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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刑復(83)字第94號
李光普,又名李萬華,光華,男,生於一九00年,四川大邑縣人,判前系起義人員,已故。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邑縣人民法庭以「反革命、不法地主罪」,判處李光普徒刑九年,現今再審查明:
原認定:解放前李光普與其弟勾結偽縣長,誣害農民李吉成挖毀母親之墳,后李吉成被殺之事,現經查,與李光普無關;四九年九月同謀鎮壓農民減租減息運動,無依據;解放后,疏散財物,拒決賠償也無確鑿證拒,不予認定。拒此,原對李光普以「反革命、不法地主」判決不當。原大邑縣人民法庭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法刑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書現予撤銷。
(蓋章)
大邑縣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拿到這份復判書,我欲哭無淚,大邑縣真是太「聰明」了。父親表面上「平反」了,實質上卻留下了一個大尾巴。當年判決的前兩條「罪行」,他們都明白地說:「與李光普無關」和「無依據」,而在第三條上他們卻做了文章。儘管復判上寫著「不予認定」,卻在這句前寫道,因「無確鑿證據」。這話的意思可以理解為:證據是有的,只是不確鑿,只好「不予認定」;可是大法刑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書上卻言之鑿鑿地寫著「轉移財產一千多石糧食到狗腿子潘樹廷家」。我們家的財產不是糧食,更從來就沒有放在大邑縣,何來轉移之說?當年如真在潘樹廷家找到一千多石糧食,怎麼現在會說證據不確鑿呢?顯然是根本無證據,這當年的第三條「罪狀」也是胡編亂造來的。那麼以三條大邑縣製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罪名」來判罪,其結論應該是什麼呢?任何有良知的人都知道那是有意冤枉人,是冤案。而復判的結論卻是一句含糊其詞的「判決不當」。「判決不當」的意思太豐富、太含糊了,這含糊的用詞中只有一點不含糊:只是判得不恰當而已。我情不自禁地要問:這不恰當的判決是判輕了還是判重了?是該判九年還是九十年?是該無期徒刑還是槍斃?怎樣的判決才稱得上「判決得當」?
既然決定「予以徹銷」,卻不願意說明李光普無罪,他們迴避了這最重要的一點,用這種伎倆來敷衍受害者家屬,哪裡還有一點平反的誠意?更何況用這三條被編造出來的毫無根據的「罪行」,原判應純屬冤判而不是錯判。最了解情況的周鼎文、當時大邑縣人民法院院長,居然判出這樣的案子,這中間肯定藏著重要問題。而在「平反」過程中大邑縣和周鼎文的表演,也讓我們不得不想到周鼎文在裡面扮演了一個極不光彩的角色。
大邑縣政府的復判對他們當年的問題沒有一點認識,我們子女不能接受。為此,我寫信給鄧小平,無迴音;我找到四川省委書記楊超反映,並交給他一份材料。
楊超書記接見了我,說:「我們黨對不起你們全家,請你轉告你的姊妹們,你們現在是揚眉吐氣的時候了。」
我說:「我們只希望能明確父親無罪,他的案子是冤案,就心滿意足了。」
可我送去的材料卻仍久久沒有迴音,此事也就不再有消息。後來,大邑縣發給四百元以此作為「落實政策」的全部善後。這四百元多麼沉重啊,它承載著我們家破人亡的苦難、父親幾年的勞改生涯和一條人命、母親忍受了半生的孤獨艱難和凄苦、我們姊妹們失去的父愛和所受的屈辱,以及一家人三十多年「享受」的被打翻在地、再踏上一支腳、永世不得翻身的生活。至於落實父親起義人員政策的問題,卻再也無人過問。
我反覆看了父親和二爸李育滋的幾份判決書,終於明白了一個問題,當年大邑縣人民法院在周鼎文主持下給李育滋和李光普判刑,不是他們掌握了兩個人的「罪行」而判,是他們先決定要這兩個人死,而胡亂抓些「罪行」硬扣在兩人頭上,其結果就是一個被槍殺,一個死於獄中。現在的「撤銷原判」既不提「平反昭雪」,也不說「賠禮道歉」,不過是做個樣子,愚弄受害者家屬罷了。這裡我還要補充一句,父親的起義人員證書,在父親平反后二十五年的今天,我們還沒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