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關於《南海仲裁案》管轄權的裁定違反一般法理和仲裁基本原則的闡述(二)

作者:sugela  於 2016-7-28 07:4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事|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4評論

關鍵詞:基本原則, 管轄權, 南海

 
關於《南海仲裁案》管轄權的裁定違反一般法理和仲裁基本原則的闡述
                   ( 二)
 
中菲南海爭端究竟爭什麼?我們再從一則故事說起:

甲某的祖先留給他一塊土地,這塊地很大,也離其居住的家很遠,幾乎是在與鄰村接壤的邊緣。由於兵荒馬亂,甲某沒能顧及這塊地,使其看上去宛如一片荒毀的無人居住之地。在這塊地上,有一口大井和一些小,還有些野生果樹,花草,灌木之類的樹林。

鄰村的乙某就居住在鄰近這塊地的邊上。時不時他來這塊地上採集花果,砍些樹木,獵殺些野鴨野兔。尤其是夏天,乙某常常在井邊樹下歇腳,打井水沖涼,泡茶喝。由於甲某很少甚至幾乎不這塊地,慢慢地乙某潛意識裡將這塊地當成是他自己的。還在上面用他的姓刻木做標記。特別是聽說這塊地下面蘊藏豐富的石油之後,乙某就一直盤算如何最終竊為己有,把非法佔有的既成事實「順理成章」地合法化。

某一天甲某與其後人終於回來了。可是乙某卻賴著不走了,還聲稱這塊地是他的。理由是從沒在這塊地上見過甲某或其族人。而且,其家裡幾代人都是喝這口井的水。

經過幾個來回的口舌之戰 和難免的肌肉摩擦,甲某把乙某擅自豎立在其井旁的標記拔了扔了。並在井旁搭了個棚住下了。乙某也退出井旁其曾經佔用過的土地。

但是甲,乙雙方對井和這塊地的所有權 仍然各執一詞,由此產生爭端。

把上面爭端客體「井」替換成島,「土地」換成海域,「甲,乙」分別換上中國,菲律賓,地點換成南中國海,就是中菲南海爭端的事因。

 誠如甲,爭議的核心是井和土地的所有權問題而不是爭議土地上面長了什麼樹,什麼花,井水倒底是甘的還是鹹的,是井還是坑之類的問題一樣,南海爭端的實質如出一轍,也是所有權的問題。如果沒有這塊「土地」,沒有「井」,那麼請問 :甲,乙還有爭端嗎?以此類推,如果沒有南中國海域,沒有南沙群島那些島礁,那麼,再請問:中,菲雙方爭什麼?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菲雙方還有爭端存在嗎?

有好事者聳恿乙某找鄉紳公裁。於是乙某便向鄉紳提出公裁,但不要求裁決土地和井的所有權,而是要求裁決井」究竟是一口「井 」還是一個「坑」。另外 乙某聲稱按照新的鄉規,他有權把他的人行道劃到甲的「井」這邊,所以要求裁決「井裡的水是他的」。

甲,乙爭個半死,明明是為了井和土地的所有權。乙某也口口聲聲在鄉里聲稱「土地」是他的,「井」也是他的,可是卻要求公裁對爭端的客體——井和土地不作裁定。乙某挖空心思,為「公裁」出動其全村60多位高官達人竟然不要求對「誰是井和土地的主人」這個唯一爭議作出公裁,而任其爭端繼續成為爭端?這豈不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違反常理和邏輯的荒誕情勢呢?

原來鄉約明文規定:有關所有權的問題不得公裁。同時還規定:公裁必須當事人各方同意方能提出。乙某是個聰明人,為了規避這個規定,只好提出「井水是我的」,而不說「井是我的」;為了故意在字眼上繞過所有權,不提「土地是我的」,而只提出「我有權採集野花,砍樹」以及提出裁決什麼叫「坑」叫「井」之類的問題。在表面上裝模作樣,在文字措辭上竭力不直接提到所有權。但最終的目的還是企圖擁有井和土地——歸根結底,還是所有權歸屬問題。





(未完待續)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6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6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沁霈 2016-7-28 10:07
故事深入淺出,清晰明了。
回復 sugela 2016-7-28 11:54
沁霈: 故事深入淺出,清晰明了。
謝謝評論。
回復 舌尖上的世界 2016-7-28 18:39
寫完了?
回復 布依族 2016-7-29 05:17
問題是祖先留下的證據在哪裡? 如果發生糾紛, 不通過正常渠道打官司, 怎麼說服鄰居.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7 08:12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