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自報來自中國北京的博士,以他新近被推薦的文章,自信地通過互聯網宣揚他的新發現:美國法官不是按照法律條文判斷案件的!
這位不懂法系構成的外行博士,到底想說什麼呢?
他以為法律就是某個國家推行的「法制教育」內容,以為只有依賴成文法文本,才稱得上擁有法律制度。他的問題正是出在他對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以及大陸法,對這世界上兩大法系的構成,對法官的執業資格及操作職能,對案件的類別及所屬概念,他一無所知。
掌握並運用法律知識,非得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不可;這並不取決某個人的社會經驗或道聽途說,否則形不成法律概念,至少表達的他那所謂觀點與這法學領域——相去甚遠。
那位北京博士,他始終想說的並不是法律,他說:「來美國之前,我從別人的嘴裡、電視、電影、新聞報道中感受到美國是全世界最最最法治的國家。伊拉克佔領科威特美國出面了,朝鮮戰爭美國出面了,越南戰爭美國出面了,台灣海峽美國也出面了,他們出面都是依照某某法律行事。來到美國后發現許多許多的事情在美,而且一點都不落後,」
他是想通過詆毀美國的司法制度來詆毀美國的社會制度,但他這條路走不通,因為他不懂得通過怎樣的法律途徑達到他的目的,他只是在宣傳原籍國那些革命的道理,也就是那些敗壞人類良知的邪論。
(注:其觀點見於本網站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