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案件在沸沸揚揚炒了幾個月後,終於在4月22號,以一審 「死刑」為審判結果告一段落。於是網上各種總結性的結論來了:有人說 「這個判決是人民的勝利」,也有人說 「這個判決是法律的勝利」,還有人說「這個判決是輿論的勝利」。到底是誰的勝利?我覺得看你怎麼說了,看誰在說了,應該是:「你說是誰的勝利,就是誰的勝利!」這樣有利於和諧社會,讓人人覺得都有成就感,這才皆大歡喜呢!
與此同時發生的李庄撤訴案,也被村裡的大律師稱之為倍可親網民的功勞。大律師這番評論讓我想自己曾經寫過一篇博文《超自然的力量》https://big5.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uid=277642&do=blog&id=81484,其中談到一個國內的老頭,在公共廁所如廁之後,一拉沖水的繩子, 房子就倒了... 原來是地震了。老頭被救出來后, 逢人就說自己那超自然的力量, 「我一拉線,房子就倒了...」,哈哈,真是厲害。作為倍可親網民的一員,自己可清楚地懂得咱沒有這種超自然的力量。
以本人在國內近幾年渾水摸魚的經驗之談,以及對社會各階層人員的有限接觸,所能給出的愚人之見認為,促成藥家鑫殺人的社會根源有三個:1)非理性消費社會風氣;2)畸形的汽車文化;3)不健全的汽車保險制度。具體說來,它們是:
一、非理性消費社會風氣:巨大的貧富差距下的仇富心理,人人都想成為富人,都想炫富,但在沒有變成富人之前,卻又十分仇恨富人,這是一種自相矛盾的人生觀。他的那輛作案車是雪弗蘭克魯茲,售價在12~15萬人民幣左右,基本上屬中檔車以下,低檔車以上的車,也就是中國目前一些普通中產階級的所買的車。為了見女朋友,開輛車去見/去接,顯然是很有面子的感覺,這也是如今的風氣所致,即便實際能力達不到,死要面子活受罪,借錢要買一輛車,以此來炫富。而另一方面卻是男孩找對象難的真實寫照,「沒有車、沒有房,一切都免談!」,這種社會壓力使得不少男孩為了找女朋友而逼著家裡傾家蕩產,借錢也要買一輛車的事情頻頻發生。按照國外的理性消費,葯家鑫的家根本就沒有必要買這輛車,這是問題之一。
二、畸形的汽車文化:國內畸形汽車文化誤導了不少人,尤其容易被誤導的是那些沒有社會經驗和判斷力的年輕人,葯家鑫就是典型的一個。「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確實是一條大家廣為傳播的經驗之談。筆者第一次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是2004年,那是和一個香港朋友在北京閑聊,談及這個話題,他的親身經歷告訴我,要算經濟賬,確實是「撞傷人不如撞死人」。1996年在深圳,他晚上從KTV回家,在紅綠燈口撞傷了一個過馬路的打工仔。雖然這位打工仔違規,紅燈下強行過馬路,這位香港朋友還是急速停車把他搬上自己的吉普,直接送往深圳的福田醫院。因為開車是綠燈,又是在晚上,車速過路口時達到70公里左右,而強行過馬路的人,以為還是白天車多的時候,車速會慢,沒跑過道完就被撞上了。這件事使得這位香港友人,一次性為受害人支付了近10萬的醫療費,後來每年,這個打工仔都要以各種理由跟這位香港朋友要走4~5萬元不等補償費,直到2006年,十年後,這個打工仔再也沒有找他的麻煩了。這位香港老兄,屈指一算,十年來,他一共在這位打工仔身上花了60萬人民幣。而1996年廣東的規定,撞死人的賠付標準是8萬人民幣。在60萬和8萬之間,何處何從不是十分清楚了嗎?這是問題之二。
三、不健全的汽車保險制度:國內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里,沒有對受害人終身負責的服務條款是整個事件的罪惡根源。不像在西方的汽車保險業務里,只要買了保險,賠償的事就跟當事人沒有關係了,一切跟保險公司打交道,每年身體如果因為車禍造成的不適的事情重複發生,要追加補貼,也只能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專業的評估機構來處理,跟案發的個人無關。這樣,即便是受害一方要索賠三萬、五萬也跟當事人毫無關係,這樣的話,這個「撞傷不如撞死」的理論就不存在,殺人的動機也就沒有了。照理說,這件事,只要小國務院--發改委,出面和保險公司談,讓他們加上終身負責的條款,應該是可以做到的,但為什麼發改委沒這麼做,就不得而知了。是否發改委也像白宮被華爾街綁架了一樣,發改委也被保險公司綁架了?也許這件事後,發改委會有新的政策,如要求保險公司強制負責,那就是后話了。
帶著這個問題,自己和幾個在北京做律師的朋友聊了聊,大家基本觀點是,判葯家鑫死刑符合現有的刑法和中華歷史文化,殺人償命是一個天經地義的事情,因為它不是簡單的車禍,而是蓄意殺人,這一點無須多解釋。又因為中國好多的法庭還沒有準許引入Insanity Defense,即便有人嘗試過,也沒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判死刑基本上必然結果。也就是說,4月22號的結果是眾望所歸,不存在說是誰的、誰的勝利。當然,你非要說這是誰的勝利,反正都是勝利,說誰都行。第二觀點是,現在有不少人在替被告說好話,有的還替他給受害人付錢,要求原告給對方留一條生命,畢竟小孩太年輕。二審的結果據他們估計,很有可能是死緩。這樣,兩派的人的面子都給了,皆大歡喜,大家都勝利了,大家都和諧了,這就是最佳結局。
從一個社會深層次來分析,葯家鑫這麼做,最開始動機是為了省錢,因為他知道對方不死,無窮無盡的醫療費可能就是一個無底洞,這樣長此以往,他或者他家就會因此而「缺錢」,因為怕以後缺錢,只好就幹了這缺德的事了。此時的缺錢,絕不是普通意義上為了吃飽肚子那一頓飯的缺錢,而是搞不好會把他家搞得傾家蕩產的「缺錢」,為了這件事不發生,只好選擇了缺德。所以說,葯家鑫案子也是一個因缺錢而去幹缺德事的例子,因為他乾的這種斷子絕孫的缺德事,太殘忍,犯了國法,惹了眾怒,才會有這種結果。這件事告訴我們,有些時候,往往看上去一件普通民事案件,由於貪小利,擔心會「缺錢」,而不擇手段干出的這類愚蠢到了極至的缺德事情確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