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掌門真乃神人也。諸公可以明白個大概。
岳東曉:賀梅案是如何打贏的
作者: 岳東曉
賀梅案打了6年,有關卷宗滾雪球似的堆積如山,其實拋開那些紛繁蕪雜的細節,案件並不複雜。為什麼這個案子打了這麼久?主要原因是因為法庭的偏見
加上賀方沒有創造性的運用法律。美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它的運轉是通過規則和規則的運用來進行的。當一個人掌握了的規則並且能夠靈活的運用,他就可以走遍美
國都不怕。就像靈活運用牛頓定律、熱力學第一二定律就能讓飛機上天一樣。
作者不是律師,但是賀梅案幾年打下來,經歷的法律上的大小戰鬥可以說是大部分律師從未經歷過、也不可能經歷的。以下作者就賀梅案的法律問題做一個粗略的介紹,希望對各位在美國的人士有所啟發。
賀梅案的基本事實是:賀家與貝克家在1999年通過簽訂了一個未定時限的法律文件,將賀梅的監護權交與貝克;後來,賀家要小孩回來,貝克拒絕,雙
方發生了一次嚴重爭執后,賀家沒有再去探望賀梅,而是去少兒法庭要求修改1999年的法律文件,恢復監護權。貝克則指控賀家蓄意四個月沒有探望,蓄意一兩
年沒給任何撫養費,構成故意遺棄小孩,應該剝奪父母權。
根據田納西法律,父母如果蓄意連續四個月沒有探望小孩,或者蓄意四個月沒有支付撫養費,則構成故意遺棄;在符合小孩最佳利益情況下,故意遺棄小孩則可以剝奪父母權。(請注意或者二字)
毫無疑問,賀家既沒有支付撫養費,也沒有探望,只要能證明二者之一是蓄意的,則故意遺棄小孩就成立了。至於接下來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為小孩已經與親生父母陌生,加上法庭本來就偏見,很難作為防守的依據。
中級法庭經過10天的庭審之後,CHILDERS法官做出如下判決:賀家沒有探望和沒有支付撫養費都是蓄意的,故意遺棄成立;賀氏夫婦存在種種問
題,中國環境差,等等,剝奪賀氏父母權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因此,賀氏父母權被剝奪。父母權都沒有了,監護權申請當然就失去資格。法庭判決出來后,作者撰寫
了一份15點聲明,剖析該判決。這個文件很多觀點後來被多人採用。
接下來,賀家上訴。當時,根據我的15點,我認為推翻蓄意不去探望應該是很容易的事,所以沒有很注意,只是給賀方律師提供了一定的建議。因此,重
點是撫養費的問題。法庭認為,賀家知道小孩需要撫養費,但卻沒給,蓄意性是明顯的。比如賀方曾經試圖給貝克300美元,但那是簽訂1999年監護權文件之
前的事,按規定貝克當時不能收錢。對撫養費這一點,似乎一點辦法也沒有。當時賀方律師已經遞交了上訴文件,裡面沒有任何論點可以推翻法庭的這一結論(事實
上後來上訴法庭完全否定了賀方律師的所有論點)。
如何破解撫養權的難題呢?
貝克方認為,從1999年簽訂監護權文件起,賀方就已經放棄對小孩的全部責任,而貝克獲得了全部責任,要帶到18歲。對此賀方當然是全力反對。
經過考慮,我提出以下論點1)貝克具有證明賀家蓄意不交撫養費的負擔(burden);2)貝克從1999年簽訂文件后認為自己具有了100%的
責任,也就是說貝克認為賀家的責任為0;3)因此貝克無法證明賀家蓄意沒有履行其撫養的責任;4)賀家給300元貝克拒絕,貝克在此之後沒有改變拒絕撫養
費的態度。
當然具體的論證比以上的要詳細,但基本思想就是如此。這個論點交給賀方律師后遭到強烈反對,認為不能承認對方獲得了100%的責任。我當即指出,
我們並沒有承認貝克的說法。之後,通過十幾封電子郵件的來回,終於說服了賀方律師,並且在後來口頭辯論中提出。從上訴法庭的判決看,法庭在噼里啪啦否定賀
方所有辯解后,在最後一句採用了作者提出的論點,推翻了蓄意不交撫養費的結論,從而給賀氏恢復父母權掃除了最大的障礙。
關於蓄意沒有探望的問題,賀方的上訴文件可以說是蜻蜓點水一筆帶過,根本沒有說出個道道,在其他幾十點次要問題上倒是大費筆墨。這樣企圖避開關鍵
問題的做法顯然是行不通的。上訴法庭當然維持原判-法庭的任務是裁判誰說的有理,法庭是不會主動替當事人發明論點的。就賀家最後一次從貝克家出來後去少兒
法庭要求監護權一事,貝克認為那完全是為了利用小孩呆在美國。有可靠證人證明,賀氏在1999年曾說希望保留對小孩的父母權以達到留在美國的目的。因此上
訴法庭認為,這一證據加上其他的證據,如INS在賀家去法庭要小孩之前可能找過賀家等,已經構成清楚可信的證據證明賀家要小孩是假、想呆在美國是真。由於
這一要小孩是為移民的結論是根據賀氏以前的心態,要推翻可以說是極其困難。(有人說,並沒有法律說有美國公民小孩就能呆在美國,但是這樣的說法毫無用處,
因為法庭是說賀氏錯誤地以為有小孩就行)。對這一點,作者是如何推翻的,在此無法數語說清,有興趣的可以到www.forAMH.com查閱相關文件。
即使在推翻賀家去少兒法庭動機完全不良,確立要回小孩是真之後,問題也還遠未解決。要證明沒有去探望不是蓄意的有幾種辯解,包括曾試圖探望、有借
口沒探望、不知道需要探望等。上訴法庭的少數意見法官認為,賀家去少兒法庭要監護權是他們沒有去探望的借口。這一點被賀方律師和眾多磚家教授奉為聖旨,在
他們給田納西最高法庭的上訴書和法庭之友文件里,完全照抄照搬。
但去少兒法庭要監護權顯然不能作為不去探望的借口。去法庭要求對小孩盡責,怎麼能反而成了沒有盡責的借口呢?如果這樣說,就把賀氏最強有力的辯護
完全廢掉了。在我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我詳細的論證了這一點。結論是,去少兒法庭要監護權是試圖探望小孩的舉動。為支持這個結論,除理論證明外,我找到了少
兒法庭一個官員的一句證詞。當問到賀氏抱怨不能看到小孩時該官員如何向賀氏建議的時候,該官員說「遞交一個申請」(File a
petition)。這一句話的關鍵性對一般水平的律師來說是很難理解的。從田納西最高法庭的判決來看,法庭完全採用了作者的觀點,那就是去少兒法庭要求
監護權是在試圖探望小孩。既然曾經做出嘗試,那麼沒有看成當然就不是蓄意的了。需要說明的是,我把60頁的BRIEF遞交給田納西最高法庭,法庭竟然當天
就給扔將出來。貝克律師對此得意洋洋。但我早有準備,後來由中國大使館給田納西最高法庭每個法官人手一份,才算確認法庭讀了我的BRIEF。
即使父母權問題解決了,賀家要拿回小孩還是難於登天。賀氏1999年簽訂了監護權文件明確地把監護權交給了貝克,文件中沒有任何地方說明有時限或
者其他限制。按照田納西的案例法,父母交出了監護權之後,再要恢復必須證明這樣做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有一個田納西最高法庭判的案子,一個父親由於困難把
小孩的監護權交給了親戚(父母權仍有),後來父親想恢復監護權,把房子買到小孩家旁邊,跟小孩建立了很親密的關係,小孩也願意跟父親。但是田納西最高法庭
裁決,父親不能證明小孩跟他對小孩最好,小孩現在情況不錯,根本沒必要去冒險改變。按照這個標準,那賀氏即使要回了父母權,也根本沒有可能要回監護權――
賀氏根本無法證明賀梅回家比呆在貝克那好。如果小孩監護權問題被直接返回到下級法庭,賀家基本沒有任何希望要回小孩。因為上訴法庭已有結論,在下級法庭根
本無法推翻1999年的監護權文件。即使賀家再不斷上訴,到時田納西最高法庭可以不受理。父母權是基本權利,監護權不是。但是,對賀家來說如果只有父母
權,失去監護權,賀梅還是在貝克家,然後灰溜溜地回國,簡直是啞巴吃黃連。我跟賀紹強說,如果那樣,你只能改名換姓了。國人多以為賀家在美國丟臉,連賀家
的親戚也不理解怎麼連小孩都丟了。當初落杉磯時報一篇文章出來,好萊塢人士蠢蠢欲動,一本歌頌善良高中文化的白人基督徒拯救被中國教授(美國洗碗工)遺棄
的小孩的好戲都已經在運籌之中了。
如何解決監護權問題,需要兩個人的智慧和勇氣。在「賀梅案背後的故事」一文中,我講了賀紹強如何在我的建議下直接上書田納西最高法庭,以強有力的法理證明1999年的監護權文件已經無效,小孩應該無條件回家。
輪到做到上訴法庭一級的法官,水平相當高,而且也是非常聰明的人士。當初上訴法庭判決一出,眾多支持者包括法律界人士望洋興嘆,陸續退出。上訴法
庭主法官洋洋洒洒100多頁判決,水平遠遠超過一篇博士論文,作者對該法官也不免頗有敬意。饒是如此,其不慎露出的破綻被死死拿住。此次上訴到最高法庭,
總結前面幾次的經驗,我們改變策略,採取箭在弦上、引而不發的態勢。在沒必要拼得你死我活、魚死網破的情況下,爭取和平解決。我方也放出風聲,倘若法庭不
能合理地判決,我方將在聯邦法庭施展凌厲的殺著。兩手準備非常充分。對賀家來說,反正是無產階級,已經沒有什麼更多可以失去的了。從結果看,法庭完全採用
了我們的提出的動議。
賀梅就要回家了,祝她健康成長。也希望貝克懺悔、尋求寬恕吧。
對我和那些支持賀家的人們來說,一場多年戰爭終於結束了。這場仗打下來,兩名法官遭受重創,一名想爬上司法部長寶座的人物落馬,很多人想利用中國孩子、中國父母的痛苦拍戲發財的夢破滅了。。。
我們靠自己的智慧與力量勝利了,而且是完勝之局!
200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