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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決谷歌可用拷貝得來的1.2萬行程序碼

作者:yunmu  於 2021-4-21 09: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散記|通用分類:其它日誌

在接受了谷歌的第二次請願審理后,美國最高法院在本月以62做出了一個將對信息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的裁決: 它在Oracle(甲骨文)Google(谷歌)侵權使用它的程序的官司中,逆轉了巡迴法院的判決,做出谷歌使用Java SE API中的1.15萬行代屬於合理使用的判決。

2010年開始的這場訴訟大戰中,聯邦巡迴法院兩次作出不利於谷歌的判決. 2014年,甲骨文成功確定了API具有版權,谷歌於該年10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請書, 請求它審核巡迴法院的裁決,但被駁回。然而, 2019年穀歌再次提出申請, 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審哩此案, 於是有了它對此案的判決。

這起訴訟的法律焦點是, 谷歌使用了甲骨文的JAVA系統的應用程序介面(API1.15萬行代碼,這在美國法律到底算是盜版侵權還是合理使用。介面是允許不同計算機應用程序,平台和設備之間進行通信的計算機代碼。

Sun Microsystems昇陽電腦公司)在1990s開發JAVA以來, JAVA成為許多軟體程序採用的基本建材之一, 而創建於2003年的開發手機平台的Android安卓)公司也不例外。

谷歌2005年購買了安卓公司。此後,谷歌繼續開發安卓系統程序,估算目前世界上70%的智能手機採用的是安卓系統. 開始谷歌和昇陽電腦公司曾經談判以正式獲取使用JAVA的許可。 但是, 谷歌拒絕了昇陽電腦方面提議的條件和索要的費用。  

2010年初,甲骨文以74億美元收購了昇陽電腦公司,當然也獲取了JAVA的所有權, 同年8月甲骨文起訴谷歌未經許可複製和使用了其API,因此侵犯了甲骨文的版權和專利權,就此向谷歌索賠90億美元,並在巡迴法院兩次贏得了訴訟。  

谷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爭辯有兩個方面。谷歌聲稱,它對37Java API介面代碼的複製是出於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目的,屬於合理使用。法律應將有限數量的代碼從一種已經存在的軟體產品複製到新的產品中視為合理使用。其次,谷歌辯稱,介面代碼API是不受版權保護的。

最高法院的決定似乎沒有觸及介面代碼API的版權問題,而把重點放在谷歌複製1.15萬行的API程序碼從法律上是否為合理使用上,這些代碼大約佔整個API程式碼的0.4%

Breyer大法官在判決書中稱,允許甲骨文對該1萬多行計算機介面代碼行使版權將損害公眾利益。這如同把計算機介面程變成限制軟體創新的枷鎖,因為只有甲骨文才擁有打開它的鑰匙。

谷歌只拷貝了必要的API介面序,以使用戶可享受新的,轉化的電腦程式中,這是合理使用。且Google使用的是安卓手機平台,並未取代甲骨文Java SE的市場。

贊同Breyer的還有大法官John RobertsNeil GorsuchElena KaganNeil GorsuchBrett Kavanaugh,和Sonia Sotomayor

持反對意見的有Clarence ThomasSamuel Alito兩位大法官。Thomas認為,多數派並不裁定該電腦介面程序碼是否也受版權保護,而單純選擇促進新產品有效誕生而判斷合理使用。而這定義可能會掏空版權的核心意義。

上世紀70年代,人類發生了信息化革命。科學技術在工業運用上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快速升級和廣泛運用,軟體工程催生的操作系統,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和AI等進入了幾乎每一個行業,並帶來了許多重大突破。

傳統的著作權和專利權是建造在其時間與空間的穩定性和獨立性上的,而當今全球信息化數字化波瀾壯闊,發展迅猛,創新迭出, 改革不斷,彼此交熔。知識產權也面臨著不但要為原創技術保駕護航而且要預防原創技術擁有者控制權過大而阻礙新進者的開發。而美國最高法院對此進行了一次新的嘗試,但是它的決定在國內和國際上的影響將會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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