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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名稱和困境

作者:謝盛友  於 2017-12-1 16:1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NGO在中國的名稱和困境

作者:謝盛友

2017年11月28日台灣人權人士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岳陽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李明哲曾舉辦網路政治講座,並為中國系獄異議人士的家屬提供幫助。本次判決顯示,中國嚴厲打擊人權人士的行動已經不再局限於中國大陸境內。

美聯社有關報道稱,李明哲案的宣判表明,北京幾十年來對人權的打壓現在已經越過了中國大陸的邊界,向對岸傳達了一個冰冷的信號,讓台灣社會倍感寒意。

李明哲和另一名大陸同事彭宇華被判定「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分別被處以5年和7年徒刑。兩人都對罪行「供認不諱」, 併當庭表示不會上訴。美聯社報道認為,這可以被解讀為被告與法庭達成了某種妥協交易,以換取一定程度上的從輕處罰。

筆者三十年以來一直書寫呼籲在中文話語里取消「非政府組織」這個概念,「非政府組織」並不是非法組織。

在中國是一黨獨大,黨就是政府。而且,共產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先進的生產力和先進的文化。」在這樣的長期教育下,「廣大人民」跟著執政者畫等號:共產黨等於政府;政府等於合法;非政府等於非法。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的定義來自美國,是指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

在英國,對民間組織一般不用「非政府組織」這樣的概念,類似「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這樣的組織,一般稱為「 互益組織」。

在德國,任何民間組織都是互益性(gemeinnuetzig)組織,分為登記社團和非登記社團。登記社團在法院註冊后,同樣在稅務局備案,經稅務局審核后,登記社團再分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獲得「非營利組織」認可的社團,享受免稅(社團本身不用繳稅、捐款者獲得免稅證明)待遇。

大家最熟悉的TÜV(技術監督協會),是德國民間根據技術監督制度而建立起來的權威互益性機構。經常在德國超市購物的朋友們,肯定會發現很多商品的外包裝上都印有「商品測試基金會」(Stiftung Warentest,簡稱StiWa)的鑒定標誌,德國商品測試基金會也是民間的權威互益性機構,該基金會每月出版專刊,通過對商品客觀的統一鑒定,定期公布測試結果,給予消費者全面的市場信息。

民間社團發達程度,是衡量公民社會是否成熟和民主法治是否健全的主要標誌之一。

中國互益性社團的形成和發展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這樣的互益性社團倒是幫助中國社會穩定,對公民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筆者今天仍然建議在中文話語里取消「非政府組織」這個概念,使用「互益性社團」這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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