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改革的措施
中日甲午戰爭中國的再次失敗,日本於1898年4月逼迫清政府簽定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全國人民無比悲憤,康有為在北京聯合三百多在京應考的舉人,向皇帝上書,提出「拒和」、「遷都」、「變法」的主張,掀起了轟轟烈烈的「百日維新"運動。光緒皇帝採納了他們的若干意見,並下了一百多道有關變法的詔令。張百熙深感清政府最高領導集團腐敗無能,祖國的命運岌岌可危。他即刻向清廷面陳:「中國自強,在政不在教,在講求政事之實際,不在比附教派之主名,請明降旨諭,禁用孔子紀元、七日沫沫等名目,以維持名教而免為從西之導。」這充分表明了他積極支持維新變法的主張。
高祖張百熙認為,康有為講求實務,見識廣博,因而,舉薦康有為免試到經濟特科。戊戌變法失敗后,他也因此受到革職留用處分。由於他做了一些違心的檢討,西太后便饒他一命,並從輕發落,但還是被革了職。正如《清史列傳》記載:「九日,以濫保康有為等,部議革職,加恩改為革職留任,十二月,開復處分。"高祖冒著殺頭的危險舉薦康有為,表明了他對康有為才識的欣賞和戊戌變法的同情和贊同。但由於歷史的局限和權力的有限,他沒能保住康有為等變法志士。
然而,高祖並未因受到處分而改變維新變法思想,當處分被撤消后,一有機會,他仍然不斷向清廷上奏改革變法的建議。1901年,清政府與八國聯軍議和后,西太后即將從西安回到北京,逼於形勢,不得不下詔變法。張百熙抓住時機,積極上疏陳大計:「請改官制、理財政、變科舉、辦學堂、設報館、變法圖強。」建議清廷對當局的政治、經濟、軍事、以及文化教育等,進行全面改革。
高祖張百熙在清廷擔任過諸多要職,曾經提出過許多革新變法的建議和主張,並且身體力行。
首先,在政治上 :
一、堅持變法,實施君主立憲。政治改革,主要是國體、政體根本制度的改革。1906年,張百熙與載澤等充編纂官制大臣,在清廷「預備立憲」之際,他曾向清廷密奏,請廢除軍機處,設「責任內閣」,內閣設正副總理。原來清廷軍機處建於雍正時期,其目的在於加強君主專制,獨攬大權。而所謂「責任內閣」,乃君主立憲之政體機構,乃三權分立之體現,它向國會負責。廢除軍機處,設「責任內閣」,即為削弱、限制、架空君權,加強民權,實行君主立憲。
二、改革官制。官制改革也是政治改革的重要方面。高祖曾於1901年2月,就上奏清廷,提出「改官制」。原來清廷官制,是繼承於古代封建君主體制。中央行政機構,除皇帝外,主要有內閣、軍機處、六部、都察院、理藩院,以及管理皇族宮廷事務的宗人府和內務府。這種體制,是為適應皇權集中和閉關自守的需要而產生的。鴉片戰爭以後,帝國主義列強的侵入,各種對外交涉糾紛事端,不斷發生。這些機構,不但不能及時靈活處理糾紛事件,反而成為帝國主義干涉我國內政的工具。而且,這些機構名不符實、隸屬不明、職能不專、許可權難分、互相推諉,已經不能發揮起應有的作用了。高祖張百熙縝密地研究了中國的國情和西方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官制,進而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向清廷建議「增改官制」,即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交部;設商部,以便管理中外商務,興辦企業;設學部,管理學務,興辦學堂及改革教育制度。1906年,清政府迫於國內外形勢發展的壓力,準備實行所謂新政,並預備立憲。高祖張百熙於是年九月又上書論述官制改革及地方自治。他認為,「官制者,政治之機鈐,而地方自治者,國家之分體。」正是由於他積極提倡和在這方面的精闢見解,故曾受命於七月與載澤等編纂的新官制,於九月編定付諸實行。新官製取消了工部,成立了學部、農工商部、郵傳部、民政部,刑部改為法部,戶部改為度支部,兵部改為陸軍部,每部只設尚書、侍郎各一人,力圖使官制機構,適應門戶開放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勢。
新時期的官制改革,不僅可促使國家富強,擺脫貧弱挨打的地位,在客觀上也為中國近代的官制改革提供了借鑒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