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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非暴力政治言論不犯法嗎?

作者:mali50  於 2011-9-26 23: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已有3評論

前面說到西方國家的承認的言論自由只適用於公共領域。這是不是說公共領域裡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不是的,例如在美國沒有公共法保護言論自由。有人不同意,說美國的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因為第一修正案講得清清楚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不限制言論不就是有言論自由嗎?不是的。因為不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不等於保護言論自由。只有當且僅當議會立法是限制言論自由的唯一有效方式時,不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才相當於保護言論自由。事實上,當言論自由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時,公共領域的言論自由仍可受制於立法以外的各種限制措施。

首先,第一修正案只是說美國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自由。這裡的國會起先只是指美國聯邦政府的國會。直到192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裁定的「基特洛訴紐約州案」時,才把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州政府的立法機構—州議會。然而即便是今天,其它政府機構完全有權明文規定言論自由的範圍。例如美國政府部門對其工作人員有特別的紀律規定,其中包括對某些言論的限制。20033月美軍入侵伊拉克時頒布了不經立法部門通過的《隨軍記者守則》,為記者規定了許多言論禁區。美國政府在1991年海灣戰爭前夕也對本國新聞媒體有過類似的限制。 

其次,第一修正案只是禁止議會立法來限制言論自由,而不限制公共部門以其它方式限制言論自由。這些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            直接對有冒犯的言論者加以行政懲罰或紀律處分。911事件發生后,美國政府要求新聞媒體不能播出本拉登和塔利班領導人的講話。美國政府主辦的《美國之音》部份播出了對塔利班領導人奧馬爾的採訪錄。928日,台長惠特沃恩及其主管國際廣播理事會主席被撤職。103日,布希總統任命著名主持人羅伯特賴利為《美國之音》新台長。賴利上任后雖積極配合布希政府的反恐政策,但因在播出的剪輯片段中有奧馬爾,美國當局對此十分惱火。賴利上任僅10個月就於 2002829日被迫辭職。

2)            以其它名義制定法律限制相關言論。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在民主的原則一章言論自由這一節里對於言論自由有這樣的論述:「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於暴力,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污穢言行的理由。」 稍稍查一下網際網路就可以發現美國獨立后制定過多部限制言論的法案。如1798年外僑法和懲治叛亂法》以懲治叛亂的名義規定:任何陰謀反對聯邦法律實施、煽動叛亂、發表反對、醜化、中傷美國總統和國會的言論和文字者,將被處以最高為5000美元罰款、最多為5年的監禁。此外還有《1917年反間諜法》和《1918年反煽動法》規定對於以背叛、褻瀆、侮辱、詆毀的語言攻擊美國政府或美國憲法或美國軍隊的言行可以被處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萬美金的罰款。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禁止 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等行為。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國共產黨領導人包括新聞記者於1949年被美國政府依據該法處以3年或 5年徒刑和1萬美元罰金。罪行只是講授、宣傳用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而罪證是《共產黨宣言》等馬克思主義的著作。


3)  法院不經議會通過或審查確立案例法來限制言論自由。網際網路上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主要是通過法官自行設立的案例法總結出來的,而在美國的普通法中可能找不到類似的條文。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有意思的是美國並沒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法律,而只有國會不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這與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是非常不同的。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句話應該是:美國也限制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言論自由。這沒有原來那句話好聽,但更真實。有人說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說明了美國保護言論自由的虛偽。這實在是有點冤枉。美國從來就沒有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而只是別人有意誤導或自作多情罷了。在民權官司中,美國法官經常刪除對一方不利的真實的證據和陳述事實的證詞。1969年,美國法院在審訊芝加哥被捕的八名反戰人士時,法官下令將一名被允許自我辯護的黑人被告波比•西爾(Bobby Seale) 的嘴用布條封起來成了當時轟動全國的笑話。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將西爾從當時的被告名單中除去,並單獨判其入獄四年。但美國人民自願為西爾譜寫了紀念歌曲和詩歌、不斷為當時的反戰運動寫書和攝製影片。上面的封嘴圖就是2007年製作的美國卡通紀錄片《芝加哥10》的廣告。其中的數字10代表被政府起訴的八名反戰人士和他們的兩名代表律師。這部紀錄片製成后在美國被限制放映。

4)          以刑事罪名限制言論自由。網路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中有一個例子講得是1951年 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頭髮表演說攻擊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部分聽眾咆哮喊打。結果該大學生被逮捕,最後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這個案例說明 了西方國家以刑事罪名進行政治迫害的一貫伎倆,暴露了它們司法公正的虛偽。如果攻擊杜魯門總統和其它官員屬於自由言論,而且美國真地保護言論自由,那麼聽 眾咆哮喊打是破壞言論自由。如果聽眾咆哮喊打是對的就證明美國人沒有攻擊美國總統的言論自由。這時,該學生應該因違反某條言論禁令而獲罪,而不是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的是別人。該學生連煽動破壞公共安寧秩序都說不上。總之,這個案例不能自圓其說。但這樣一來,一個地地道道的政治案就成了刑事案。按照這個案例,小布希在伊拉克演說時遭到憤怒的伊拉克記者扔鞋,應判罪的不是記者而是小布希。在今年(2011)9月的佔據華爾街的抗議活動中,有人在祖科蒂公園用擴音器喊話而被紐約警察逮捕,理由是未經許可使用擴音器。而一女子在祖科蒂公園附近的行人路上用粉筆寫口號時因塗鴉罪被捕。

5)            特殊場合和對特殊身份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是根據網路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1974年 美國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軍事法庭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的言論自由不同,故在 行使時所受到之限制及約束程度亦不相同。另外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法,政黨政治競選活動不得在官方基地進行。如果有人在受審訊時激怒法官,美國最高法院 允許將其嘴用布封上並綁在椅子上留庭受審。

6)            ••••••。省略號表示如果願意,還可以列出更多在公共場合下的言論限制。例如在政府授意或壓力下,私人企業或媒體不得不限制某些言論。就在眼前「佔據華爾街的抗議活動中,一些示威者反映他們在周末想邀請朋友參與抗議活動時無法通過雅虎傳遞任何寫有佔據華爾街或「Occupywallstreet.org」字眼的電郵,而是收到雅虎警告稱「偵測到閣下帳戶有可疑活動」。

上面的總結已足以說明不以某種方式限制言論自由並不能也不等於保障言論自由,因為還可以有其它許許多多限制言論自由的方式和方法。這些還只是政府部門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而不包括私人企業和私人媒體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這裡不是說這些限制是不對的。相反,大部分限制有一定的道理,並且值得其它國家,如中國,參考學習。這就是說絕對的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哪怕是公共領域,都是不可能的。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許多人認為美國政府只限制鼓動暴力行為的政治性言論。這是一個天真的或天大的誤解。除了上面所說的以刑事罪名判決政治犯外,美國法律還有明確規定的非暴力政治犯罪行為。至今適用的1994年修訂版《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3條明文規定,任何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或對上述行為給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應判處罰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兩者並罰,不得再擔任任何美國公職。」 (18USC2383,原文是: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該法律並不限於暴力或鼓吹暴力等煽動或協助造反的行為。一段時期《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這一涉及暴力的法律在網際網路上廣為流傳,掩蓋了美國法律同樣限制非暴力政治活動的事實。

根據這個法律,在美國煽動民眾造反反對美國政府或 (注意:是or不是and) 美國現有法律是屬於犯罪行為,包括發動社會運動以自立的憲法取代現有的法律,即便這種行為與暴力或鼓吹暴力無關。甚至協助這一非暴力的行為,如在自立的憲法上署名等,都屬於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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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人權是非 2011-9-27 03:18
大家彼此彼此.何必說沒穿衣服呢?
回復 泰山石敢當 2011-9-28 06:48
美國的「言論自由」,具有當年毛澤東反右時的相同功效﹣引蛇出洞(沒準毛還是從美國人那兒學的呢)。
在言論自由的幌子下,美國社會鼓勵大家暢所欲言,然後FBI 根據言論的程度挨個抓人。
回復 心如水 2011-10-28 01:32
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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