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滬寧有感觸的法國政體
王滬寧是學法語出身,後來做比較政治,對法國政體較有感觸。
第一個採行半總統制之國家,是魏瑪共和國,但當時仍視為議會制的改良,參照法蘭西第三共和國。依據威瑪憲法,聯邦大總統為直選產生,居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上,他可以行使解散德國帝國議會的權力,無需經議會同意自由任免德國總理;於必要時甚至可以依照憲法調動軍隊以及在緊急狀態下作出相關處置。
二次大戰結束后,法國第五共和有鑒於第三共和及第四共和議會制時期的失敗教訓,國會經常行使倒閣權,造成政局不穩定之經驗,於是增加了總統制衡國會的許可權,包括國會行使倒閣權后,總統需解散國會,總統亦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至今,法國是採行半總統制運作最具經驗的國家,總統擁有行政權,並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國會仍有效制衡總統,過去歷經三次左右共治,法國的政局仍維持穩定。在歷史的因素下,也成為了法國的選擇。
法國的半總統制運作
總統選舉為兩輪選舉制,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總統是國家元首,還有任免總理,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的權力,同時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司令。當總統所屬政黨在國會佔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但相反,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話,那麼總統就會任命在野黨所推舉的人為總理,由在野黨主政,在政治學里,稱為換軌(或稱「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實的雙首長制。
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或者拒絕政府的施政綱領而迫使政府向總統提出集體辭職。憲法慣例,由總統主理外交,對全民負責;總理主理內政,對議會負責。
半總統制在憲政慣例不健全的國家易出現政治強人(如俄國)或憲政危機。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抓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多數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