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說我的前妻同她的那位情人同居了。那位情人破壞了我的家庭之後,先是逃離了灣區裝摸作樣地回了紐約,而現在等到我們離婚之後,又殺了回來。因為他要的就是享受那不是靠自己雙手得來的財產。這個情人不但自己不離婚,而且還大張旗鼓地在我前妻用離婚分得的錢購買的房產里開party以慶祝他們的「勝利」。這個無恥之徒竟然還到處邀請朋友們去參加他的party, 結果連他以前的最好朋友都拒絕參加。如果一個男人連自己的臉面都不要,也不知道什麼是羞恥,那麼這樣活著,還不如一條狗。他的朋友都認為他是個吃軟飯的人,搶了別人的女人,又搶到了別人的財產。真可謂人財兩得了。
如果他是真的是愛我前妻這個人,愛的不是財產,那麼就應該馬上自己先離婚,然後娶我的前妻為妻,正大光明地生活在一起。不然的話,我的前妻給我的女兒做出了很不好的榜樣,這種視婚姻為兒戲,願意和誰在一起就和誰在一起的不負責任的態度會給下一代帶來很不好的影響。不然我們現今的社會還要婚姻幹什麼?我只能告訴我女兒,這種同居儘管不違反美國的法律,但是這是很不道德的,更不足以提倡。希望他們能早日成婚,結束這種不倫不類的生活,以免給下一代帶來不好的影響。我前妻離開我兩年多了,我從來不帶一個女人回家,更不要說與別的女人同居了。我要等到我女兒去讀大學了,再找個老伴成婚,踏踏實實地過日子,決不會像我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那樣過這種不倫不類的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