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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的公開信/王瑞琴

作者:笑臉書生  於 2016-8-21 13: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5評論

關鍵詞:西北政法, 大學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先生:
    
    看到貴校網站轉發8月5日人民網法治頻道發表賈宇教授《依法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文章,感受良多,輾轉反側決定致信與您!
    
    首先自報家門,本人蘭州大學歷史系學士,曾為中共黨史教員,現為銅臭商人,奔波於肆,經營一爿小店糊口,是周世峰律師的客戶和同鄉。而您是西北政法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中共黨員、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先後在西北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就讀。鑒於本人文化程度低,言之不周請見諒。
    
    1、關於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天津審判,校長您的文章除了援引《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圍繞著該條款的詳釋,沒有更多的引用國家法規,以及相關的更具體的規定和條律令、旁引博征從專業角度更通俗易懂的進行闡述,從而在理論上和認知上讓國民周知天津二中院的判決是公正的,而是簡單引用庭審和判決書,其相似度高達90%以上(文章相似度檢測對比軟體),拼湊抄襲、鸚鵡學舌,該文水準與一個主張高校去行政化的法大校長身份嚴重不相符。在此不揣捫心而問,如果是校長您三秘、甚至五秘的應景之作,那麼說明您對自己根本不負責任,您不是校長是政客;如果是您自己親自捉刀,那麼,校長您的作業不及格!
    
    2、任何人均須知法守法,法律對每一個人都是公平的。周世鋒、胡石根他們以及每一個人、包括你、我如果觸犯了國家的法律,那麼自有法律的審判。天津二中院公開審理周、胡等人,有人大政協委員、群眾學者以及中外媒體記者旁聽。其官微對庭審進行全程圖文播報,媒體接待中心大屏幕供中外記者觀看。用信息時代的方法拓寬了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錄。公開而透明庭審過程,這是國家和社會的巨大進步,真正的體現了司法改革,體現了法制和自信。
    
    但同時作為專業人士,您指責「國內少數輿論及一些西方國家和媒體以「家屬沒有參加庭審」為由,將上述案件的審判說成是「秘密審判」,其明顯的邏輯錯誤是把被告人家屬到庭旁聽當成是公開審理的充分必要條件,將家屬未參與旁聽等同於秘密審判,以實現對庭審程序「陰暗化」和「政治化」的險惡用心昭然若揭」,「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及所謂的「維權律師」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師事務所及依法進行執業活動的律師」。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人、包括死磕律師,不論他們觸犯了什麼樣的法律,都應該享有各種權利,首先是程序正義的權利。從去年7月9號(網稱709抓捕)周、胡等被捕以來,有許多違反程序和規定的行為發生:(1)長達一年多時間律師和家屬無法通信,外界對他們的情況全然不知。周世鋒案件除七味燒吃飯外均是社會知曉的事件,包括吃飯在內均不屬國家秘密,亦不存在有礙偵查的情形,卻不讓律師會見,使周世鋒與外界隔絕。(2)、不向律師告知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被採取、變更、延長羈押期限等案件情況。(3)、違反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有關部門在稱周世鋒解除與楊金柱律師委託關係時,不出具書面文件,也不讓楊律師就此會見。此外明知當事人家屬自聘了律師,而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但官方強行指派律師。(4)、公開審理中既然有群眾、律師、人大政協代表等旁聽,卻單單家屬都不被充許旁聽,莫非他們比家屬還關心案子進展情況?對隔絕逾一年的當事人而言,居然提前表示不希望家屬前來旁聽,這合乎邏輯嗎,合乎人性嗎。(5)、周世峰的自聘辯護律師楊金柱先生,數次到天津要求會見他的當事人未果,楊金柱律師以湖南人的倔強,呼籲不止,宣稱抬著棺材去天津辦案,而且居然在天津市檢察院翻筋斗以明志,可憐年逾六十的老律師為了見到他的當事人搞起了年輕人的行為藝術。同時這邊廂無論楊金柱律師翻了多少筋斗,那邊廂官派律師再三緘默神隱,直到開庭方才知道姓氏名誰。
    
    國人皆知楊金柱,滿屏筋斗楊,校長您不可能沒有看到吧,您對709案件不會一無所知吧!相信您不可能沒有微信,而且我想您一定會窮其所能的為您進行著精緻的勾連溝通。誠然、如您所說家屬不出庭不等於秘密審判,但這其中大量的違反程序踐踏規則的行為,作為一個法律人,一個法大的校長出於「你懂得」的原因可以視而不見、保持沉默,但至少要存留點對良知、對法律和對歷史的敬畏,豈能指鹿為馬、偷換概念、混淆邏輯而選擇性的去做評判。那麼同問、現在您這樣做的「昭然用心」是什麼!同為法大校長的江平先生,年近九十卻仍然為國家的法治進步和社會的公平奔走呼籲,而您所做不能望其項背,與法大校長的身份相去甚遠。有這樣一個現世的楷模您不去追隨,卻是蠅營狗苟,實在是法大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3、關於周世峰律師,他比您和大多數人都更誠實、勇敢。(1)周世峰律師是我見到過的最坦誠的人,曾做過鄉村教師,基層官員,當年北大法律系研究生在河南省非常少,他們同學中有省部級幹部,如果走仕途現在有可能是個大官,至少也混個中官。問之他回復說,「我需要錢,要是在官場我一定是個貪官! 我家很窮,當律師賺錢又安全」,並且用「藝不壓身」這句諺語形容他是手藝人。(2)周世峰有擔當,他不是精緻利己主義者、不世故精算,鋒銳所代理很多所謂敏感案件,如伊力哈木案、德國記者張淼案等,很多朋友為他擔心。試想如果都趨利避害不敢承接各種敏感案件、貧窮案件等等,法制社會怎樣實現。(3)周世峰為人正派,慶安事件發生時他說,警察當著母親孩子的面殺人沒有天理,支持屠夫追查事件真相。試想警察當著八旬老母和三個年幼的孩子的面槍殺他們的親人,這有悖人倫的慘劇,國民能接受嗎?而央視在慶安事件中混淆是非、歪曲抹黑弱者之惡,在雷陽事件后暴露無遺,為人不齒,相信它終將會承擔代價。
    
    周世峰有著常人的缺點和優點,但他是個有責任、有擔當、有人格的正派人,即或觸犯了法律,也不能因此遮蓋他的私德和人格。他好酒、好財、好···,但他不好諂媚,不好撒謊,而您的所好···,一定比他更多!
    
    校長您在點評709案的時候,沒有做到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客觀公正,沒有做到一個知識人應有的良知誠實,沒有做到一個導師應有的垂範楷模,您不僅羞辱了「校長」這兩個字在人民心中奕奕閃光的神聖,而且根本喪失了作為一個政法大學校長應有的尊嚴!
    
    青海東湖賓館旅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基督徒王瑞琴
    
    2016年8月18日於青海·西寧
    
    ========
    
    賈宇署名文章《依法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 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全文附於下: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開審理,認定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鋒、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成立,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輿論對法院的依法審判活動及判決結果是讚賞的,人民群眾普遍支持依法打擊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但是也存在一些雜音,尤其是少數境外媒體妄稱案件秘密審理存在暗箱操作、審判是藉機對「維權」律師施壓等問題。我們應該對此高度警惕,並從理論上和認識上對以下幾個相關問題予以釐清。
    
    一、被告人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該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範疇。周世鋒等人的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主觀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上述四人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接受了「顏色革命」等理念,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岩民在顛覆國家政權主觀故意支配下,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後,翟岩民捏造事實造謠誹謗,抹黑政府形象,並鼓吹違法人員為「反獨裁反暴政追求民主憲政義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對國家政權機關的仇視,意圖通過顏色革命,推翻國家政權。翟岩民、胡石根作為訪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員代表,與不法律師周世鋒、網路推手吳淦等相互勾連,具有通過組織訪民炒作熱點案件,利用輿論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第二,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客觀上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周世鋒等人既有通過網際網路尤其是境外媒體發表顛覆國家政權言論的行為,也有多種形式的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在顛覆國家政權故意支配下,組織訪民通過聚集滋事、拉橫幅、網路炒作等方式炒作熱點案件和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混淆視聽,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再聯繫「民運圈」、「死磕派」、「律師圈」、「訪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來壯大所謂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翟岩民、胡石根等人通過組織、指揮、利用非法上訪人員,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不法律師等,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熱點案件和社會事件、攻擊國家司法體制、製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參加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有甚者,他們的活動得到了境外反華勢力、組織的資助和支持,具有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共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特點。例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宇在採訪中披露了境外機構出錢組織她們到英國、瑞士、泰國等國家和地區接受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培訓,內容和手段甚至具體到反偵查的技術。這充分證明了他們不僅僅是「小打小鬧」的挑動反政府輿論和行為的「小動作」,而是顛覆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大動作」。
    
    第三,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的行為足以引起導致國家政權顛覆的危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屬於危險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抽象危險或者具體危險,易言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足以造成顛覆政府的危險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後果為條件。上述被告人所採取的行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所謂隱蔽性是指採取地下活動,組織非法聚會等形式擴充人員,宣傳推翻政府的思想並進行培訓。欺騙性表現為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以「維權」、「律師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過國際網際網路、博客、微信群等宣傳工具,惡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視聽,欺騙不明真相的公眾,藉此達到擴大對司法機關和政府的負面影響、引起仇視政府的情緒和輿論的目的。從周世鋒等人組織、策劃和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尤其是從其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的事實來看,已經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危險。
    
    二、依法公開審理體現國家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
    
    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審判雖然敏感,但是只要依法、公開審理,公正適用法律,就能通過公正司法程序彰顯我們國家的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境外反華勢力製造的謠言也就會不攻自破。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公開開庭審理,充分保障了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在公開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經過嚴格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對所有證據均進行了庭審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通過庭審舉證、質證,法庭將證明4名被告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證據毫無隱瞞地向社會公開,這對國外反華勢力所製造的秘密審判、暗箱操作等謠言是非常有力的反擊。
    
    依照法定程序公開審理,體現司法公開。在上述案件的庭審中,不但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執業律師、群眾代表,還有中外媒體記者旁聽。為了更大範圍實現庭審公開,司法機關採用多種途徑擴大信息傳播範圍,並且為新聞媒體記者及時全面獲取庭審信息創造便利條件。有資料顯示,天津市第二中院官方微博對庭審進行全程圖文播報,還專門設置了可容納百人的媒體接待中心,大屏幕可供外媒記者觀看庭審實錄。所有這些公開形式,都是信息化條件下公開審理的新樣態,拓寬了社會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信息的途徑,最大程度地實現庭審公開。至於國內少數輿論及一些西方國家和媒體以「家屬沒有參加庭審」為由,將上述案件的審判說成是「秘密審判」,其明顯的邏輯錯誤是把被告人家屬到庭旁聽當成是公開審理的充分必要條件,將家屬未參與旁聽等同於秘密審判,以實現對庭審程序「陰暗化」和「政治化」的險惡用心昭然若揭。當陽光照進法庭,公開而透明的庭審過程,充分表明了國家對於公然挑戰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無論是否有境外勢力插手和干涉,都會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公正進行處理的鮮明立場。
    
    三、正確認識依法維權與以「維權」為幌子的顛覆國家政權犯罪
    
    某些境外媒體攻擊中國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是藉此打壓「維權」律師,以達到醜化中國政府,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2011年以來,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前主任周世鋒以該所為平台,糾集少數「死磕」律師和一些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專門選擇熱點案件、事件進行炒作,以「維權」為幌子,藉助敏感案件的所謂維權代理,採用鼓動職業訪民等別有用心的人,在人民法院門前沖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引起輿論混亂並通過境外媒體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他們的真實目的並不是維權和維護司法公正,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及所謂的「維權律師」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師事務所及依法進行執業活動的律師。因為他們是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對抗者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戰者!他們的真正目的,是藉助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引起民眾對司法不公的情緒以製造事端,引發大規模對抗,製造大規模衝突,把國家搞亂。因此,依法懲治周世鋒等人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少數人誣稱的「打壓合法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
    
    同時,我們需要正確認識言論自由和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界限。如果僅有某種不同的政治見解甚至是政治偏見,而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不僅公然散布顛覆政府的言論,而且通過各種形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例如,胡石根多次在非法聚會時宣講,通過「勞工」維權壯大「公民」力量,挑起、激化民眾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和對抗,為國際反華勢力的介入提供借口。由此可見,胡石根等人搞非法宗教活動,進行非法聚會並不是單純表達不同的政治見解,而是制定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步驟並付諸實施,通過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推動「工人運動」、「學生運動」,實現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因此,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以「維權」、「維權律師」等名義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本質,不受西方一些勢力的蠱惑及煽動,自覺抵制所謂的「推牆運動」,讓那些企圖挑起「顏色革命」搞亂中國的圖謀難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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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5 個評論)

回復 曉臨 2016-8-21 14:08
要定罪,就要證明被告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動;要指控被告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動,就要證明有「社會主義制度」這種東西的存在。
回復 笑臉書生 2016-8-21 14:24
曉臨: 要定罪,就要證明被告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動;要指控被告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動,就要證明有「社會主義制度」這種東西的存在。
社會在倒退,老毛的影子重現,中國百姓的悲哀
回復 舌尖上的世界 2016-8-21 18:57
中華民族就是個'漢奸族',雖然這話沒人愛聽。

皇上以下全都是些奸罷了,搞教育的,奸;搞外交的,奸;搞宣傳的,奸。這些都是不得不明著奸的,餘下的都是些暗奸。所謂'為奸',就是作倀。'作倀',就是依附權勢。'依附',是中國人民族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回復 fanlaifuqu 2016-8-21 21:40
中國還是有好男兒的!
回復 徐福男兒 2016-8-21 21:40
賈宇是個曲學阿世的奴才,這樣的知識分子越多,中國的前途越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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