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房再結婚,這是許多年輕女孩結婚前都會提出的條件之一。然而,11月16日出台的《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提出,婚前個人首付和貸款的房子屬於個人所有,父母贈送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此意見引起廣泛熱議。
土建技術員齊先生:這項解釋條款很合理。因為結婚前個人財產是私人所有,不應該屬於共同財產;房子是父母給的,即使關係再密切,也不能混為一談;結婚以後兩人共同獲得的財產,包括房子、車子或是存款,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各自才有支配權。
退休工人楊女士:原本結婚前我會讓兒子去做婚前財產公證,如果這項條款實行了,我們能減少點手續。
中學教師李女士:這項條款雖然能夠完善之前的婚姻法,但是內容規定會引起很大的爭議。按常理說,男女結婚首先面對的就是房子問題,大多數是男方買好房子,然後兩人結婚。如果一旦離婚,根據婚齡分配所屬財產。但是這樣看來,問題解釋條款顛覆了這樣的規矩,覺得不太合適。
個體工商戶方女士:我認為,男人養女人是天經地義的事,多少年了就這樣傳下來的。女方嫁給男方,如果離了婚,女方應該享受房產所有權,因為結婚了以後就成為一家人了。如果是這樣規定,恐怕以後的「恐婚族」會越來越多了。
未婚白領郭女士:以前,夫妻雙方共同努力買房還是可以接受的,但現在以誰付首付來決定房屋所有權,那誰還願意共同承擔還貸的責任呢?
公務員鄭先生:我和女朋友剛剛領了結婚證,對於個人財產,我們沒有公證,也沒有簽什麼協議。我覺得,既然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就沒有必要分那麼清楚。如果剛剛結婚,就想著離婚時怎麼樣分財產,這樣的婚姻也沒什麼意思。婚姻是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這些條款對我作用不大。
大學生於程程:我今年大四了,馬上也面臨工作、結婚的問題。我覺得,這種婚前財產規定就像一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現在的社會,不再是單純的女人依靠男人吃飯生存,女人也都有屬於自己的事業和財產。
汽車銷售劉女士:我和男朋友明年結婚,我們打算自己貸款買房。我希望結婚時的房子是我們夫妻兩人共有,只能選擇先結婚後買房了。
家電促銷員唐女士:如果房子完全是在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也情有可原。但是,如果房子我也投資了,只因為首付不是我出的,就不屬於房子所有人了,那麼在婚姻中,我投入在這個家裡的一切算什麼,又有什麼能保障我的利益呢?
退休幹部常先生:這個條例會給所有的父母添加壓力的。以前,只是家裡有兒子的考慮著買房;現在,這個條例出台了,家長是不是就會考慮到:萬一女兒離婚了,沒有房子住怎麼辦啊?難道要家長再給女兒也買一套房嗎?
在校法律專業學生王磊:有些地方,在情理上有點傷人。比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可是,就算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是雙方共有的,如果一方擅自處理了還受法律保護,讓另一方情何以堪?(黑龍江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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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估計現在N多二奶、小三已經發力,爭取利用最後時間,打贏這場攻堅戰。
二奶和小三可能人財兩失
近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婚姻法,這部關係到每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再次有了新動作。「意見稿」一經報道,關於「房產分割」以及「小三索賠」的問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爭議。
網友微評:
@VIVA暢讀:婚姻法的新解釋很熱,有贊成 (論壇 新聞),有反對,男女都有。男的贊成為多,女的反對為主,說穿了就是各自利益的不同,摻雜了利益因素的婚姻註定了其不穩定性。做個財產公證,讓感情歸感情,利益歸利益,或許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但既然要公證,婚姻動機就已經不純,兩個互相算計的人誰會讓步?註定無解!
@黃小覺:我相信婚姻法新解釋的出現是為了減少功利婚姻。但民間卻並不買賬。保護自己沒有錯。但是,在房子面前,難道不是「人」更重要?有再多的房子,又有何用?有錢人也有有錢人的辛酸,只是,你並不知曉。
@水滴crystal:婚姻法的新解釋,逼著所有女人變成女強人女超人,既要工作好收入好,出力買房子,又要生孩子帶孩子照顧家庭,搞不好離婚了被掃地出門凈身出戶。
@阿茲男:小三、二奶慘了,這麼一來是失財失身失青春。估計現在N多二奶、小三已經發力,爭取利用最後時間,打贏這場攻堅戰。(錢江晚報)
附上新婚姻法解釋3個要點:
焦點一:財產分割
80后結婚買房,父母掏錢已經司空見慣。有數據表明,80後夫妻的離婚率在一些城市超過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為子女買下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新《徵求意見》明確指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國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林:房屋是一個重大的財產。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爭議的焦點就在於一方主張自己的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對其個人的贈與,而其父母也聲稱其贈與對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對方則認為該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往往認為,依照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單方贈與,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對父母贈與一方當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會挫傷父母對子女進行贈與的積極性,而且父母這種出資也往往是終身的積蓄,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家庭帶來毀滅性的災難。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買房的情況,新《徵求意見》規定,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可將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結婚後一起還房貸,但是房子卻是歸首付款者所有,這樣的規定對共同還貸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指出,應該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薛寧蘭:不動產的產權是在婚後取得的,但是婚後取得的不動產是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來還貸的。考慮到夫妻房產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雙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為原則,用共同財產還貸。雖然這個財產是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共同還貸這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應當考慮這個不動產的市場價以及雙方共同還貸佔全部貸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的補償,這個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做法。
焦點二:婚外同居補償
房子是夫妻雙方溫馨的家園,但也有人用來金屋藏嬌。對於此前被熱議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的問題,新《徵求意見》並未涉及。對婚外同居關係的補償問,《意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一方與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林:對婚外同居關係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當然來拿錢要錢。但同時考慮到我國社會的實際,女方往往這種情況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後半生該如何解決?所以要兼顧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現在的表述就是一個折中的意見,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解除同居關係的約定了財產補償,但錢款沒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補償,人民法院就不應支持;但如果補償的錢款已經支付了,你支付這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同樣也不會支持。
對於並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認為,屬於這種情況要解除同居關係並提出賠償的,《意見》應該針對不同群體做出相應完善。
薛寧蘭:第三方與有配偶者同居的時候,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說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說的善意的情況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對方有配偶,這個時候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有這樣一些權利及義務關係存在,所以約定財產性補償也是可以的。所以這一條其實也是應該針對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剛才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者權利的保護,現在並沒有做這樣一個明確的界定。
焦點三:生育權
新《徵求意見》第一次對生育權問題做說明。意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寧蘭認為,女性生育可能帶來的身體損害的風險,這樣的規定保護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