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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談斯諾登事件 ZT

作者:泰峰  於 2013-6-26 17:1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Democrazy|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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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與傳媒談斯諾登事件的談話全文∶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就斯諾登事件,近日律政司這兩天收到很多傳媒查詢。我希望藉此機會向大家講幾件事:
  第一,美國與香港就逃犯移交的事宜,正如我以前說過,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條例》及美國與香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簽署的協定所規範。因此,任何由美國就逃犯移交或相關的要求,包括臨時拘捕令的要求,均須依據這條法例及協定規管。
  其中一項法律要求,是美國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須為協定第2條下描述的刑事罪行,相關涉及的行為亦同時構成香港的罪行,兩個條件其中一個不成立不可以進行引渡,亦有第三方面的考慮,就是移交的要求是不可以涉及政治檢控或因為某人的政治意見而作出的檢控。
  在斯諾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國臨時拘捕令的要求,但無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要求發出臨時拘捕令的文件在香港時間六月十五日(星期六)下午收到。文件顯示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三項指控。第一項是未獲授權披露國防資料,第二是未獲授權披露情報資料,而第三項是竊取國家財物,即相關資料。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同事在收到文件后,隨即研究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的刑事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審視其他所需的基本資料是否足夠。
  在六月十七日(星期一),律政司同事以電郵方式通知美國司法部,香港正草擬一份問題清單,希望澄清相關需要的資料。
  在六月十九日,美國司法部要求與我聯絡。因應美國政府的要求,我在六月二十日早上(香港時間)與美國司法部部長進行通話。在簡短的通話過程中,我向美國司法部部長明確提出兩點:
  第一點是就美方提出臨時拘捕令的要求,我們會嚴格依照香港的法律和一九九六年香港和美國所簽訂的協議處理;第二,斯諾登這件事的情況複雜,所以律政司的同事需要一點時間處理,但會儘快回覆,並指出預期應該可以在(香港時間)上星期五或之前向美方提交我們要求的資料。
  在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早上(香港時間),特區政府透過保安局致函美國政府,要求就有報道指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作出澄清。同日(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即美國時間星期五早上,律政司以電郵及速遞方式致函美國司法部,要求美國政府就臨時拘捕令的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我們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美國政府向斯諾登提出的刑事指控,特別是第一及第二項,即未獲授權泄露國防資料和情報資料,是他們認為在一九九六年美國與香港所簽訂的協議第2條下,屬於哪一條條款。我剛才已說,他們對斯諾登提出的起訴,一定要在屬第2條下的罪行才可提出移交,所以我們要求澄清他們所依靠的是第2條下的哪一條條款。
  第二項我們要求的資料涉及美國政府將會依賴的證據的一些相關法律問題,因為文件中並無清楚交代他們將會用的證據,而當中在香港的法律會衍生一些問題,所以有必要澄清。
  第三,都是一些其他基本資料需要澄清,我可以舉兩個例子。例如在我們有的資料和文件中,發現斯諾登的英文名字有出入。在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在我們有的入境紀錄中,斯諾登的名稱是Edward Joseph Snowden,所以外交文件用了James這個middle name,入境紀錄中是Joseph這個middle name,而美國司法部提交的美國法院文件只用Edward J. Snowden這名字。這三個名字並非完全一致,故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澄清,否則,當發出臨時拘捕令時,可能引伸法律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留意到美國提供的文件提及斯諾登持有美國護照,但文件中沒提及此護照的編號。在確認某人身分時,我們認為護照編號是相關資料。所以除了剛才所說其他法律問題,包括刑事罪行、證據等其他問題外,我們亦要求美國司法部提供這方面的基本資料。
  另外,如剛才所說,有報道提及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就此事,我們於上星期五下午發出的要求提供資料的信件,亦有就這方面向美國司法部提出,因為這方面的情況,將影響我們考慮美國政府對斯諾登提出的指控會否被認定為政治檢控,或因為斯諾登的政治意見而受美國政府的政治檢控。因此我們認為需要求美國政府作出澄清。
  眾所周知,斯諾登於上星期日(六月二十三日)早上自行以合法的正常途徑離開香港,直到斯諾登離港那一刻、那一分鐘,美國沒有回覆律政司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因此,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律政司不可能、亦無法律基礎要求香港法官簽發臨時拘捕令。在沒有臨時拘捕令的簽發下,香港特區政府沒有法律依據限制或禁止斯諾登離開香港。
  在整件事的處理上,律政司的態度及採取的標準一直非常清晰。律政司沒有刻意放生斯諾登,更沒有刻意放緩處理美方要求的步伐。相反,如剛才所說,我們一直以香港法律、香港與美國之間的協定及香港的法治精神處理這事。亦如我剛才簡述一樣,一直有與美方相關部門保持聯絡。
  直到現在,美國政府仍未回覆上星期五保安局向美國政府致函要求澄清有報道指美國政府機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的查詢,亦無回覆律政府上星期五的信件,亦有提及入侵香港電腦系統一事。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並無回覆保安局或律政司。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經貿及資訊中心,網路保安十分重要,特區政府非常關注香港電腦的保安問題,我們將繼續跟進事件,亦希望美國政府可儘快向香港市民作全面和令人滿意的交代。多謝大家。
記者∶美國政府指特區政府故意放走斯諾登,你認為這指控是否完全沒有根據?特區政府如何看待美國政府如此強硬的指控?
律政司司長∶正如剛才所說,我們絕對沒有刻意放走斯諾登。我們完全不同意這觀察。我們明白這事情上,如特首日前所說,我們理解美國的感受。但我們作為香港特區政府,我作為香港的律政司司長,我們可以做的、應該做的,是依據香港法律辦事。我剛才已解釋過,我們一開始已告知對方,這事情是複雜的,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而我們亦確實曾要求資料。在整件事中,我們沒有刻意拖慢步伐。
記者∶就今次事件,有沒有問中央(政府)意見?
律政司司長∶在這方面,我們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有正常的溝通,但我剛才說的所有有關香港法律的事情,是律政司根據香港法例進行的決定。
記者∶美國政府處理這事時,久久未能提交資料,有否認為美方處理速度緩慢?斯諾登離開香港時,是旅客抑或難民身分?有關美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美方至今沒有回應,律政司有沒有要求回應的deadline?
律政司司長∶美方政府的情況,我不宜評論,因為我不知道他們為何會以此進程處理事件,可能有他們的原因,我不方便、亦不希望猜測。斯諾登於星期日早上以正常旅客身分離開香港。就有報道指美國入侵香港電腦系統,剛才我已提及,香港非常關注這問題,我們會配合其他相關部門,特別是保安局跟進此事。現階段不方便透露實際情況的其他詳情,但我可以跟大家說,我們非常關注這方面的報道,因為特區政府非常重網路安全,所以我們會積極跟進。
記者∶與外交部溝通了什麼?有沒有影響香港?
律政司司長∶剛才我說過,就這事件,我們有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溝通,這是正常的工作溝通,因為這件事無可否認涉及外交成分,所有正常溝通是絕對正常。不單是在今次的事件,其他涉及外交情況,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亦會有正常工作關係的溝通。我希望強調,我們的溝通絕對符合香港法律,絕對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原則。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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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wcat 2013-6-26 20:42
有理有據!
回復 泰峰 2013-6-27 04:14
wcat: 有理有據!
結合引渡條約原本來看就更有意思了,尤其是Section 8,有關必要文件的部分。

補充三點:
1. 司法部是香港時間六月二十二號才真正有對斯諾登的Indictment,之前從法理層面來說,沒有官方的定罪。
2. 國務院在Indictment之後兩小時吊銷斯諾登護照。
3. 護照是否吊銷在入境時才會有問題,從來沒聽說過禁止被吊銷護照的外國人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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