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
這個計劃是為了提高中國的大國形象和國際地位,是一個國際性的宣傳文本,在法律上並無約束力。儘管如此,作為代表國家的行為準則之闡述,它通篇不見人權的定義;哪怕是不周全的、一家之言的定義也沒有,這是很少見的。
準則、法則之闡述的首要任務,就是表明中心概念的定義。例如《上海公約》,是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聯合打擊「三股勢力」的區域國際性文件。公約的第一條,就是對「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含義做出了明確定義。
同理推定,既然人權行動計劃不明確什麼是人權,也就不可能做到維護人權和保障人權。《計劃》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第四條:宗教信仰自由。它採取的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樣的措辭及其含義,即不承認公民有信仰自由,只是承認「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可在國家的指導下,納入國家管理軌道;但信仰自由天然的多元化意識形態,不可能與共產主義信仰之上的國家統治機器相符,換句話說:信仰可以有一千種,共產主義信仰只能有一種。
既然人權和信仰自由都不能取信於民,不能取信於國際社會,再認真考察《計劃》內容的意義就不再那麼有必要了,它只是一種宣傳。中國政府在回應國際社會人權呼籲時,曾多次重申「人權首先就是生存權」,那其次呢?就沒有再多說。說得不雅點,豬也是有生存權的,並從屬於體重標準的最高原則。我們下鄉時,生產隊長親自監督送豬去收購站,見有過磅達不到標準體重的豬,便一腳將它踢回豬圈,以待好好餵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