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新疆「種族滅絕」?
繼加拿大國會之後,荷蘭國會也跟著通過動議認定中國對新疆的維吾爾人實施「種族滅絕」,成為歐洲第一個提出相關動議的國家。
在美加稱新疆維族遭遇「種族滅絕」后,英國也面臨是否跟進的壓力。荷蘭國會2月25日)通過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動議,稱中國在新疆處置維吾爾穆斯林的方式符合「種族滅絕」。動議寫道:
「在中國,一場針對維吾爾少數民族的種族滅絕正在發生」。動議內文提到,中國政府的措施包括「意圖防止生育的措施」以及「設有處罰用的營區」都屬於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也就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然而,荷蘭國會在動議中沒有直接點明中國政府為「種族滅絕」負責。中國始終否認任何違反人權的行為,聲稱在新疆的再教育營提供維吾爾人職業訓練,而且是打擊極端主義的必要存在。
種族滅絕(genocide)或群體滅絕,是指人為的、系統性地、有計劃地對一個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或國民團體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但法律學者對於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該詞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部落或家庭;後綴「-cide」來源於拉丁語「cidium」或法語「cide」,意思為殺害。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近代被國際組織定性為種族滅絕的事件:
1 猶太人大屠殺
2 希臘種族滅絕
3 亞美尼亞種族大屠殺
4 亞述人種族大屠殺
5 盧安達種族滅絕
6 斯雷布雷尼察屠殺
7 印地安大屠殺
8 日軍在中國的大屠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