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她的厄運在前方等著我們/肖國珍律師

作者:笑臉書生  於 2014-5-14 07:3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9評論

——評高瑜案
 
4月24日,高瑜與其兒子同時失蹤。

5月8日,高瑜在央視被「示眾」(臉部做了模糊化處理)。CCTV稱,2013年6月,高瑜通過他人獲得中央機密文件複印件,提供給境外網站,「全文刊登,引發多家網站轉載」,此行為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被「依法刑事拘留」。高瑜承認自己的行為「危害國家利益,誠心誠意接受教訓,要認罪」云云。

該報道又意味深長地說,「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一、北京警方涉嫌多項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當局使高瑜強迫失蹤持續14天之久,在舉世尋人的背景下,使高瑜情況不為外界所知,更未能獲得律師幫助和其他任何保護,乃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非法拘禁,應從重處罰。

根據《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在本公約中,『強迫失蹤』系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高瑜央視「示眾」前14天,是典型的被當局強迫失蹤。

又根據《公約》第一條:「一、任何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 
二、任何情況,不論是處於戰爭狀態或受到戰爭威脅、國內政治動亂,還是任何其他公共緊急狀態,均不得用來作為強迫失蹤的辯護理由。」因此,當局的行為構成國際法禁止的強迫失蹤,且沒有任何自我辯護的理由。

對高瑜兒子的羈押,同上,亦是非法拘禁、強迫失蹤之競合。

(二)侮辱罪

沒有經過審理判決程序,高瑜就不是罪犯,最多只能說是嫌疑人。脅迫未經審理和判決者當眾認罪,是嚴重侵犯人權。沒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完全封閉與強制下,高瑜在電視中被「當眾認罪」,當局的目的是殺一儆百、恐嚇民眾,尤其是對敢言者。同時,當局此舉,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是對高瑜人格的莫大侮辱。

對秉性高潔、性格剛毅、廣受敬重、年屆七十的高瑜女士,在全球受眾最多的媒體CCTV公然示眾,其後果無法挽回,且無盡持續,筆者無法想象還有什麼比這更嚴重、更惡劣的人格羞辱。

(三)濫用職權罪

前述兩罪所涉警方行為,同時涉嫌濫用職權罪。

北京當局行為人與直接責任人,涉嫌以上三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擇一重罪處罰是不夠的。

二、關於高瑜之「罪」

(一)網上多人認為,高瑜所提供的「國家機密」,系香港《明鏡月刊》在去年8月刊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也就是中央9號文件。此點,目前尚不能確證是否屬實。日前,法學家張雪忠博士撰文「高瑜女士的行為應不構成犯罪」,認為「如若假定上述推測就是案件事實,則高女士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原文網址: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304290),因為「政黨的文件不應視為國家秘密」,再者,「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屬於《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鮑彤先生針對此案,在其聲明中也說「中共不是秘密黨,不是地下黨,……難道至今還在進行什麼不可告人的活動?……人們常說有軍事機密,經濟機密,但9號文件據稱是講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居然成為『國家機密』,不僅是奇,簡直是滑稽之極。」

這裡特別需要指出,對於中國當局,空氣污染指數是國家秘密;每年死刑人數是國家秘密;高官國籍財產是國家秘密;地震中多少學生死於豆腐渣工程是國家秘密……當局將凡涉及全民利益的信息——本應公開卻秘而不宣的,統統稱為「國家秘密」,算是黨國一大發明。民眾沒有知情權也就罷了,但還不能說,說了就關起來,乃至處死刑。這豈不是暴政?

此案CCTV留了個尾巴:「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這意味著,若民意滔滔,9號文件不方便給高瑜定罪,當局則可「加大破案力度」,指控高瑜還提供了其它「國家秘密」,總之他們可以製造「證據」,並強迫高瑜簽字——「你懂的」。他們做得到。

(二)網上傳言,高瑜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這就低估我「黨」的專政能力了。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根據刑法第111條和第113條,可以最低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亦可判處死刑。當局的自由裁量權大了去了。這是筆者看到的所有刑法罪名里,當局最能上下其手的。

就是說,對高瑜的處罰,由當局說了算,說輕就是輕,說重就是重,就是判無期,他們也有的是理由。當局用這個罪名,用心險惡之至,比高瑜上次的罪名「泄露國家機密罪」可怕多了。

三、關於高瑜認罪

(一)高瑜為何「認罪」

在北京期間,筆者與高瑜有較多交往,對她說話的語音語調非常熟悉。高瑜平時說話,語速很快、鏗鏘有力、擲地有聲。此「認罪」視頻中,高瑜的語調迥異:遲鈍、低沉;再有,其臉部畫面上打了「馬賽克」,也很反常——高瑜不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此種「優待」。

以我對高瑜的了解與理解,她有膽有識、剛毅正直、富有擔當。那麼,高瑜為何「認罪」?我想,可能有以下原因:

1、以她兒子作為人質,以相要挾;高瑜和她兒子是同一天失蹤的。

2、以其他人的安全、自由等要挾。

3、遭受了酷刑。如持續提審不讓睡覺(也是酷刑),導致其身體與精神上不堪承受。

4、以無期徒刑相威脅,同時以取保候審為誘導。高瑜年過七十,飽受摧殘,身體虛弱,經得起幾番揉搓?

5、其它你做夢也想不到的高招,比如強制服用精神藥物。歷史與現實證明,沒有他們做不出來的事。

(二)認罪不等於有罪

脅迫之下,任何意思的表示都可以撤銷,乃至無效,即使在民法中亦是如此,更何況是有關生命、自由的刑法。高瑜認罪,並不等於她就有罪,這是法律常識。

有罪無罪,由法律說了算;而且須是不違憲之法。違憲之法不是法。有心人會注意到,我不說「由法院說了算」,是因為中國大陸法院只是黨的馴服工具,不具有司法本應有的獨立性。

四、應立即還高瑜自由

(一)前面已提到,就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來看,高瑜無罪,應當立即釋放。

(二)就算高瑜真的「泄密」了,但由於不是暴力之類犯罪,對高瑜取保候審,並無社會危險性,也省了納稅人的公共費用;以高瑜之年齡與身體狀況,從人道角度,也應當取保候審。

(三)如果當局執意不放人,而繼續起訴與審理,則應當公開審理。因為,CCTV已聲稱,高瑜所提供之「秘密」,已「全文刊登,引發多家網站轉載」,那麼它已經不是秘密。所以,不存在因需要保密而秘密審理之法理依據。

當局聲稱高瑜案 「涉密」,還有一個伏筆,讓筆者擔心。當局可能以此為由,堂而皇之地進行秘密審理。回顧並預測全案:高瑜一案,秘密抓捕(「強迫失蹤」),秘密提審獲取口供(因秘密抓捕而使其未能及時得到法律幫助),秘密審理,然後秘密地「曹順利」。前兩步已基本完成;后兩點有待觀察。

五、當局處理高瑜案之後遺症

路人皆知的是,這是一次赤裸裸的政治構陷。高瑜之罪,就是因為她持續不斷地對當局進行犀利的批評,特別是對習近平本人。此案的真相乃是:當局要封敢言者的口,扼殺體制內及體制外的反對派。

高瑜央視「認罪」之後,民意洶湧,海內外為之憤慨,各界紛紛譴責。當局為此付出的政治成本十分高昂。一個在其統治區域內對人民實行鉗制與壓迫的政府,不可能在國際上贏得尊敬。台灣人民,早已意識到了這一點,聲勢浩大的反服貿,就是沖著這個。

茲再舉一例:一位署名為Francis Porky Chan的港大網友,就高瑜一案發表評論:「Let her fate be a reminder that similar fate will be waiting for us as commies dark shadow on HK is getting bigger and bigger.」筆者譯為:「她的厄運警醒我們:中共加於香港的黑暗將越來越嚴重,我們的厄運如同她的厄運,在前方等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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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9 個評論)

回復 trunkzhao 2014-5-14 07:59
估計是臉因失誤被打花了,所以上馬賽克。
回復 sissycampbell 2014-5-14 08:19
他們會至她於死地。雖然她沒有「死罪」。
回復 總裁判 2014-5-14 10:26
sissycampbell: 他們會至她於死地。雖然她沒有「死罪」。
犯上就是死罪,但技術上選擇讓其慢慢被折磨死,或者待其近似痴獃才給予人道保外就醫。現在不稱政治犯,所以將對等地給予技術處理。
回復 dwqdaniel 2014-5-14 10:46
近來,北京刑拘70歲的高瑜、67歲的徐友漁、60歲的胡石根與郝建,深圳重判73歲香港書商姚文田。這是要宣告"人不分老幼,地不分南北。犯我天朝者,雖老必誅"么?
回復 sissycampbell 2014-5-14 10:50
總裁判: 犯上就是死罪,但技術上選擇讓其慢慢被折磨死,或者待其近似痴獃才給予人道保外就醫。現在不稱政治犯,所以將對等地給予技術處理。
實在是令人心寒!
回復 yulinw 2014-5-14 11:15
   瘋了~~沒道理可講~
回復 dld 2014-5-15 00:59
黨史 就是 罪惡 史--- 薄 毛 你也太 幸福啦 !
回復 foxxfam 2014-5-15 01:31
yulinw:    瘋了~~沒道理可講~
   死亡之前先瘋狂
回復 愚人之見 2014-5-16 03:30
薄事件已經是一個笑話,現在還來一個,誰負責製造和執行的?真是低能,低估了所有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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