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篇幅性愛是神的設計,讓人享
受魚水之歡;聖經對性愛的評價十分正面,絕無半點忸怩之態;神為性愛設定的規範是:
交合的必須是夫婦,彼此承諾一生相依(創世紀2:24)。從生理角度看,神造人的身體,非為同性交媾而設計。耶穌昔日在世教導的婚姻觀、性愛觀,就是上述
的婚姻觀、性愛觀,由此可知,神不願見人在婚姻以外有性行為——不論性對象是異性或同性。
聖經提到同性戀的篇幅不多,但每次提及都是譴
責鞭撻。舊約有兩段論到同性戀,都稱為「可憎的事」(利未記18:20;20:13)。創世紀記載所多瑪
被神親手焚毀,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所多瑪人沉湎同性戀。所多瑪人色慾之深,已達匪人所思的地步——根據聖經記載,所多瑪人連兩個過路客也不放過,要與他們交
合(創世紀19:1-5)。此外,士師記記載基比亞人也有類似的惡念,聖經稱之為「醜事」(士 19:23)。
翻到新約,同性戀也在保羅譴責的惡行之列,保羅的立場再明顯不過:「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孿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作孿童的」不單指男妓,也泛指同性愛行為中的「被動一方」;「親男色」則指「主動一方」。「親男色的」一詞後來又在提摩太前書出現,並與一系列罪行同列: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殺父母和殺人的(提前 1:9)。
按照保羅的說法,同性戀是人背棄神的其中一樣惡果——人既自甘墮落、沉溺私慾,神就撒手不管他們:
所
以,神任憑他們逞著主里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
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
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4-27)。
保羅在上述經文論到神設定的「自然規律」——同性戀
行為決非「天生」,因為同性交合明顯違反神的設計。保羅又嚴嚴譴責一些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1:32)——這正是今日一些同性戀權益運動領袖的心態!從新約聖經觀點看,他們處境堪虞——「保羅斥責同性戀的立場毫不含糊。羅馬書稱之為『外邦人惡
行』,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后書稱之為『進天國的路障』,提摩太前書稱之為『干犯道德規律的罪行』。」
必須留意的是:聖經不會因人的同性戀
傾向、慾念、誘惑而定人的罪——因為受試探不是罪。耶穌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
4:15)。聖經譴責的不是同性戀「傾向」,而是同性戀「行為」(我們稍後會細看兩者的分別)。耶穌以聖經行事處世的準繩,我們既是他的門徒,當然要效法
他的榜樣。