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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私有財產, 中國才能富強

作者:謝盛友  於 2020-11-5 03: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8評論

保障私有財產, 中國才能富

謝家的泰誠豐銀行一樣,被迫併入中國銀行。1957年1月11日,我曾祖父1912年創建的泰誠豐銀行被強行併入中國銀行。毛澤東當時得意洋洋地說:「三面架機槍,只准走一方。」對於私人企業家,開始實行的策略是「步步為營」。

那天,德國醫生朋友到我快餐店用餐,他是外科醫生,同時也是無疆界醫生組織的成員,他那一句「產思想教育,你的就是我的;基督思想教育,我的也是你的」使我恍然大悟。德國朋友走後,我腦海里立刻浮現國內年青時看到陳裕德演的電影的畫面:「開什麼會?開分別人財產的會,我就去!

中國人不保障私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國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一直處於缺位的狀態,對個人所能擁有和支配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從而使得建國初的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得以完成。改革開放后,對個人的私有財產的承認與保護開始建立並逐步進展,普遍認為初具體系。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文字寫入憲法,在憲法地位上首次確認了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障與價值確認;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在草案經過多次重大爭議后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通過,這被認為是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房產所有權也被部分學者質疑,如王怡認為公民買來的房屋所有權證並非有所有權,「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基於目前的地權制度,我們無法『買斷』任何一間房屋。」認為它和《憲法》修改所確立的「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原則就已構成顯著的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何謂「合法」?詮釋者誰?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到底誰說了算?

在前資本主義時代,東亞社會儘管也實際存在私人財產所有權,但主張私人擁有財產的思想歷來都被傳統文化斥責為「惡」的觀念。無論是處於「儒家文化圈核心」的中國還是受中國文化熏陶的日本,長期以來信奉聖人所言,即「昔先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則平矣……陰陽之和不長一類,甘露時雨不私一物,萬民之主不阿一人」。這原本是指作為當政者,執政須出於公心,不應以權謀私。但經過輾轉解釋和理解,卻由此逐漸形成了一些傳統觀念,如「君子言義不言利」,以公為善,以私為惡等。這些傳統觀念長期以來在東亞封建社會相當流行,成為全社會必須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從這種準則出發,在法律規定和社會現實中,私有財產權利皆處於一種不確定、難以受到法律切實保障的狀態。日本幕府統治者可以名正言順地從制度上壓制人民對個人利益的追逐和積累私人財產的正當願望。

日本傳播私有財產權觀念

直到明治初期,傳統「以私為惡」的觀念在日本不可能很快消失。如果讓它繼續嚴重束縛人們的思想,使人們不敢大膽積累私人財產,便會阻礙以私有製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在日本的正常發展。為此必須打破傳統「義利」觀念,鮮明地提出獲取私人利益和私有財產權為正當的新觀念。明治時期日本的一批思想家率先在東亞公開系統地傳播近代化的私有財產權觀念。而日本的此類新思想,繼承了近世町人思想家提出的經商盈利正當的觀念,更重要的,是吸納了當時更加先進的歐美資本主義社會思想后才開始出現並被系統傳播的。

明治時期日本思想家吸收了西方這種近代化觀念,從理論上主張人民擁有私人財產的正當性,大力提倡人民通過合法手段積累私人財富。首先,有關財產所有權的「公」與「私」的關係問題,思想家給予了全新的闡釋。近代日本最著名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主張,國家的富強就在於一個社會首先應當有人民的私人財產權利,然後才可能有國家的公共權利:「其殖產事無一人專為國家者,徹頭徹尾以自私自利為目的。若一國之公乃國民之私集合構成,集私利而為公利,積家財而為國財,以致今日各國之富強者也。」根據福澤的論點,我們可以理解為,假若沒有個人財產的積累便不會有國家的富強,當今富強的國家皆為普遍承認私人積累財產為合法者。

日本明治時期的思想界對私有財產權的正當性包括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作了充分闡釋,並提出了政府應當保護這種私有產權的主張。這種私人財產權利觀念在日本的廣泛傳播,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以私利為「惡」的傳統觀念,無疑表現出一種近代意識的覺醒。從宏觀角度考察,這種新思想為明治政府的「殖產興業」國策作了理論詮釋,並對亞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性內容的明治憲法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如該憲法對保護私有財產權列出了明確規定:「日本臣民其所有權不受侵犯。若為公益而必須處置也須依據法律所規定」;「日本臣民除按法律規定,未經其同意,住所不受侵入和搜查」等,均可表現出私有財產權觀念傳播的影響。從微觀視角分析,這種思想宣傳導致對私有財產權的界定和保護,在近代日本各種法律中已逐漸充實。除通常可見的財產外,甚至如著作權和由著作權帶來的私人財產權利,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如1899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的範圍:「屬於文書、演述圖畫、雕刻模型、寫真及其他文學藝術範圍之著作物,著作者專有複製該著作物之權利」。同時也頒布了相關保護條款,如果侵犯了著作權,將受到法律懲罰:「為偽作者及知情而發賣或頒布偽作物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金」;「附加非著作者之姓名、稱號而發行著作物者,處以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可見私有財產權觀念的傳播已十分深入而廣泛。

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

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最早確立17、18世紀英、 美、法等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的憲法中。 深受近代自然法思想影響的資產階級革命者在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后, 紛紛在憲法中確認私有財產權的神聖性和絕對性。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 第17條宣稱私有財產權是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成為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規定的濫觴。 近代成文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打破了封建主義的經濟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國家、市民社會以及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的基礎,從而大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並對人類文明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進步作用。然而,隨著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毫無限制的自由競爭經濟不可避免地衍生了資本運行過程中的壟斷以及貧富兩極分化等問題。 尤其是20 世紀初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紛紛調整經濟政策, 由原來崇尚個人主義的自由國家向追求社會正義的現代福利國家、 法治國家轉變。 相應地, 現代憲法也擯棄了古典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自然法思想話語, 強調公共福利,承認私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肯定對私有財產權的公共制約。1919 年魏瑪憲法首開先河, 規定所有權的「內容以及界限, 由法律規定」, 「所有權負有義務,其行使應同時有益於公眾福祉」。當然,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與制約,不得違背保障私有財產權這一核心本質, 不能使私有財產權徒具形式。 立法者在制定有關私有財產權內容及界限的法律時, 要受到憲法有關人權原則、 法治原則、 比例原則等其他規定的拘束;此外,現代憲法中還設置徵收補償條款 ,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進行制衡 。從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制度的演進歷史來看,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實際上構成了近代以來世界各國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私有財產權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權、 建設法治的基石,又是促進經濟繁榮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

神聖的私有財產

好的政制,就是愷撒無法得勢的政制,民眾財產有安全保障的政制,這樣的政制才是順天應道的政制。沒有財產權,新聞自由、輿論監督、司法獨立就不能存在。有了私有財產權,才有這些保障。
私有財產的神聖來自於它們跟天道意圖的相關性。私有財產權是否神聖,因每個人對私有財產和信仰的理解而異。如果把它看成是凡夫俗子的物品,當然沒有神聖之處;如果看成是神的意圖、天賦的權利、天道的要求,那私有財產權絕對是神聖的。上帝讓包括人在內的萬物萬類自由生長,而且不與他們相爭,這意味著天道尊重每個人的財產權,因為私有財產是每個人謀生的依託。因此,上帝也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不給政府與民爭利的權力。民眾的私有財產及相關權利是上帝賦予給每個人的,因而也是政府所不能侵害、不能剝奪的。私有財產權與上帝賦予每個人的自由是交織在一起的。一個人對財產擁有權利,也意味著權利就是他的財產,即使一個人看上去一無所有,他仍然擁有屬於自己的權利。這是一切財產中最寶貴的,是不可讓渡的、不可剝奪的。那些不信神,不信上帝的憲法,當然沒有必要把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寫到裡面。當然,凡是無道的,必是不能持久的。
公有制與計劃經濟是有史以來最失敗的制度。上帝知道如何利用財富,政府不知道。上帝認為個人比政府幹得好,所以,把這個權利交給了個人,而非政府,並抗拒政府的嫉妒與逞能。在上帝之下,社會成員是權利本位的,權利是財產本位的,財產本位是指向有限政府的,有限政府必須是小政府。一切政治制度、法律規範,作為上帝的設計,都是為了配合每個人來自由創造、自由生產,並正當佔有勞動成果的。在符合上帝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每個人更能夠發現並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自己的潛能,製造富饒,造福自己,惠及他人。
上帝的意圖是,任何利益在根本上都屬於民眾。統治者掠奪私產是原罪,政府與民爭利是重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也正是這個道理。因為民眾享有財產權。財產權這個概念本身就證明了財產權的正當性,和盜搶的不正當性。如果你沒有財產權的概念,你怎麼知道你的東西被盜搶了。沒有財產,就沒有佔有,也沒有買賣,限制買賣就是鼓勵搶劫。如果允許互相剝奪,或政府可以隨意剝奪,人類將不能在一起生活。沒有私產神聖,就沒有自由的市場經濟。財產權要比政府更久遠。財產的權利來自於宇宙的立法者,沒有人間的政府有權侵犯它。不承認財產權,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就不能維持。沒有財產權,每個人都將是一台能量無限的破壞機器。為了保護環境,保護自然,上帝給予人以財產權。
因為上帝把養育自己的責任交給了每個個體和在個體之上結成的家庭。每個人都有養育自己的責任。財產及其權利是上帝給人的賜福。上帝是包括人與財富在內的萬物的創造者。它創造了宇宙萬物,因而也最終擁有宇宙萬物。人是自己財富的暫時的擁有者,上帝是一切財富的終極的擁有者。私有財產的神聖性在於它屬於造物主。財產權是天賦的人權,不是君賦的人權。財產是天賜的,是對勞動的承認,愷撒與君王無權把它拿走。一切財產最終將還給上天。每個人都是替上帝看護財富的人,如果他看管認真負責,造物主就給他更多的財富讓他看護;如果他不盡職,上帝將奪走他的財富,再交給稱職的人。從這種意義上講,侵犯私人的財產,就是在侵犯造物主的財產。這也意味著私有財產權因屬於造物主而神聖,而不應受政府的侵犯。
政府的存在,還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職責是保護每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有了這些,公民的追求幸福權就有了保障。所以,有道的政府應該無為,老百姓想幹什麼,讓老百姓自己去干;有道的政府不去佔有,老百姓生產出什麼,歸老百姓所有。有道的政府應該維持一個良好的制度與法律環境,讓民眾自由地追求他們的幸福,實現他們的自我。
政府的唯一的正當目的,就是保護每個人能享受生活自由和財產。當政府放棄這個職能,改行其他職能的時候,那將導致統治者的專制與民眾的造反。主權者是上帝而不是愷撒。好的政制,就是愷撒無法得勢的政制,民眾財產有安全保障的政制,這樣的政制才是順天應道的政制。真正的良法是能阻止愷撒僭越上帝的法律。為愷撒開道的法律就是惡法。所有的專制政府無不以詆毀、進而侵犯私有財產權為己任。沒有財產權,新聞自由、輿論監督、司法獨立就不能存在。有了私有財產權,才有這些保障。

德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德國基本法》第14條規定:
   「財產權和繼承權受保障。內容和限制由法律確定。
   財產權帶來義務。其享用應同時有助於公共副祉。
   只有為了公共福祉才允許徵收。徵收只能經由法律或根據法律發生,其規定賠償的種類和程度。賠償應以公平地權衡公眾和當事人利益而確定。就賠償數額有爭議時,訴諸常規法院的救濟途徑暢通。」
   上述規定同樣抽象而概括,它能否為立法實踐提供指示呢?假如德國立法者在對財產權做出規整時,並非任意而為,而是遵循著憲法的標準,那麼,這究竟是什麼樣的標準呢?
   (一)財產權內容或限制之確定的憲法約束
   憲法如何對涉及財產權的立法給出指示,將更難以回答,因為《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1款並未對財產權給出明確定義,而是將財產權的界定或限制委之於立法者,財產權就被理解為由常規法律在某一時點界定為財產權的全部權益。[1]換言之,由作為財產權的基本權而保護的各種權利,在其具體存在和塑造方面依賴於立法者的規整。[2]基本法之所以將財產權交由立法者來決定,是因為諸如婚姻、結社和財產權這些基本權,如果沒有國家相應的規整——學說上稱為塑造或具體化,根本不可能存在。與行為自由以及生命或身體健康這類受保護利益不同,財產權只是由於法秩序而產生,通過法秩序將一定財產作為他的而賦予個人。[3]這裡,法秩序並非干涉個人,而是為個人創造了行為的可能性,為個人創造了只有在其中個人才能自由的軌道。[4]但是,一定的塑造排除了其他的塑造方式,就此而言也會構成對基本權的限制。[5]即使財產權保護的內容主要由法秩序所塑造,這也不排除,以基本法第14條第1款衡量立法對內容之確定。[6]在立法者根據第1款第2句立法,規定財產權的內容和限制時(這種限制並非外來和事後的,而是一開始就是財產權定義的成分),這一規整界定了新的財產權,卻可能構成對根據(修法之前)舊法而存在的財產權的限制。故此,立法者要遵守比例原則,必須為了實現合法目的是適合、必要、和它所追求的目的並非處於失調的關係。[7]司法實踐另外又通過判例將比例原則類型化為下列準則:[8]
   第一,立法者必須尊重有財產價值的物品或權利的特性。如土地不可增多也不可或缺這一事實,禁止將它的使用完全置於自由勢力不可預計的操控和個人的任意。第二,立法者必須尊重有財產價值的物品或權利對財產權人的意義。如立法者在干涉由個人勞動所獲得的有財產價值之物品或權利時,受到更強限制;即使為了避免或消除源自自然、公眾或第三人的危險,也不得耗盡義務人財產的根本部分;而所有權對象的社會聯繫越強,如對生產數據,立法者的塑造空間越大。第三,立法者必須在強烈干涉財產權時,以金錢賠償來抵償對財產權的干涉。「強烈干涉」或者是干涉財產權人自己工作的成果,或者是違背平等原則。如新聞法第9條被宣布違憲,因為它無區別地要求任何出版人無償地將其一份出版物上交圖書館。第四,立法者必須在某些情形下以緩和規則和過渡規則緩解干涉。如修改核能法的目的是結束對核能的商業運用,但對於運營中的核能設施則規定了剩餘運營時間。
   (二)對徵收的憲法約束
   徵收是為了滿足一定的公共任務,而完全或部分地剝奪具體的、由14條第1款第1句所保障的主觀權利地位。[9]它或者是由法律剝奪一定或可定人群的具體財產權,或者是由行政措施根據法律而剝奪個人的具體財產權。相比財產權內容與界限之確定,徵收是具體而非抽象的,個別而非普遍地涉及當事人,其並非認可財產權人的財產權,而是將其剝奪,並且是為了公共任務。[10]為了符合憲法,徵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11]
   第一,只有議會立法才能確定將徵收合法化的公共福祉,以及徵收在何種前提下和為了何種目的和規劃而得允許。第二,徵收法必須同時規定賠償及其種類和範圍。第三,徵收只有在為了公共福祉事實上必要時才得允許,不屬於此的有僅僅出於國家財政的理由或僅僅為了增進私人利益的徵收。行政機關以私法的組織形式履行其職能或私人行使公共職能而進行的徵收,並非增進私人利益;為了改善經濟結構或降低失業率而進行的徵收,並且具有立法者對此的明確提示,就不僅僅增進私人利益。如果可以期待自由流通,或規劃可以在公有地上實現,或部分徵收(如設定物上負擔)足以實現目的,那麼徵收是不必要的。法律徵收只有在(同樣擁有法律基礎的)行政徵收對於公共福祉會帶來損失時,才是允許的。如果徵收后徵收目的消失,原財產權人有權要求返還。第四,確定徵收之賠償必須公正地權衡公眾與當事人的利益。法律必須確定滿足權衡要求的賠償框架,而行政機關也必須滿足這個框架。對於法院來說,不得允許名義上賠償,但也不要求完全符合交易值的賠償,在這兩個極端之間,要取決於被徵收的所有權多大程度上是自己工作的產品,多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國家措施或偶然事件。


註釋:
   [1]Bodo Pieroth/Bernhard Schlink, Grundrechte – Staatsrecht II,25. Aufl. Heidelberg 2009, S.239.這包括民法所界定的所有權(德國民法典第903條),所有私法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金錢、有價證卷、知識產權、先買權、採礦權、債權、承租人對房屋的占有權、對他人地產上面或下面的建築權、互聯網的虛空間),對已經建立和實施的營業的權利(但不包括事實狀況、有利位置和可能營利)以及某些依賴於權利人的並非不重要之貢獻的公法權利。而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就包括對上述權益的存在、用益和對這些權益(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或針對第三人)的主張。可見,憲法上財產權的涵義遠遠超出了民法上的財產權涵義。
   [2] Michael Sachs (Hrsg.), Grundgesetz Kommentar, 3. Aufl. München 2003, S.626.
   [3] Michael Sachs, Verfassungsrecht II: Grundrechte, Berlin/Heidelberg 2000, S.441.
   [4] Pieroth/Schlink, a.a.O., S.57 ff.
   [5] Lothar Michael/Martin Morlok, Grundrechte, Baden-Baden 2008, S.51.
   [6] A.a.O., S.335.
   [7] Christoph Degenhart, Staatsrecht I: Staatsorganisationsrecht, Heidelberg 2009, S.151 f.
   [8] Pieroth/Schlink, a.a.O., S.246 ff.
   [9] BVerfGE 104, 1/9.
   [10] Pieroth/Schlink, a.a.O., S.244 f.
   [11] Pieroth/Schlink, a.a.O., S.248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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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8 個評論)

回復 正常發布 2020-11-5 09:48
毛主席還說過,相信憲法的人要麼是傻子,要麼是別有用心。
回復 nierdaye 2020-11-5 14:55
正好看了許崇德先生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史。坦率講,非常失望。

依法治國連憲法-國家這一根本大法都不遵守,別的就都可以想象。
回復 herrsheng 2020-11-6 21:44
看來我入籍的時候拿到的那本基本法沒好好讀。#14 (2) Eigentum verpflichtet. Sein Gebrauch soll zugleich dem Wohle der Allgemeinheit dienen.真的是文中所說財產權帶來義務。其享用應同時有助於公共福祉。基督教的財產觀很正確!不過在我看來,也不能完全怪中國人。只要不能擺脫內卷,永遠是說的天花亂墜,做的卻像屎一樣。所以這種內心的不安帶來的對錢財和權力的貪戀也最終讓每一個人都被這種體制害死。
基本法前言第一條我倒是很早就注意到了:Im Bewußtsein seiner Verantwortung vor Gott und den Menschen,基於對神與對全人類的責任,為了歐洲全體與世界的和平,而有德國基本法之制定。諸邦皆基於其意願統一合併而為德意志共合邦聯,願意遵守本法,為德國人民立法所本。
回復 herrsheng 2020-11-6 21:48
nierdaye: 正好看了許崇德先生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史。坦率講,非常失望。

依法治國連憲法-國家這一根本大法都不遵守,別的就都可以想象。
劉仲敬曾激情Twitter留言: 中國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冒充國家的恐怖組織。
小粉紅: 中國是一個偽裝成國家的文明。
共識: 中國不是一個國家。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為什麼完全不遵守憲法。
回復 SAGFS 2020-11-10 05:04
===中國知名巨幅私人財產者賴昌星和郭文貴為40年裡典型兩個代表早就想說這一長期憋在心裡話啦 ...

中國知名巨幅私人財產者賴昌星和郭文貴為40年裡典型兩個代表早就想說這一長期憋在心裡話啦 ...

可惜還是難保哦, 只有逃國外, 去讓西方國家政府保啦
回復 SAGFS 2020-11-10 05:10
===實際政府已在保啦...舉例說,中國蘇州原來的商業局和外經委, 幾年前已被取消新出台一個新名稱為 " 商務局 ". 保住了原先兩個舊單位官員不少人不再被追究 .

其實即使追究也難哦, 一是監獄人滿為患 ; 二是紅通百人名單也是十有九無法追回; 三是官員們和行賄者互惠互利,一種分利交易所得,不完全是貪污公款行為... ...
回復 SAGFS 2020-11-11 05:02
一眼看穿數字造假「班佛定律」解謎(組圖)
2020-11-09 15:45            看中國網站


加州的六合彩
===每次開獎后所謂"無人中",都是原數上自動遞增1百萬元,如此可以同樣重複數目幾十次.
至於有人中了頭獎從不露面. 而且對公眾的攪珠活動也早已取消.
曾有人向官方提出了疑問,回答統一的是" 每年可以向公立中小學提供數百億資金 "答非所問之回答 .

*該文拒絕回貼,只能貼這裡了. 也正說明了"彼此彼此"哦.
回復 SAGFS 2020-11-17 09:16
新聞評論:王丹:馬雲將為「孽戀」付出代價 面對恐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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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編輯        [ 12樓 SAGFS ] 發表於 2020-11-17 09:14
    ===既然實體企業有贏利能力,為何國營銀行就不肯貸款? 無法自圓其說. 說明86%企業無抵押品可押.螞蟻集團的15%高貸款利率,成了境外的"風投基金"沒有二樣. 到時候還不出,企業老闆賣妻賣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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