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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基礎

作者:mali50  於 2011-5-13 03: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基礎—兼談中華全國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

二、家族國家的權力基礎

三、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基礎

傳統的家族國家可以靠自然權力獲得實際上的合法性,是因為當時的生產方式單純落後,國家財產主要限於象徵著疆域的土地那樣的自然資源。在商業和手工業發達的地區,財產的形式更加多樣,並可以以貨幣的形式儲存起來,以致個人和家庭所擁有的土地以外的財產可以與土地貴族的土地資產相匹敵。這時,土地貴族對國家政權的壟斷便受到最初的挑戰。這就是古代雅典產生手工業者團體政治的原因,時稱雅典民主制。

當國家的主要財產不再集中於一個家族手中時,依賴於自然法則的家族權力隨之消失。在國家的大部分財產分散於多個家族或集團的社會裡,誰來統治國家就成了以前的自然法則無法直接回答的新問題。這時,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便成了一個不能迴避的現實問題。更重要的是:不同於以前的貴族國家,資產階級不是用自己的私有財產來服務於國家,如組織生產和進行管理等,而是利用權力向人民徵稅來進行管理。國家的財產,包括辦公大樓、法院和監獄、軍隊和武器等,主要用於政治管理包括戰爭而不是生產財富。於是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一種與主要生產資料相脫離的形式國家。這種國家的政府如同沒有生產資料靠投機管理生存的皮包公司一樣,是一個皮包政府。形式國家的皮包政府靠稅收養活,在本質上是一個寄生政府;其主要使命就是政治服務或謂政治管理。誰該擁有寄生國家皮包政府的權力,包括納稅的權力(一種以純粹的政治權力對私人財產的合法侵犯和剝奪),就只有通過納稅人的競爭來確定。這就是說,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受雇於納稅人並靠稅款養活,因此必須由納稅人選擇許可方能執政。這歸根到底仍然是自然法則決定一切,只是因為執政候選人大大地供過於求的緣故,不得不增加了一個表面的競爭程序,以過濾絕大多數競爭者。因此,西方國家的政治競選不是什麼觀念的產物,而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必然結果。

由於唯心主義者無法理解這樣的事實,也不願承認這樣的事實,他們總是捨本逐末,把表面的過程說成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基礎,並稱其為合法性的標誌。討論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要回答的是合什麼法,統治者之法還是觀念之法?由於統治者總可以利用權力使自己的權力合法化,西方學者喜歡把這一合法性問題上升到理念的高度,賦予某種觀念上的合法前提,稱其為這個問題上的法理。然而,法由心造。從法理上來講,政權的合法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判斷,例如獲得和使用權力的平等程度。人類歷史上出現過的權力競選方式有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兩類。像古代民主社會使用過的抽籤和輪流那樣的方式是平等的方式,雖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方式。既然西方國家口口聲聲叫嚷它們是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國家,它們不應拒絕以平等競選作為法理依據來判斷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但是西方國家的競選事實無法證明競選面前人人平等。它們曾經對競選人和選舉人有基於膚色、性別和財產差別的明確規定。即便當這些文字規定取消之後,今天的候選人仍然是由少數人確定的。由於這些國家的競選經費十分高昂,只有極少部分人能獲得真正的競選資格。對絕大多數選民來說,競選者的形象完全來自媒體,而昂貴的競選媒體卻掌控在少數人手中。為了使富人獲得更多的機會,西方國家的政府有意不為競選提供獨立於各種利益集團和私人媒體的廉價的公共平台,或嚴格限制競選經費的數量和來源。從這裡再次看到傳統的自然法則經過修飾后如何影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政治。這些高度依賴於財產和媒體的政治競選充分說明西方國家的政權不合古代社會實踐過的平等競選的法理。

退一步說,西方國家的政權是否符合它們極力鼓吹的民主之法呢?同樣不是。權且不提民主的本質是權力平等這個前提,就連形式民主所不可或缺的多數原則都做不到。除了少數幾個實行強制性投票的國家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總統、議員,包括美國歷史上最受平民歡迎的民權總統約翰遜和有非裔血統的奧巴馬總統在內,當選的得票率低於有選舉權公民的半數。他們的民意支持率也常常不足50%。許多國家(例如美國)甚至不要求過半數選票的支持。有些國家生怕選民選出別的人,事先在選票上寫上指定的候選人,並規定數票機器只認可在兩者中挑一的選票。選民連寫他們自己挑選的人的權利都沒有,寫了就是廢票。因此選民完全成了少數人的點票機,使選舉成了名符其實的選擇性服從。當不同意少數人確定的候選人時,選民唯一能做的就是棄權抗議。而這樣的棄權抗議卻被西方學者厚顏無恥地當成放棄選民資格,從而把選票多數說成選民多數。進一步說,如果只有通過選舉才算合法,西方國家不是由普選產生的候選人是不合法的。在法理上,后一個合法程序不能使作為必要條件的前一個非法程序自動變成合法。由此可見,即便從西方國家所標榜的民主法理來說,西方國家的由少數選民在少數人規定的候選人中挑選出來的當選人也是不合法的。這種選擇性服從雖然比貴族社會的絕對服從開明一點,但與真正的民主沒有關係。由於不存在選民與當選人之間的任何契約或法律約束,這些選民與法庭上的陪審團一樣:他們選擇的是權力的歸屬者,而不是自身利益的可靠代表者。

除了在合法性問題上藏拙露怯外,西方國家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來標榜民主還是一個邏輯上的悖論,或者說是對民主的諷刺。因為在民主制度下,最高領導人只是執法者,而一個國家的制度取決於憲法和法律,而不是法律的執行者。除非首先承認民主國家的總統是獨裁者,用總統選舉來說明民主才有意義。而在美國,司法者由政府任命。就是少數底層法院的所謂民選法官也只是在州長的提名人中進行挑選。同司法者一樣,立法者可以終身連任。美國國會中兩黨議席的變化通常只與黨爭有關,普通人民並沒有推舉議員的真正權力。這與共產黨國家差不多:如果不犯錯誤,通常不會下台。而政府部門的反腐熱情和效率遠低於中國。在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只有十五名議員被議會開除,其中十四名是因為支持南部獨立。在立法、司法和執法這個政治鏈條中,執法處於最末一個奉命執行的環節,所影響的只是政權的效率而不是政權的性質和作為。這就是為什麼不論是共和黨的小布希還是民主黨的奧巴馬執政,最後都是殊途同歸。甚至在獨立於立法和司法的外交政策上,也是一脈相承,從戰爭回到戰爭。所以,如果承認民主國家最終是靠終身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和運用這些法律的終身的司法者而不是靠常換的執法者來統治的,那麼,西方國家選舉的民主含量實在很低,所影響的主要是政府的效率。尤其是美國,許多影響民眾切身利益的新法是非民選的聯邦最高法院直接頒發的,如最近公布的取締對服務性企業的集體訴訟權和對實施多年的著名的米蘭達法則重新解釋等。聯邦最高法院不斷用所謂的案例法來改變現有法律的內涵更是司空見慣。連2000年上任的小布希的總統職位都是由非民選的聯邦法官確定的。

可以這麼說,美國所謂的三權分立,或準確地說是三權分工 (因為人事任命上的權力交錯和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不是為了什麼民主。恰恰相反,是為了使資產階級更穩固地控制保護他們利益的國家性質,包括一切既定的法律政策。資產階級藉次將決定製度性質的立法權從經常更替的執政者那裡分離出來,安全地轉移到更穩定的立法者手中,並把在勞資衝突中保護資產階級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大權—轉移到非民選的法官那裡。這樣,選舉產生的有限任期的執政者不可能改變國家的制度及其法律保障,從而使選舉的政治價值消減到最低程度。更何況這些權力無論怎樣細分,都分不到普通人民的手中,充其量不過是將古代的君主獨裁轉變成階級專制或新貴族專制罷了。它與精英專制的區別在於權利的獲得不經過任何客觀公正的能力測試,或者說主要不是靠專業水平的競爭以證明他們是真正的精英,而是歸根到底靠依賴於財產和階級立場的少數人的推薦。陪選人的陪選只是在其中選擇罷了。選擇(selection)不同於選舉(election),正在於有一個字母S領頭限定,即一個非自主的限制範圍scope.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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