄斬,這才是嚴肅的法律。看他可憐,他都是策劃好的。看到要判死刑,作最後一搏。裝出可憐的樣子,跪下磕頭啊。你想,當時他是多麼兇殘。這個老百姓啊,為什麼老被人家欺負,被人家殺?就是健忘。」

  孔教授在分析這種殺人事件的起因時,談到了西方因素:

  這就是美國鼓吹的,讓我們有個性啊!讓我們民主、自由啊!自己掌握自己命運啊!不要聽政府的、不要聽法律的、不要聽共產黨的,就聽美國的,就這結果啊!葯家鑫吶。

  但是,馬上他又把美國等國家作為光明的典範,說:

  別看我們天天批評美國、批評日本、批評以色列,人家國家就沒有這麼黑的事,我們就找不出這樣的例子來。只有我們偉大的祖國有這種事,要不我們國家怎麼被人欺負?要知道我們被人欺負,是因為內里慫啊!

  你若有興趣,可以在網上檢索視頻,看看我這位同事的全部評論。雖然充滿了對於殺人者的義憤,但我不得不說,他的話語不僅經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著暴戾之氣。網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歡呼。我們當然可以依法判決一個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法庭判決蘇格拉底死刑。501位審判官表決,儘管多數票贊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對票。五百人法庭的組成人員全是普通公民,那個時代也沒有職業司法人員,法庭遵守程序,聽取蘇格拉底的自我辯護(甚至還有些故意激怒審判團的言辭),也沒有出現一邊倒的喊殺聲。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尋味。

  賀衛方

  2011年4月4日

作者:賀衛方
 
責任編輯: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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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0 個評論)

回復 awang9988 2011-4-19 02:39
sf.
在中國, 法律是狗屁, 權利第一,金錢第二。
你要捅了錦濤家的試試, 不滅你9族才怪。
回復 德州龍 2011-4-19 02:46
這個葯家鑫必死無疑.他對我黨的用處是還可以再讓我黨偉大一次.
回復 awang9988 2011-4-19 03:00
德州龍: 這個葯家鑫必死無疑.他對我黨的用處是還可以再讓我黨偉大一次.
看走眼了吧? 我們的檔就是頂殺人犯。 錦濤有種。
回復 綱舉目張 2011-4-19 09:53
如果你列出幾項葯加鑫的行為屬實,那他比死無疑了.
回復 yulinw 2011-4-19 10:23
     如果殺了人可以用錢擺平即買命,以後這樣的事兒就多了,隨便都可以找到理由呢~~若果被殺的是李剛的兒呢?
回復 dwqdaniel 2011-4-19 10:57
本來是一起再清楚不過的故意殺人案,在任何一位正常人的眼裡,葯家鑫心狠手辣、兇殘冷血,死有餘辜。可是央視畢竟是央視,總可以力掀狂瀾、撥正返亂。經過400名滿腦漿糊同學的簽字放水,央視專家的細膩分析,再讓葯家鑫模仿李剛父子上電視一哭,於是殺人犯變成了小可憐,殺人滅口變成了人性弱點,罪不容赦變成了有為青年。神奇的國度也由此誕生了一句最新流行語:去央視哭一次要多少錢?
回復 Giada 2011-4-19 11:56
法律不應該取決於民意吧?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4-19 13:13
dwqdaniel: 本來是一起再清楚不過的故意殺人案,在任何一位正常人的眼裡,葯家鑫心狠手辣、兇殘冷血,死有餘辜。可是央視畢竟是央視,總可以力掀狂瀾、撥正返亂。經過400名滿 ...
說得好。殺人償命,何況如此殘忍,如果不判死刑,天理難容。
回復 match99 2011-4-19 14:08
法律在中國本來就不是弱者的擋箭牌。
回復 紐約知青 2011-4-20 01:53
不會就這樣結案的,全世界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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